(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吴某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2019年8月5日、8月8日被告李某杰赠与给被告陈某君的380万元(撤销的具体金额为本息130.6万元及利息)。
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15日,东城区法院民事裁定书调解为李某杰偿还原告本息130.6万元,原告于2021年6月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告知原告无任何财产终结本次执行。2022年3月原告得知2019年8月5日、8月8日被告李某杰赠与被告陈某君380万元,故原告诉至法院。
二、原告诉称
三、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杰辩称,原告主张的利息超过14.8%的部分我方不认可,不同意承担。我转给陈某君的款项是赵某霞的卖房款,我与赵某霞离婚协议书中记载的海淀区房产是赵某霞的个人财产,当时出售海淀区房产,为合理避税,所以将海淀区房产过户至我名下,出售房屋所得房款分几笔分别转给赵某霞及赵某霞的母亲陈某君。自我名下转给陈某君的380万元即为售房款,与陈某君无关。
被告陈某君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君对涉案的款项不知情。原告与李某杰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陈某君不清楚也不认可。上述380万元系被告陈某君的女儿赵某霞卖房所得收入,与被告李某杰无关,是通过被告李某杰的账户转入陈某君的账户。海淀区房产为赵某霞所有,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且合理合法支付正常对价。原告其他诉请与撤销权无关,要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第三人赵某霞述称,赵某霞与被告李某杰之前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3月10日登记离婚,离婚后赵某霞为了出售坐落在海淀区YYY的房产,把原属于赵某霞名下的上述个人房产过户给被告李某杰,房产出售后的所有款项通过被告李某杰的账户转到赵某霞账户,该笔款项与被告李某杰的所有债权债务没有任何关系。离婚协议中对属于个人的债权债务做了明确分割,对被告李某杰和原告的债权债务纠纷赵某霞不知情,撤销权的行使是基于恶意,380万元系赵某霞合法取得,不符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3月10日,李某杰(借款人)向吴某旭(出借人)出具借条载:“今天李某杰向吴某旭借到人民币大写八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为期四个月,月息2.0%。”借款人处有李某杰手写签字。
-2019年2月20日,李某杰(借款人)向吴某旭(债权人)出具借条载:“截止到2019年2月10日,借款人共计向吴某旭借走人民币壹佰零伍万元整(小写105万元),利息为每月2.0%。”
-依据上述两份借条,吴某旭(申请人)、李某杰(申请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对申请进行了审查。2021年本院出具裁定书,载:“1.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李某杰共欠吴某旭本金104.5万元,利息26.1万元,本息合计130.6万元。2.债务人李某杰将该笔借款分两次向债务人吴某旭偿还。3.第一笔债务款项40万,需要李某杰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吴某旭完成偿还。4.剩余款项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5.李某杰已经知晓逾期还款给吴某旭及其家人造成的巨大财产及精神损失。吴某旭成为李某杰的第一优先债权人,如李某杰有任何收入,应优先偿还吴某旭的债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某旭、李某杰于2021年经北京市东城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此后,吴某旭作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杰支付40万元。2022年4月10日,本院出具裁定书,载:本次执行中,共执行被执行人名下58000.23元,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余款未给付。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月10日,吴某旭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杰支付90.6万元。2022年5月20日,本院出具裁定书,载: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及相应执行措施后未发现直接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吴某旭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对李某杰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杰支付吴某旭利息。2022年10月15日,我院作出判决书,载:“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院通过之前裁定书,确定被告截止2021年4月30日共欠原告借款本金1045000元及利息261000元,被告须于2021年12年31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截至本案庭审之日,被告未按约定还款。
-现原告主张依照被告于2020年11月15日出具的借款情况说明主张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每月利息1.8%,被告承担原告依法维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等。……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李某杰支付原告吴某旭借款利息该判决书于2022年11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
2.李某杰与赵某霞的婚姻情况、财产分割情况及亲属情况。
-李某杰与赵某霞于2014年5月15日登记结婚,2019年3月10日登记离婚,离婚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三、男女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分配为:1、女方名下有两处房产,第一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YYY,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第二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ZZZ,离婚后归女方所有。2、男女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陈某君与赵某霞系母女关系。
3.李某杰向陈某君转账情况。
-庭审中,赵某霞称其于2005年购买海淀区YYY号房屋,并办理贷款;婚后有还贷行为。
-2019年7月20日,海淀区YYY号房屋所有权人由赵某霞变更登记为李某杰。
-2019年8月3日,李某杰(出卖人)与案外人孙某宇(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杰将该房屋出售给孙某宇,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50万元。庭审中,李某杰称该房屋出售事宜均由赵某霞、陈某君办理,其不清楚房屋具体出售价格,赵某霞称该房屋实际出售价格为580万元。
-2019年8月4日,李某杰名下银行账户收到孙某宇交付的该房屋售房款380万元。2019年8月5日,李某杰自其名下账户将上述购房款中的3000元转账至陈某君账户;2019年8月8日,将上述购房款中的379.7万元转账至陈某君账户。
五、裁判结果
撤销2019年8月5日被告李某杰向被告陈某君转账3000元及2019年8月8日被告李某杰向被告陈某君转账3797000元的行为,撤销金额以如下金额为限:本息130.6万元及利息;
六、律师案件分析
1.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分析
-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认定:李某杰将海淀区YYY房产售房款中的380万元转账给陈某君的行为,表面上看是资金的流转,但从财产归属分析,该房屋虽经历产权变更,但依据离婚协议应归李某杰所有,其售房款也应为李某杰所有。李某杰将这笔款项转给陈某君,没有证据表明陈某君支付了相应对价,应认定为无偿转让。在家庭财产关系与外部债权债务关系交织的情况下,准确判断财产的实际归属对于认定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至关重要。
2.证据审查与采信:李某杰、赵某霞、陈某君辩称转账款项系赵某霞的售房款且有避税等特殊安排,但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的主张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否则法院难以采信。对于涉及家庭内部财产安排和外部债务关系的复杂情况,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尤为关键,如房产交易的真实目的、资金流向的合理性等都需要有证据佐证。
七、案件启示
1.债权债务关系中的风险防范意识: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家庭财产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因素。例如,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担保或对其家庭重大财产变动进行一定的监督。像吴某旭如果在借款时对李某杰的家庭房产情况有更深入了解,并对可能出现的房产转让等行为有所限制,可能会降低债权受损的风险。
2.财产交易中的规范与透明性:在家庭财产交易尤其是涉及房产等大额资产的买卖、过户及资金分配时,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持交易的规范与透明。如李某杰与赵某霞在房产过户和售房款处理上,如果有更清晰明确的合法手续和文件记录,不仅可以避免内部争议,也能减少外部债权人对交易合法性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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