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5月28日消息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房产中介以提供房源信息,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等服务收取中介费。但在一桩二手房的买卖交易过程中,有很多程序。包括:签订合同、办理网签、清走租户、迁移户口等。这些程序有一项不能顺利完成,都无法真正达成交易。
房产中介的服务水平也体现在对这些交易环节的协调和保障上。一旦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房产中介理应从中协调,解决纠纷。这样才能与自己收取的中介费对等。
但是,如果房产中介的服务质量不够,或者没有达到消费者的预期,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消费者陈女士的家庭因为迎来了二胎宝宝,有了改善住房的需求。于是,陈女士在2016年12月通过中原地产买了一套二手房,很快就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但是,一系列的麻烦就发生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首先,买卖双反在合同中约定先付押金,然后买方需要帮卖方解抵押。可解抵押的押金在合同中明确标注是600万,到了实际操作时,卖方临时提高这个金额到650万。紧接着,又发生了卖方不办理网签、不清走租户和不迁移户口等问题。陈女士介绍,当时这个房子的总价值是1580万,她交了253000元的中介费。卖方告诉她这个房子里面有租户,租期总共是3年,签了合同以后,他们可以把租户清走。结果在交易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后来我们起诉了他,办了网签和过户之后,他就又消失了,不来办房屋的交接,不清走租户,也不把户口迁走。”
这些纠纷最终因为陈女士向法院起诉了卖方得到了合理的解决。不过,陈女士对于中原地产的服务质量有很大的质疑。她共支付中原地产25万元的中介费,她认为,这样的价格和中原地产的服务并不对等。因为在交易出现问题时,中原地产完全没有主动积极的解决问题,只是在中间转达信息。当卖方不履行合约时,完全是陈女士自己找律师咨询,然后起诉。
另外,陈女士认为中原地产的合同关于房款支付的约定有问题。房款支付分为四部分:定金、帮助卖方解抵押、过户前银行监管,过户后银行划转给卖方和银行贷款。这样的支付方式对于卖家在产权过户后的行为丧失了约束力。
事情发生后,陈女士希望和中原协商,她认为中原地产没有完成全部委托事项,给她造成了1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税费等。但中原地产认为他们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房产中介的服务条款仅包括确保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关于户口迁移的损失法院已经判了卖方的相应赔偿责任,所以他们不再赔偿。陈女士说,他的模板合同就是写促成合同签约,她在和中原投诉部协商时,他们也是说他们的服务只是保证合同签订,其他都是协助。
负责为陈女士服务的中原地产一位姓王的店长表示,这件事情他们完全听公司总部的处理意见。陈女士的这单交易虽然出现了问题,他们只是帮助协调,协调过程中,卖方对中原地产也爱答不理,所以他们也没有任何办法。
中原地产这样的服务代表整个行业的水平吗?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房产经纪人告诉记者,如果出现类似纠纷,他们会退还全部中介费。
按照中原地产提供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房产中介的服务义务仅仅是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此,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包华认为,如果把购房人或者卖房人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居间合同,那么促成双方交易就是房产中介的服务目标,但前提是一定要保证卖房人、买房人的知情权,包括交易标的、交易环境、交易流程等。在本案例中,不管是对卖家还是买家说明的过程中,中介公司做得不够,是在双方知情权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进行了交易。
消费者陈女士在这次交易中遇到的问题是:卖方不清走租户、不办理网签、不迁走户口。这些问题发生后,房产中介应该做哪些工作?在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看来,首先,不清走租户、不办理网签、不迁走户口这些问题的主体是出卖方,出卖方作为买卖合同交易的其中一方,其负有履行这些程序的主体义务。但中介首先要有告知的义务,也就是说,在这次交易之前,中介要将现在房屋的一些情况如实告知买方。第二,当卖方出现这些问题,中介公司有义务去协调或者协助卖方办理这些手续。本案例中,买方通过法院的诉讼途径解决了卖方违约方面的问题,但是中介公司在之前的告知义务上是否有瑕疵、有隐瞒、有过错是个问题,如果其有过错,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华建议,消费者在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二手房过程中,大家可以上司法裁判文书网站,了解一些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