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质量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房屋质量差,墙体及天花板开裂,地基下沉,屋面漏水渗水,管道渗漏不通等。
二是精装修房暗藏玄机,如用材不实,高端宣传、低标配置,工艺粗糙、质量不过关等。
三是隐蔽工程偷工减料,使用次品材料等。
四是水电管线布设不规范,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等。同一小区工程质量相仿,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引发群体投诉。
五是房屋有质量问题不及时维修或维修质量差。
案例1:2020年9月6日,广州某香港品牌楼盘60多名业主集体联名向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反映小区内刚收楼的楼盘水管存在严重生锈问题。水管锈蚀会影响用水安全,也会极大缩短水管正常使用寿命,构成房屋质量隐患。有部分业主自行雇人更换户内水管,却发现依照开发商提供的户内给排水布置示意图却没能挖到入户的主水管。广州消委会介入调解后,采取了企业约谈、媒体曝光等方式层层推进,督促开发商回应和处理,2021年3月26日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2:2020年张女士购买了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承诺最晚于2021年7月份交房。2021年6月份开发商通知交房,但张女士在验房时发现房屋的厨房顶部钢筋外漏、卫生间防水层未铺设、房屋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等情形,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但开发商一直不予理睬。青岛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诉后,联系开发商负责人调查核实,负责人表示张女士反映的问题属实,后期将会积极和张女士协商,妥善处理张女士提出的整改方案。
【消协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因此,当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和严重质量问题,影响消费者居住时,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开发商赔偿损失。当房屋出现渗水、空鼓等非严重质量问题时,保修期内开发商应承担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其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价外加价,变相抬高售房价
在房屋价格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买房被要求购买装修包、升级包等费用,变相提高房价。
二是随意收取房价外费用,如团购费、排号费、改造费、开户费等。
三是定金、订金、意向金等。有的开发商销售时收取诚意金,选房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将诚意金转为定金并开具专用收据。
案例4:2021年8月17日,四川省凉山州会东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某小区的多名业主代表关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收取841户业主天然气开户费的群体投诉。经调查,该房地产公司近日要求小区业主每户缴纳3500元天然气开户费,但购房合同上写明该小区水、电、气三通交房。经调解,房地产公司对业主做出承诺不再收取天然气初装费,且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该费用。
三、隐瞒夸大,违规诱导购房人
在售楼宣传方面,消费者投诉主要问题有:
一是隐瞒房屋性质,违规诱导消费者交易,比如隐瞒限售房情况(限售期内不能过户)、公寓房的产权年限(大多为40年)等,损害消费者权益。
二是通过图片文字、现场展示、口头承诺等形式作虚假宣传、虚假承诺。
三是以协助办理贷款为名诱导不具备条件的消费者购房。
四是隐瞒重要不利因素,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比如周边设施情况等。
五是夸大宣传房屋的有利条件,诱导交易,比如学区房、交通条件等。
案例6:2021年7月23日,消费者宫女士来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称其和丈夫在6月13日定购了当湖街道某楼盘一套商品房,当时支付了20万诚意金,投诉购买时开发商没有告知该商品房位于火葬场旁边,隐瞒了重要信息,要求开发商退房,开发商拖延不肯退。平湖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经过多次沟通,开发商同意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四、花式违约,各种理由拒担责
在合同履行方面,消费者投诉主要问题有:
一是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楼书宣传等不一致。如房屋层高变低、多出横梁等。
二是房屋面积缩水,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
三是开发商延迟交房,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是交房后,不能及时协助业主办理过户。
五是绿化带、健身区等未随房交付或改为其他用途,如游泳池变停车位等。
六是利用补充协议、特别约定等方式推行不公平格式条款。
案例7:2021年9月9日,消费者吴先生向江苏省镇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在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吴先生发现合同上有不平等的条款,他的违约责任和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是不对等的。但开发商坚持己见,不同意更改合同条款,并要求吴先生继续履行合同。经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调解,该开发商负责人同意退还吴先生的定金,并表态镇江四个在售楼盘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将全部改为对等责任,吴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依法履约、合格交付,是经营者的应尽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开发商属于强势一方。一些开发商利用定金等方式先行固定消费者,再通过补充协议等“绕开”示范合同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单方拟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消费者要么接受不公平条款,要么损失定金,陷于两难境地,对此应予严厉制裁。
五、房屋中介,鱼龙混杂要当心
在房屋中介方面,消费者投诉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一些房屋中介弄虚作假,比如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房源价格不透明、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等。
二是存在乱收费现象,比如未告知或未经消费者同意收取代办费、银行贷款手续费等。
三是有些房屋中介违规操作,比如泄露买卖双方个人信息、承诺办理银行贷款、代替银行为买方做资金监管、将购房款据为己有或者挪作它用等。
四是有的中介公司及工作人员混淆网签备案、网签居间、抵押等概念,误导购房人,使其支付首付与中介费后无法实现网签过户。
五是有些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未按照合同内容履约等。
案例9:2021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蒋先生通过黄岩开鸿房产中介所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后蒋先生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该房产未满两年,需要按全额缴纳5.6%增值税及附加税种。蒋先生认为中介介绍该房产产权满两年以上,现在却未满两年,与实际不符,遂向台州市黄岩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接诉后,由于双方对减免费用诉求差距过大,调解未成功,蒋先生表示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中消协关于商品房行业的意见
一、坚持房住不炒,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
房地产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质保量合格交付。房地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质量标准保证房屋质量,向消费者交付合格房屋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杜绝粗制滥造、偷工减料,虚假宣传、不当诱导,擅自变更、随意违约,捆绑提价、胡乱收费,霸王条款、推诿塞责等问题,以良好品质、真诚服务回馈广大消费者的信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作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