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地方房贷利率上调的消息不绝于耳
不过,买房是件大事儿
千万得留心购房陷阱
吴亮经营建材生意,常年四处奔波。好在几年忙碌下来有了些许积蓄,看着可爱的儿子一天天长大,夫妻俩决定购置一套房屋,将生活安定下来,然后在新家附近做点小买卖。
房屋中介公司的小刘给吴亮推荐了一套二手房,小区环境优美,周围配套设施齐全,非常适合吴亮一家三口居住,而且现在正在修地铁,未来说不定房价还会上涨。看完房后,吴亮立马决定买下它。
2017年9月,吴亮和房主王女士以及中介公司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以197万的价格出售这套房屋。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吴亮向房主支付了五万元作为购房定金。此后,吴亮按照合同义务代偿了王女士的房贷款和本息。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吴亮一家人开始搬家,别提多高兴了。
但眼瞅着到了年底,王女士仍迟迟不办理过户,而随着地铁的正式运营,地铁沿线房价出现暴涨。吴亮担心出现变数,又主动找到王女士,要求她办理过户手续。可是此时,王女士却提出,现在房价涨了,吴亮多少也该再付点房款作为补偿,自己才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吴亮清楚,自己已经入住,这名朱姓女子怎么可能连房都不看一眼就直接交易?这明显是两人串通好了。在律师的帮助下,吴亮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和朱姓女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朱、王二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至吴亮名下。
一审法院支持了吴亮的诉请,认定两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系无效合同,并且判决将房屋恢复至吴亮名下;两被告均不服判决,进而提起上诉。最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结果依法维护了吴亮的合法权益。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华朝
房价起起伏伏
房东的心思也跟着变得难以捉摸
二手房购买者内心只有一句话
如果不巧,和吴亮一样
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价格上涨了!
房东坐地起价,到底怎么办
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自成立即发生效力。在合同生效之后房价上涨,房屋出售方要求加价的请求缺乏法定和约定的依据,所以从法律上讲,其无权要求加价。
对于实践中出现的由于房价上涨,卖方宁愿赔偿也要解除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只要购房者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并且不存在如房屋被查封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一般而言法院会支持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合同的约束力和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的房东王女士更狠
不仅坐地起价
还串通他人
恶意“一房二卖”,又该怎么维权?
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看,房屋出售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订立并损害原购房人利益的合同,系属无效合同。
所谓的“恶意串通”,在实际生活中通常表现为两种:一是房屋出售方与第三人虚构债务,用该房屋进行抵偿的;二是双方存在血缘或其他情谊关系并以明显低价出售或者无偿赠与的。出现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房屋出售方和第三人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购买二手房时还有一类风险
就是二手房还有承租人!
购买有租客的二手房,可能出现哪些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购房者如果事前知道欲购房屋尚有承租人存在的,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应该要求房屋出售方或原房主出具承租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文件,如若不然涉及诉讼便会被推定为恶意的买受人,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此外,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房屋上之前存在的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不因房屋产权变动而失效。在无其他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会概括转移给新的登记权利人。对购房者而言,这就可能出现“买了房还不能住”的尴尬情况。
购买二手房
还应注意这些事儿!
(一)查看房屋产权证书,核实产权证上登记权利人的身份信息与实际的房屋转让人的身份信息是否一致;在此基础上还应该去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管理中心或者房管局查询房屋的抵押和限制登记的状况,以确定房屋转让人是否有处分权,以及房屋上是否有产权纠纷。
(二)查询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是否属于违法或违章建筑,以及是否面临拆迁。除此之外,还应该从转让人的职业、收入、负债情况和人品道德等方面,对房屋转让人的大致情况有些了解,以便从生活经验层面对购房的风险进行事前评估。
(三)购买二手房多有房屋中介公司的参与。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要约定好房屋中介公司的违约责任,以免出现房屋中介公司出现违约时难以追究其的责任的情况;另外,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由房屋中介提供的三方格式合同,购房者对于其中不合理免除或减轻中介公司责任的条款应提出异议,中介公司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的,应拒绝签订三方合同。
买房交“定金”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通常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前或签订之时,购房者会与房屋出售一方约定购房的“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购房合同中的定金本质上是购房者对房屋出售方债权的担保,因此如果双方都履行债务,则定金应抵作购房款或收回;若购房者不履行购房合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如果房屋出售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需要注意的是,定金需要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并且定金合同是一个实践合同,这就意味着它需要以定金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仅书面约定了定金而没有实际交付的定金合同不发生效力;此外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除此之外,还应该区分“定金”与“订金”以及“诚意金”日常生活中,缔结购房合同之时当事人常常会把“定金“(确定的“定”)写成“订金”(订书机的“订”),但是后者与“诚意金”都仅能表达一种生活层面上的购房的意向,但两者都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都不能主张对方双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