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双向收费?遇到这样的中介,买方拒付中介费有没有道理?浦江头条澎湃新闻

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中介与买方约定,由买方承担买卖双方所有佣金。

然而,中介却隐瞒了其已向卖方收取佣金的事实。买方得知后,是否仍需按约支付佣金?中介的行为又该如何定性?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人民法院将作出怎样的裁判?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经由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张女士与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佣金确认单》,约定就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张女士承担房屋买卖双方所有中介费共计14万元。

但张女士在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经办妥产权过户及交房手续后,却只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一半的中介费,剩余7万元中介费未按约支付。于是,中介公司将张女士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女士支付剩余7万元中介费。

庭审中,被告张女士辩称,其通过原告中介公司负责对接客户的前业务员小李了解到,原告中介公司已向房屋卖方额外收取了13万元中介费。这种双向收费违背了《佣金确认单》的约定,而原告中介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原告实际已足额收取房屋买卖居间佣金,因此被告不应再承担剩余佣金。

经被告张女士申请,小李作为证人出庭陈述称,当时其作为原告中介公司员工和被告张女士对接,参与了房屋的带看、谈判等工作,并明确告诉张女士,房屋交易只收取被告14万元总佣金,原告中介公司未向卖方收取中介费。但房屋交易过程中,原告中介公司实际已收取卖方中介费,这些情况的确没有告诉被告张女士。

原告中介公司则认为,小李不是店长,不具备调整佣金计价的权限,且没有证据表明小李参与了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目前,小李已因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其收取佣金的行为无法代表原告中介公司。

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理,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在交易进行时小李是原告中介公司的员工,其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外代表原告中介公司,故其法律后果应由原告中介公司承担。

中介公司隐瞒其已收取卖方中介费的事实,告知张女士应支付的中介费是房屋交易的总佣金,致使张女士对佣金金额形成错误认知。原告行为违反了中介人的忠实义务,而张女士基于对事实的错误认知,签署了涉案《佣金确认书》。

结合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已收取部分佣金的事实,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中介人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对委托人依法负有如实报告的义务,这既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中介合同关系中的体现,也与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

依照通说,中介人如实报告的义务范围要求“提供的信息要尽可能地详细全面”,即中介人应当将获得的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包括财产状况、产权争议、资信条件、佣金收取等,无论是否有利于委托方,均主动、如实、全面地告诉委托人。

二、员工职务代理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该条是关于职务代理行为的规定,构成职务代理的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代理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其二,代理人实施的必须是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其三,必须以该法人或者该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中,小李在交易进程中作为原告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原告中介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张女士进行中介活动,符合职务代理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对外代表原告中介公司,小李进行职务活动产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应由原告中介公司享有或承担。

图片源自网络

三、中介机构应加强规范管理,助力“房住不炒”

中介机构在房屋市场具有一定信息优势,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承担经营主体的社会责任,注重对自身经营活动的规范与管理,促进房屋交易市场的有序发展,助力“房住不炒”。

一是要明确业务人员的工作权限。对于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的定价权、议价权,中介公司若有特别约定的,需以合同条款、附件或权利告知书等形式向买卖双方明示,避免后续争议。

三是要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树立。中介公司可结合真实案例,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切实依法履行忠实义务的法律意识,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自觉依法尽职尽责,维护房屋交易市场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标题为《遇到这样的中介,买方拒付中介费,有没有道理?》)

THE END
1.房屋中介收费是卖方还是买方房屋中介收费是卖方还是买方 雷兵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房屋中介收费时,中介费一般由委托方支付,具体事宜买卖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法律规定,中介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为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中介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在房产交易中,费用一般为房产交易额的0.5https://china.findlaw.cn/ask/question_jx_1035694.html
2.“房贷没还清也可以卖房啦!还可以省下中介费!”“带押过户答:首先,买卖双方要不通过中介看房、洽谈,自主确定意向和交易价格,双方都同意通过二手房“带押过户”交易。其次,要选择买方贷款银行的提存账户为非零余额账户的,这样就可以把全部房款(包括首付款和贷款资金)都打入提存账户,在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后,由买方银行将提存账户全部房款拨付卖方银行偿还卖方贷款,剩余资金拨入卖http://gjj.weifang.gov.cn/ztzl/yhyshj/202309/t20230901_6240536.htm
3.北京买房中介费怎么收,在北京购房的时候中介一般收取多少中介费相比其他中介,链家的收费会在3~5万。可以看出,链家的代理费是从标准上提高的,比如链家的代理费从原来的总额2%提高到3%,其中2%由买方承担,1%由卖方承担。2017年12月1日起,上海链家解除租赁案,给予7折优惠,佣金恢复为一个月租金。 3,北京房产中介的收费标准是多少房屋租赁的中介费一般是一个月的租金;房屋买卖的http://m.cnlicai.com/gpjj/jjzs/131359.html
4.二手房中介费由买方出还是卖方出,撒于买卖双方协商和当地市场除了中介费,买卖双方在二手房交易中还需要缴纳其他税费,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具体的税费标准和征收方式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的税务专家或房产交易机构以获取准确信息。 二手房中介费由买方出还是卖方出,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协商和当地市场的惯例。买方通常承担中介费,但https://www.jiwu.com/baike/88151.html
5.房屋中介费是由买家付还是卖家付律师普法按照大多数人购买二手房的情况来看,二手房的中介费大多是由买家来支付的,当然这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具体由谁支付也要看买卖双方的协商。其实主要还是看谁主动找到谁,情况不同结果也就不同,如果是业主急于卖掉房屋,当然也可以要求由业主来支付中介费,如果是购房者急于购房,找到中介,那么大多是由购房者支付中介费。https://www.110ask.com/tuwen/15733591712385059767.html
6.房子中介费怎么付一般收取买方2%,卖方1%。比如房屋成交价100万。买方付2万中介费,卖方付1万中介费。 也有些小中介双方各收取1%。有些小中介甚至可以砍价。 房屋交易手续并不复杂,如果买卖双方互相信任的话,自己完全可以办理。 房产中介的意义在于给双方一个信任保险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http://www.mfgclaw.com/zqkj/200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