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西安市房屋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近日,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规范房屋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将于2010年1月实行。《通知》规定,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收费应按照“诚实信用、质价相符、自愿有偿”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进行房屋买卖的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
房屋租赁的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可在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不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租赁中介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
中介机构在办完产权过户、房屋租赁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
中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由西安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的明码标价表,在提供房屋买卖、租赁中介服务收取中介服务费时,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重复收取咨询费、看房费,也就是说,假若市民甲要租房或者买房,中介方提供了好几套房源,只能收取一次看房费和咨询费;按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由中介机构代收代付的,中介机构应明确告知委托人代收代付税、费的金额和依据。凡未明码标价的收费,委托人有权拒付。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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