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2013)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常犯贪污罪,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常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9月,被告人何*常在受山东*炎医院委托管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一套房产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房产证丢失,骗补房产证,将该房产予以侵吞。后被告人何*常将该房产以人民币200余万元的价格变卖。
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但称是奖给自己的房子,后来2004年11月与医院签了协议,为了孩子上学,房子属医院所有,房产证放在医院。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属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行为不构成贪污,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被告人从该房中只得到140万元,不应把他人转卖后得到的204万元认定为被告人的犯罪数额;涉案房款大部分已经追缴,单位没有受到更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济*炎医院为自收自支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何*常进入济*炎医院北京门诊部工作后,个人承包济*炎医院北京门诊部业务。2003年济宁*炎医院出资47万元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购置了一套的房产,将该房产落户到被告人何*常名下,2004年、2006年被告人何*常与单位签署协议称,该房产所有权归济*炎医院所有,房产证由单位保存。
2009年,被告人何*常将该处房屋的房产证挂失后重新补办,并找到其表姐洪某某出售该房产。2010年12月1日,洪某某将该处房产以204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岳某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何*的供述称,1988年成立济宁脉*医疗点的时候,为了方便患者买药,医院专门在北京海淀区太平路租了一间房子,脉管炎医院派高某某和我长期驻守,医院提前给我们药,我们把药卖给病人。从2001年1月1日开始到2010年7月15日,我个人承包了北京医疗点的业务,我就是从山东*炎医院进药然后卖出挣差价。
2003年春节以后,梁某某、李*还有我三个人一起到天通苑看这套房。看完梁某某、李*拍照回去之后,确定购买房屋,医院就先打了5万元到我账户上作为定金,后来又打了42万元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是落在了我的名下。我签订了一些证明房屋归医院所有的证明材料。
因为洪某某是我表姐,我相信她,洪某某交代我说,回去耐心等待着,等姓郑的有钱了之后就打给我,还要我少联系她,她的意思是免得医院那些人知道她在帮忙我卖这套房子。大概一个月左右,洪某某说可以给我钱了,我就发给她一个账号,是我外甥刘某某的。2010年12月左右,对方给刘某某打了139万元,钱到账后,我让我外甥转了19万到我工商银行的账户,剩下的120万元平均分成两份,分别存在了刘某某以及我外甥女黄某某的账户上。刘某某和黄某某什么都不知道。
证实被告人何*常承包济宁脉*医疗点的业务;处置房产后将售房款据为己有的具体经过。
2、证人胡某某(举报人)的证言称,1995年何*常被医院聘为主治医师,2001年左右,医院开始对外地的医疗机构进行承包,2004年1月1日,医院与何*常补签了承包合同,约定暂定1年,但合同实际履行到2010年案发。2003年年初,医院为了方便业务拓展,决定在北京买一套房子,通过中介联系到的房子是坐落于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的一套房。当时看房、买房、办理房产证,何*常都经手了。院长张某某考虑何*常夫妇常年在北京工作,为了北京医疗点的工作开展,何*常夫妇能够安心工作,方便他们的女儿何*在北京上学,决定将房产权登记在何*常名下。为了避免产权争议,院长让何*常出具了《证明》,证明该房产归医院所有。2003年4月,医院向房屋中介机构付款,5月房屋过户到何*常名下,随后房产证由何*常交由医院保存。
2006年5月18日,医院和何*常补签了《房屋购买协议书》,明确该房屋出资人、所有权人均是医院,只是为了何*常的便利才将房屋登记在他的名下。何*常承诺随时无条件、无偿将房产过户给医院。
因北京门诊部效益不好,何*常受到院长批评,想回济宁工作,要求医院分房,医院没有答应。2009年9月,何*常以欺骗手段补办了新的房产证。2010年10月28日,何*常将该房产出卖。医院多次与何*常交涉,他都拒绝交还房款。
证实医院买房落户在何坤常名下,被告人与医院签署协议及被告人卖房等情况。
证实涉案房产实际为济*炎医院所有,被告人何坤常私自出售该房产后将房款据为己有。
4、证人张*乙(济*炎医院副院长)的证言称,医院在北京有分门诊部,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方便经营,我们在外地购买了房产,钱都是脉管炎医院出的,通过我们脉管炎医院开的院委会来决定购买。我记得当时有张*某、李*还有我参与了买房。我们购买的房产不是奖励给各地医疗点负责人的,即便有些医疗点的工作人员在那里住,也不是给他们的,这些房产一直属于脉管炎医院。
之所以将医院房产放在个人名下是因为当时考虑到如果以医院名义购买房屋的话,需要医院法定代表人办理各种手续,跑中介,跑银行等。当时院长张某某已经70多了,来回奔波很不方便,为了方便就落在了个人名下。这些房产虽然落在他人名下,但都是医院财产。这些房产的房产证都在医院财务室保险柜中。
证实当时在北京买房并不是给被告人何*常个人的,该房产属济*炎医院所有。
5、证人洪某某(被告人何*的表姐)的证言称,2010年的一天,何*找到我说他想把天通苑的房子卖了,我问他想卖多少钱,何*说想卖140万,我当时觉得房子价格挺低的,就想自己买了这套房子住。因为我当时不符合购房条件,而且又是亲戚不好开口,所以我就找一个叫郑*的朋友,想通过他的手来买这套房子。后来我告诉何*我一个叫郑*的朋友要买他的房子,同时把郑*的联系方式告诉了何*,后来就是郑*与何*一起去看的房子,办的房产转移。
郑*把这套房子购买以后,房屋内部结构不好,就想把这套房子给卖了。于是,我就找了中介,中介公司告诉我们,这套房子最高成交价是204万元,这样我就让郑*去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房子卖了以后,因为何*常借过我1万元钱,我就只给了他139万元。但我没有告诉他我把房子卖了204万元,所以我赚了64万。
证实被告人何*常找洪某某帮忙出售涉案房产的具体经过。
6、证人张*(济宁*制剂室主任)的证言称,济*炎医院在北京有医疗点,为了扩大医院的规模,我们在外地购买了房产。购买房产的钱都是医院出的。当时我们通过医院开的院委会来决定购买房产。我们在各地买房不是为了奖励给地方医疗点负责人的,当时就是为了方便开展工作。之所以要把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当时是考虑到如果医院的名义买的话,需要医院法定代表人办理各种手续,医院为了方便就落在了其他个人的名下。虽然这些房产落在个人名下,但都是医院财产,医院还与这些人签订了保证书。房产证也都统一收了上来,保存在医院的财务室中。北京的房产落在何*的名下是为了他生活方便和她女儿上学,他当时向医院出具了保证书,证明这套房产虽然在他名下,但实质上是医院财产。
证实北京的房产虽然落户在被告人何*常名下,所有权应为单位所有。
7、证人李某某(济宁*财务科科长)的证言称,济*炎医院为了更好的开展业务,方便经营,我们在北京购买了房产,钱是医院出的。买房这件事是我们院委会和党支部人员开会决定的。一般是谁去操作具体买房事宜就落在谁的名下。但是回来都与医院签订了协议,证实这些房产虽然在他们名下,但是归医院所有。房产证办好后,也都放在医院的保险柜里保管。而且这些房产的日常物业、供暖等费用都是医院负担的,就算是个人缴纳也找医院报销。当时院方考虑到何*的孩子老婆在北京,为了让何*能安心工作才把房产落在他的名下。医院从没表示过要把房产奖励给何*。
证实房屋落户在被告人何*常名下,属医院所有。
8、证人黄某某(何*之外甥女)的证言称,2011年我舅舅跟我说,他在北京炒股挣了很多钱,是他的私房钱。这个钱他不想让舅妈知道,就用我的名字存了起来,就存在工商银行里。这笔钱存了以后就没动过。
证实被告人何*常将房款存入黄某某账户的情况。
9、证人李*乙(何*之妻)的证言证实,从2000年开始,我和何*就承包了济*炎医院的北京医疗点,医院就不再给我和何*发放工资奖金了。我们就依靠医疗点的承包收入维持生活。我们在北京没有房产,我们在北京一直是租房生活。落在何*名下的房产是济*炎医院购买的,当时医院的张*院长说是买给我们住的。
证实何*常名下房子是医院买的。
10、证人刘某某(何*常外甥)的证言称,2010年10月,我舅舅找我说,他炒股了挣了钱,想用我的银行卡把钱存在里面。还让我瞒着我舅妈,不让她知道。我就把我卡号是的银行卡借给他了。2011年2月份的时候,我回老家了,我舅舅找到我,他说他想把我卡里面的钱分开存成定期,分别存在我和我表姐黄某某名下60万元。然后我们就去银行将钱转存了。卡里还有19万元,我舅舅说这些钱他用于日常花销。
证实被告人何*常将房款存入刘某某账户的情况。
1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何*常到案的情况。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13、何*常履历、济*炎医院情况说明、医院更名批复、成立脉管炎医院的通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分类通知、区长办公会纪要等书证证实,济*炎医院为国有事业单位。
14、银行交易明细和业务凭单证实,被告人何*常售出涉案房产后获得房款的资金流动明细,显示刘某某和黄某某个人账户上各存入60万元人民币,洪某某的儿子刘某某个人账户存入洪某某所得的差价款65万。
15、银行存款冻结手续、工行活期类存款对账簿和扣押款项手续证实,冻结案款的情况。
17、被告人何*常身体状况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何*常患有急性心肌梗死疾病的情况。
18、工作说明证实,核实何*常销售房屋真实价格的情况;洪某某上缴了人民币53万元。
19、济*炎医院购北京房产记账凭证证实,济*炎医院出资47万元用于购买北京房产,该笔资金被列为医疗支出固定资产购置费。
20、济*炎医院购记账凭证证实,在上海、沈阳、榆林购置的房产系医院的固定资产。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何*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先行羁押2日已扣除)。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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