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某君、陈某涛向林某莉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31日,杨某君代理陈某涛与林某莉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陈某涛将其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的房屋转让给林某莉,总价款185万元,林某莉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定金50万元,再于2021年9月1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135万元。同时约定,如陈某涛违约,应当向林某莉双倍返还定金,如林某莉违约,已付定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当天,杨某君给林某莉出具了50万元定金的收据。
被告辩称
杨某君辩称,杨某君是某地房产的销售人员,陈某涛在一号的房屋是x地产折抵给陈某涛的工程款,陈某涛着急变现,帮助陈某涛积极找客户卖房子,林某莉通过中介人员表示有意向购买,2021年8月31日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当天交齐定金50万元,林某莉以着急回家为由,表示晚上回家保证转定金,并强烈要求出具收据,出于对林某莉的信任,杨某君签写了收据,但是当天林某莉并未转账。
法院查明
同日,杨某君出具收据,今收到林某莉金额50万元,该笔款项作为其购置一号房屋的第一笔购房款,截止目前已交定金五十万元。但当日因手机无法完成转账,林某莉并未支付上述款项。2021年9月1日上午,林某莉通过手机银行向杨某君转账20万元,林某莉在转账时留有附言:用于买一号房款。林某莉称当日因银行有转账限额,故仅转账20万元,杨某君亦表示曾同意林某莉分三天支付50万元。2021年9月1日晚,杨某君告知林某莉陈某涛不同意出售房屋。2021年9月2日,林某莉因认为杨某君涉嫌诈骗报警,杨某君于2021年9月2日将林某莉支付的20万元返还给林某莉。
林某莉表示其签订合同时杨某君表示受陈某涛委托,杨某君向其出示了陈某涛用涉案房屋折抵工程款的合同,其有理由相信杨某君有代理权。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某莉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关于涉案《房屋转让合同》是否对陈某涛发生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赔偿。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关于林某莉主张的双返定金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施交付定金时成立。本案中,《房屋转让合同》中并未约定定金的数额,虽然杨某君曾出具50万元定金的收条,但杨某君出具收条时并未收到该款项,次日,林某莉给杨某君转账20万元时其自行备注为购房款,法院难以认定林某莉、杨某君对于该笔款项为定金性质达成一致意见,故林某莉要求杨某君双返定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房屋转让协议》中并未约定出卖人在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的违约金数额,且杨某君在合同签订的次日即明确告知林某莉不再履行合同,并随即将已收取的购房款返还给林某莉,亦无证据证明林某莉所受损失,故法院对于林某莉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