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管理制度(通用5篇)

根据房地产行业受市场影响、销售人员流动性较大的特点,结合xx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保障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利益,本着客观、公正、求实的原则,对离职销售人员的佣金计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销售代表离职:

(一)销售代表佣金计提的依据是所负责客户已经支付的房款,按相应的比例(根据指标完成率发放的不同而定)计提,并按计提总额的100%发放。

(二)离职销售代表的后续工作由销售部经理根据相应规定安排交接给指定销售代表。

(三)离职销售代表的佣金计提,根据其提出离职申请时客户已交纳(到帐)的款项,分为以下几种处理办法:

1、如果客户只交纳保留金、定金,离职销售代表不提取佣金。该客户的后续款项由指定销售代表负责办理。佣金提取按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指定销售代表。

2、如果客户已经交纳部分房款,该部分佣金按本办法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离职销售代表。该客户的后续款项由指定销售代表负责办理。佣金提取按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指定销售代表。

3、如果客户贷款已经到帐或者贷款所需资料和程序均已办完,只待放款,按本法第(一)条款的规定计提并发放给离职销售代表,但入住后应发放的20%部分,将不再发放,该客户的后续工作由指定销售代表负责办理,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按每单200元计提并发放给指定销售代表。

二、销售主管、销售经理离职:

销售主管、销售经理佣金计提的依据是所负责小组或部门当月的回款净额,按相应的比例(根据累计指标完成率的不同而定)计提,并按计提总额的100%发放,如果销售主管、销售经理中途离职,佣金一个月后发放。

一、总则

1、为了规范销售人员薪酬管理,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北京房地产市场营销行业的特点,结合xx房地产经纪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办法提及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非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人员以外的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含xx集团系统内其他公司的人员)。

二、薪金结构

根据销售工作的特殊性,销售人员的薪酬实行底薪加佣金模式,在月度底薪基础上,根据当月销售业绩以及计划完成情况,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佣金。

(一)底薪标准:

销售代表1000元/月,高级销售代表1400元/月(本年度销售冠军,次年度一年为高级销售代表),销售主管2000元/月,销售部经理3000元/月。

上岗培训期销售代表底薪500元/月,考试合格后转为试用期800元/月,转正后1000元/月。

(二)佣金比例:

xxxxx

(三)发放日期:

1、底薪

底薪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2、佣金

佣金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四)销售指标的统计口径:

凡是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并按约定交纳首付款后,方可计入当月成交额。

凡是款项到帐方可计入当月回款额。

(五)佣金计算及发放原则:

为保证公司和销售人员双方的合法利益,为加速项目的回款速度,结合目前销售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付款情况,采取两次提取及发放的办法,具体如下:

1、首付款的佣金计提和发放:

(1)成交客户必须按合同额的规定比例全额支付首付款。

(2)首付款全部到帐以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

(3)佣金的80%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其余的20%佣金待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结清,并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一次性或分期方式支付的佣金计提和发放:

(1)一次性支付的,房款全部或95%到帐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入住时尾款大于总房款5%的,入住后房款全部到帐后次月再提佣金。

(2)分期支付的,房款到帐达到50%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余下50%房款的佣金待余款全部到帐后,再按相应比例计提;

3、以按揭方式支付的佣金计提和发放(房款不含首付款):

(1)按揭贷款全部到帐后,公司按照相应比例计提佣金。

(2)佣金的80%与次月工资一起发放,其余的20%佣金待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结清,并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销售经理及主管的佣金参照部门或小组完成情况的相应比例,依照上述1至3种付款方式发放。

5、销售代表

(1)成交客户必须签定正式《买卖合同》,并按商定的付款方式交纳首付款后,方可计提佣金。

(2)如发生撞单情况,参照《销售现场管理制度》处理。

(3)因自动离职或被公司辞退的销售代表,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将客户资料进行移交,由公司另行安排该移交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并不再享有交接后该客户回款的销售佣金。

6、介绍人: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介绍的有效客户,若最终成交,介绍人的佣金依约定计提比例待客户入住后次月底发放,销售代表的佣金依约定计提比例按上述1至3种付款方式计提及发放,回款额纳入销售代表指标完成额。

介绍人的界定:介绍人所介绍的客户必须是未与销售现场联系过的`客户。如在销售部的来电来访登记中已存在,则不能算介绍。

如果介绍人放弃提佣,公司不再发放该部分佣金。

7、工程抵款:

请参照工程款抵房款销售佣金的计提办法。

8、带租约销售

(1)签定出租合同,且客户入住后,出租经办人已计提佣金的,该物业销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按当月本人应提销售佣金的50%计提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

(2)签定出租合同,客户尚未入住,出租经办人未计提佣金,该物业销售后,由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和出租经办人以出售经办人当月应提佣金比例为基数各提取50%的销售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在保持佣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营销总监有权根据现场租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出租经办人和出售经办人的佣金分配,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三、业绩考核

(一)定额:

根据每月公司销售计划及当月销售代表人数制定每人当月定额,按累计签约指标完成率计算佣金提取比例,按月度指标及累计指标完成率进行当月业绩考核。住宅、办公、商业部分完成率分别计算。

(二)佣金分配细则:

1、销售代表:

(1)每人根据当月签约指标完成率和年度累计签约指标完成率,计算佣金计提比例,两者取其高,提成比例为1‰-4‰,按本人当月实际提成的80%发放,20%累计到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结清。

(2)销售代表佣金计提比例与指标完成率挂钩。

(3)销售代表佣金(月结)=当月回款额×(1‰-4‰)

2、销售主管:

根据所负责小组当月签约额完成率及当期年度累计指标完成率计提佣金。

按本人当月实际提成的80%发放,20%累计到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结清。

销售主管佣金(月结)=小组当月回款额×(0.3‰-0.5‰)

3、销售经理:

按销售部当月签约额完成率及当期年度累计指标完成率计提佣金。

销售部经理佣金(月结)=部门当月回款额×(0.5‰-0.7‰)

4、介绍人: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介绍的有效客户,若最终成交,待全部帐款到帐且入住后,按帐款的1‰-3‰于次月计提100%;销售代表按1‰于到帐次月计提80%,签约额纳入本人指标完成额;其余20%待客户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次月底结清。

若介绍人介绍的客户由营销总监或公司其他领导洽谈成功的,介绍人按1‰-3‰提取介绍费,签约销售代表不提佣。

若最终办公或商业部分成交,按前文中佣金计提比例发放,以此类推。

5、本公司员工:

本公司员工及家属购房,签约额可计入当月指标完成额,但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均不计提佣金。员工本人不计提介绍佣金。

6、公司关系户:

6.1由公司领导指派销售部完成的关系户购房(含工程款抵房款形式的购房),签约额可计入当月指标完成率,但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及公司领导均不计提佣金。

6.2由销售代表先接待后由公司领导给予客户超出底线折扣而成交的,销售代表计提当月应提佣金比例的50%,销售主管和经理按各自佣金底线提佣。公司领导给予客户的折扣未超出底线成交的,销售代表、主管和经理按当月应提佣金比例提佣。

四、福利待遇

2、本办法所涉及销售人员,不享受公司规定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助,不参加公司阶段性或年终奖金分配,并不享受带薪年假。

五、退房佣金结算处理

1、每人退、换房率年均不得高于8%(按成交套数计算)。若高于8%的,高出部分每单处以500元罚款;

2、若由于公司原因(如:设计变更、面积误差超出±3%、推迟入住等)造成退房的,销售代表、主管、经理如已结算佣金,应将所提税前佣金的80%退回,尚未结算佣金的,不再结算;

3、由于销售代表原因造成退房的,销售代表、主管、经理如已结算佣金,应将所提税后佣金的100%退回;尚未结算佣金的,不再结算;

4、由于销售代表原因造成退房的,进行如下处罚:

(1)给公司造成5万元(含)以下损失的,对该销售代表处以5000元罚款,销售主管、销售经理各处以1000元罚款;

(2)给公司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对该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经理进行辞退处理,并扣留其未结算的全部佣金作为对公司的赔偿。

5、若客户退房,则介绍人、销售代表、主管及经理应退回提取的全部佣金。

六、底薪

销售代表底薪:当月底薪×(100-违规扣分)×100%-考核扣款

销售主管每月工资:底薪(+小组冠军奖金)

七、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行政人事部。

1、为了规范销售薪酬管理,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本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商业、公建出租合同的基本要求

1、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商业、公建签约租期均在10年以上。

2、签约租金单价必须高于或等于公司既定的租金标准。

三、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结构

商业、公建出租部分提取佣金以出租物业的首年平均月租金为计算依据。

佣金结构为底薪+佣金。

底薪的金额与销售住宅相同,不作叠加。

出租业务的洽谈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谈判工作以销售代表为主,销售主管和经理为辅。

第二类销售代表经首次接待,后期谈判工作均由销售主管和经理完成。

第三类由介绍人或中介公司推荐,谈判工作主要由销售经理或营销总监完成,根据业务的洽谈形式的分类,销售体各自的提佣比例依据贡献大小也有所不同。

(一)佣金比例:

指标

岗位

佣金比例

计提指标

计提基数

发放依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销售经理

4%

12%

14%

月租金

部门总体业绩

销售主管

小组业绩

销售代表

6%

2%

0

本人业绩

介绍人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

中介公司

按中介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不再支付佣金

注:第二类、第三类销售经理及销售主管的佣金分配比例由营销总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发放日期:

(三)销售指标的统计口径:

(四)佣金计算及发放原则:

1、销售经理及主管:

2、销售代表:

(3)因自动离职或由公司辞退的销售代表,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需将客户资料进行移交,由公司另行安排该移交客户的后续服务工作,佣金的发放比例由营销总监根据实际工作量大小确定。

3、介绍人:

若介绍人介绍的客户由营销总监或公司其他领导洽谈成功的,介绍人按6%提取介绍费,签约销售代表、主管、经理不提佣。

四、关于舞弊行为的处罚

1、在得知客户购买的情况下,签租约的。

2、与所谓介绍人、中介公司串联,谋取好处。

3、其他作弊行为。

如出现以上作弊情况,公司将严肃处理,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对知情不报或有意包庇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行政处分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作假的中介公司将免于今后的一切合作事项。

1、签定出租合同,且客户入住后,出租经办人已计提佣金的,该物业销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按当月本人应提销售佣金的50%计提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

2、签定出租合同,客户尚未入住,出租经办人未计提佣金,该物业销售后,由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售经办人和出租经办人以出售经办人当月应提佣金比例为基数各提取50%的销售佣金,销售主管和销售经理按当月应提标准提佣。在保持佣金总额不变的情况下,营销总监有权根据现场租售的实际情况进行出租经办人和出售经办人的佣金分配,并报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六、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公司行政人事部。

为了加大外贸业务,提高员工积极性,现制定业务提成方案;

一、底薪标准

零底薪,提成另加全勤、饭补;

20xx年11月1日施行;

二、外贸业务提成标准

1.提成原则:谁负责谁承担费用,谁承担费用谁拿主要提成;

2.业务员自主开发的客户,业务员按净利润20%提成,主管按5%提成,5%留作业务部公摊费用;

3.业务主管自己负责的订单,按净利润20%提成,10%留作业务部公摊费用;

4.业务部门分派给业务员的订单,主管按10%提成,业务员按15%提成,5%留作公摊费用;

5.公司原有的'订单,业务部按25%提成;

6.广交会的订单业务部门承担所有费用后,按第4款执行;

7.公摊费用用作业务部开发订单等公用费用报销;

三、提成计算标准

1.利润计算方法

毛利润=总货值-加工费-运费-商检报关-其他因订单产生的费用;净利润=毛利润-贷款利息-招待费用-差旅费用-其他杂费;

2.费用承担原则:A.分摊原则:大额费用按年度承担;B.对应原则:费用冲减报销要有对应的订单;

3.加工费包括:裁剪、缝制、后整、剪线头、电费、管理费等;

4.贷款利息根据1万元每月100元计算;

5.招待费用包括节日礼品费、客户的饭费、报销客户的差旅费住宿费等;

6.差旅费是业务员出差的车费、住宿费、餐费补助等,扣除超过公司标准额部分;

7.其他杂费包括样品费、话费、汽车油费、快递费等其他因业务需要而产生的费用;

四、借款标准

2.超过的部分下月从工资中扣除;

五、提成规定

1.提成按月度结算;

2.未按合同约定收回货款的,每超一天扣3%提成,超过一月仍未收回货款的,扣发此订单提成;

3.业务主管负责申报业务部提成金额和分派比例;

六、出差

1.业务员因业务出差,住宿按120元标准,饭补30元/天;

2.费用单据上交时限为出差返回后当天;

1.控制目标

规范销售佣金的使用对象、使用条件、计算标准以及审批权限等

2.使用对象

本制度规定,使用销售佣金的对象,仅指非本公司在职人员。

3.使用条件

当非本公司在职人员在实行产品销售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提取销售佣金。

3.2销售产品已签定销售协议、合同。

3.3产品销售单价必须大于公司制订的销售底价或者平均销售单价。

3.4已实现产品销售出库、并确认销售收入。

3.5已收回销售货款,或满足销售有关内控制度的要求,确保销售货款回收无风险。

4.计算标准

4.1计算不含税销售单价减去不含税销售底价或平均销售单价的增值额。

4.2佣金提取必须小于增值额。

4.3计算佣金时,必须按照销售客户分类,分别计算佣金数额。不得同一销售佣金对象的不同销售客户佣金数额进行合并计算。

5.审批权限

5.1按照销售客户全年汇算,计算的佣金数额,当不超过5万元的,由分管销售领导审批。

5.2当佣金数额大于5万且不超过10万的`,由分管销售领导复核,财务总监审批。

5.3当佣金数额大于10万且不超过20万的,由分管销售领导、财务总监复核,总裁审批。

5.4当佣金数额超过20万的,由分管销售领导审核、财务总监复核,总裁办公会审批。

6.其他

6.1支取销售佣金的时,需由销售佣金的对象提供合法、有效票据进行财务结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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