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精选5篇)

本市实施房地产经纪挂牌公示制度,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应在其住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正本或《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并张贴其全部执业经纪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二、合同管理制度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保留三年以上。未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不得收取佣金。

(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推荐使用市工商局与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房地产经纪合同实行房地产经纪人负责制,每份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有《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号码。

(四)、非因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原因导致房地产经纪事项未完成或部分完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发生的必要费用,但应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载明。

四、房地产经纪业务规范

(一)、房屋租赁经纪业务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涉外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所谓“涉外房屋租赁”是指承租人为境外人士或外资机构)的,应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到市涉外安全审查办公室办理涉外安全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出租。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与转租合同的转租人应为同一主体,不得以机构员工个人名义承租后以公司名义转租,不得以机构名义承租后以个人名义转租。

(二)、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的,应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明确标明该房屋售价或售价范围、各项税费标准、佣金标准及支付责任方。

3.经房地产经纪机构撮合成交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售价应与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的售价范围相符,如有变化,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暗箱操作,非法赚取差价。

(三)、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代销业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代销业务的,应查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所售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或权属证件,不得代销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现房。

2.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代销业务的,收取定金或其他费用时应与购房人签订合同,并约定定金或其他费用的处理方式。

五、房地产经纪纠纷投诉的处理

消费者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设的分支机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投诉由该机构或分支机构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调解处理。区县国土房管局受理房地产经纪纠纷的投诉后,应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调查说明材料(应注明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及有关合同(协议)、发票(收据)。区县国土房管局根据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及被投诉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交的说明材料进行调解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国土房管局。

六、房地产经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京国土房管市二〔2002〕1128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社会监督,推动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构成

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档案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信用档案。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构成。

二、下列信息记入身份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身份信息

1.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核准事项;

3.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年审或其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

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房地产经纪机构身份的情况。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撤消的内容。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身份信息

1.《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基本情况;

2.《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执业情况;

3.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身份的情况。

三、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示信息

1.因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2.未通过资质年审或其他周期性检验的;

3.不按规定执行挂牌公示制度的;

4.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收取佣金未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5.房地产经纪合同无《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签字的;

7.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查验出租人及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并保留复印件,或居间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的;

8.从事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

9.从事涉外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涉外安全审查手续的;

10.从事外地来京人员房屋租赁居间业务时,未在房地产经纪合同中告知房屋出租人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的;

12.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未查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件并保留复印件,或居间不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的;

13.从事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房地产经纪合同没有明确标明房屋售价或售价范围、各项税费标准、佣金标准及支付责任方的;

14.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房地产经纪合同约定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15.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提示信息

1.被依法收回《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

2.同时在两个以上(含)房地产经纪机构执行业务的;

3.所承办或签署的房地产经纪业务有第三条第一项中第7至14类违法行为的;

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通报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警示信息

1.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撤消资质证书处罚的;

2.因严重违法行为未通过资质年审或其他周期性检验的;

3.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罚款、没收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

4.因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

(1)、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

(3)、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以外的酬金或非法赚取差价的;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警示信息

1.因严重违法行为被收回《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

2.对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

3.因严重违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向当事人收取佣金以外的酬金或差价及有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危害房地产交易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下列信息记入良好信息系统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息

1.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

2.两年无有效投诉的(有效投诉,是指被投诉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投诉所涉及的业务中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3.有关消费者书面表扬或感谢优质服务并经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核实的;

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信息系统的其他行为。

(二)、《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良好信息:

2.执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连续两年无有效投诉的;

4.国土房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良好信息系统的其他行为。

六、宣传公示制度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发展现状发展对策

0引言

房地产经纪行业作为向进行房地产开发、转让、抵押、租赁等房地产经济活动的当事人有偿提供居间介绍、和行纪的营业性行业。它的初步发育和发展对于联接、沟通房地产开发,有助于促进交易主体间的联系,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流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经纪行业存在较多问题,如何从管理上和行业自身发展上积极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在管理层面上的现状

1.1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缺乏相应的比较完整的上位法规和行政法规。只有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中对房地产经纪的法律地位、收取报酬的条件、经纪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对于如何规范其经纪活动等内容几乎没有涉及。虽然有的城市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但总的来说中央与地方的规章还显得不成体系,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面对具体的事务难以操作,许多有关方面的问题难以涵盖。

1.3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准入机制不健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开业。这种不需要前置专业行政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于加速发展房地产经纪行业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专业化管理环节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上述问题。

1.4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执行不力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起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但是由于缺乏对房地产经纪人的惩治机制,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行不力,导致有关规定在现实工作中没有很好地贯彻执行。另外,执业资格注册制度只是执业资格管理的开始,目前还缺乏切实可行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经营过程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

2我国房地产经纪行业其自身行业发展层面上的现状

2.1经纪机构的无资质、无证书、无执照经营、非法异地经营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是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而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由于房地产经纪行服务业在我国是新兴的一个行业,尽管这些条件比较低,但是,有的经纪机构也无法达到。

2.2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员匮乏近年来,我国房地产经纪公司大量成立,从社会各类人员中吸引了大量的从业人员,其从业人员层次繁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而又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其次从业人员的流动性也较大。这些都使得从业人员之间无论是在专业素质还是道德素质乃至服务意识等方面都有着较大的差距。

2.4部分经纪机构的规模小经营能力较低由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要求相对较低,认为房地产经纪行业风险小、投资少、起步快,因此房地产经纪行市场上面出现了一批小而散、竞争力弱的房产经纪机构。也由于经纪机构规模小、资金实力弱、从事的业务业务内容过于单一,创新形式不多,服务水平低、信息不畅通、相互间协调配套性差,业务拓展面也较小,导致部分的机构没有足够的实力应付经营风险。

3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对策

3.1逐步建立健全的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是对经纪行业进行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要进一步健全房地产经纪专项配套法规,用健全的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它们的服务行为,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法律法规对房地产经纪的服务及从业人员应做出全面的规定,内容要覆盖整个房地产经纪服务领域,具体规范到每一项服务活动,使经纪行业的经营行为的每一个细节都有章可循。同时,各地还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配套的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国家、省、市三级法规体系,形成有效的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系统。

3.3严格推行从业人员的认证制度,健全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应严格推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认证管理。现阶段的重点应放在坚决取缔一切非法从业人员,严格管理注册人员的经纪行为,建立健全奖惩和退出机制。随着房地产中介行业的发展,行业协会应该最终代替政府管理部门成为行业具体经营活动的管理者,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具体手段包括:修订完善房地产经纪组织自律规则;探索建立行业协会约束从业人员行为的机制;实施房地产经纪人年度注册验证制度;建立房地产经纪行业个人会员挂牌与信息记录制度;组织行业教育培训等。

3.4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品牌要通过行业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水平能力,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在赢得社会尊重的同时,增强自我约束机制,增强职业责任,也促使他们提高执业水平。诚信是行业的执业之本,是企业的立身之本,生存之源。只有建立在诚信基础之上,行业才能从根本上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步,获得市场的认可。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现状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一、徐州房地产经纪服务业现状的行业环境分析

据徐州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统计显示,截至2015年底,具有房地产经纪资质的徐州市房地产经纪企业共计659家,其中具有A级资质的企业52家,具有B级资质的企业69家,具有C级资质的企业538家。

规模较大的企业有连锁店30家以上,包括钢运房产、大泽置业、中房网络、大业兴房产、中原地产、美联物业等本地和外地房地产经纪企业在徐州市场上形成两分天下的竞争态势。

(1)本地企业竞争分析。本地企业按市场占有率大致可分为三个阵营:第一阵营的包括钢运房产、中房网络、大泽置业与大业兴房产等企业连锁店规模均在50家以上,各自占据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10%以上的份额;第二阵营的包括琴琴房产、中先地产、博顿房产等企业连锁店均在10至50家,市场占有率各约5%左右;第三阵营的房地产经纪企业是指连锁店在10家以下的经纪企业群体。

(2)外地企业竞争分析。外地企业的竞争主要来自香港中原地产以及美联物业,其二三级市场联动的业务经营模式、纯粹的经纪人管理制度以及标准化的服务体系在香港市场取得成功的同时迅速复制到内地,其品牌影响力吸引了不少人才加入,使公司在徐州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占据牢固的市场地位;21世纪不动产于2008年登陆徐州,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No.1地位所彰显的品牌号召力正逐渐吸引众多加盟商通过特许经营的加盟方式形成公司营销渠道网络,可以预见21世纪不动产必将成为未来徐州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不可忽视的重要竞争对手。

二、徐州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滞后

(二)不正当竞争普遍存在

(三)行业监管问题

(四)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徐州房地产经纪服务市场的行业前景及对策分析

(一)行业前景

(1)拥有广阔的市场空间。房地产经纪市场是完整健康的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香港等发达国家和地区房地产经纪市场的成交量占整个房地产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占80%以上。进入十二五时期,徐州面临更多的发展机会,由刚性需求所引起的二手房市场规模的日趋扩大,对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徐州市的房地产业正处在由增量市场向存量市场转变的重要发展阶段,二手房和商品房的交易比例达到1比0.7到0.8是徐州二手房市场比较协调的比例,也是政府部门的一个工作目标。

(2)发展机会巨大,人才和信息是关键。房地产经纪服务作为以人员和信息为主要资源的服务行业,其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人才和信息的数量与质量上。一方面,较高的人员素质,意味较高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较强的企业竞争力;另一方面,信息资源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缺少信息,企业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但归根结底,人才是房地产经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徐州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人员流动率较高,怎样才能留住人才并提高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是企业能否把握住机会的关键所在。

(二)对策分析

(2)从交易合同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从业规范。房地产经纪合同(以买卖合同为例)是指购房者与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依据我国《合同法》及业务实践,下列内容在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条款、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然而,目前的徐州房地产经纪企业往往利用合同信息的不对称性特点,进行“合同欺诈”,使房地产经纪行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建议取消现状下各经纪机构各自采用自已订立合同的现状,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规范的格式合同,并且统一编号,由经纪机构统一到徐州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处集中采购(或无偿领取)。合同从成交价款、标的、中介费取得等重要要素等方面进行统一,从而从合同上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行业交易秩序混乱现象,提高行业形象,为房地产经纪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参考文献:

[1]陈文.房地产中介企业违规行为规范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1.

关键词:保险;保险营销;兼业;房地产经纪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1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保险兼业人的现状

根据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及其的对《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中的《保险兼业机构管理规定》内容,房地产经纪公司如符合相应条件要求,便可以申请A、B、C类保险兼业人资格。我国目前规模比较大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如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北京中大恒基房地产经纪公司等比较大的房地产经纪公司,是比较容易建立起保险销售的平台的。如果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势必会给保险分销带来新的业务增长渠道,也会给房地产经纪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实际上北京保监局曾在2006年11月批准过北京风景丽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资格,上海保监局也曾批准过上海勤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保险兼业资格。虽然,房地产经纪公司保险兼业的尝试早已开始,但是发展却非常缓慢,仅有极少数房地产经纪公司成为保险兼业人,且主要财产保险。

2我国房地产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1)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尚处于初步尝试阶段。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保险兼业机构137067家,但是只有为数不多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了保险业务的尝试,而且这种尝试多为简单的某一财产保险公司某类险种的模式。

(3)国民保险意识淡薄,投保积极性低,侥幸心理强。我国2007年保险深度2.85%,保险密度533元,比起欧美发达国家9%左右的保险深度以及3000多美元的保险密度,仍有很大的差距,国民的保险意识还有待加强。

(4)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险种种类单一,不足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目前,房地产经纪公司的险种种类多为机动车辆保险、家财险。事实上,房地产经纪公司客户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例如,房屋买卖的客户,在办理贷款之后,可能面临收入中断、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目前市场上的房贷险、意外险、定期寿等保险产品,均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此类客户的需求。例如,有的客户进行房屋买卖,就是为了投资或者买房养老,目前市场上的投连险、养老保险,均是这类客户不错的选择。

3我国房地产经纪公司保险业务发展的动因

3.1保险公司方面

随着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同质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保险公司的竞争,将逐步转化为分销渠道的竞争,如何开拓新渠道将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严峻课题。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一些主要的大中型城市有丰富的门店网络资源,以北京市为例,工行银行在北京市的网点有1046个,而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在北京市的门店有294家,几乎能达到银行网点数的30%,而且多在一些居民住宅区附近。保险公司利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营业网络销售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营销成本,而且可以借助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客户资源拓展市场,并为客户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这种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可以通过营销网络资源共享提高经营效率,实现“双赢”,相信这个营销模式能够为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带来新的动力。

3.2房地产经纪公司方面

目前由于高房价以及我国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二手房的交易量明显下降,房地产经纪公司业务收入降低了很多,对于房地产经纪公司来说,如何开源节流也是生存和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如果房地产经纪公司对居间业务收入依赖性过大的话,一旦遇到房地产泡沫破裂的情况发生,必然会对公司的生存造成致命打击。例如上世纪20年代,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房地产泡沫。据统计,到1925年,迈阿密市居然出现了2000多家地产公司,当时该市仅有7.5万人口,其中竟有2.5万名地产经纪人。然而,到1926年,佛罗里达房地产泡沫迅速破碎,许多公司破产,这2.5万名地产经纪人也不得不另谋生路。

3.3社会、宏观经济方面

随着社会的发展,近几年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都是百分之十几、二十几的增长率,可以看出,随着保险知识的普及,国民对保险越来越认可,国民的保险意识正在逐步提高。

从保险营销的角度看,经济因素中最主要的影响力是社会购买力。我国国民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人均收入有了很大的提高,从而个人可支配收入也有了很大的提高。2002年,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8.7万亿元,储蓄率达39%,而保险保障制度发达的国家储蓄率普遍低于10%,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其中为养老、教育、防病、失业等不确定性风险进行的储蓄占44.5%,如果这些储蓄向保险市场转移,国民对保险产品是有充足的购买能力的。随着人们购买能力和保险意识的逐步提高,中国未来可能是世界上最具有发展潜力的保险市场。

4房地产经纪公司保险业务发展的建议

(1)简单的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人实现保险分销的销售模式使得双方缺乏长期的共同利益机制,难以建立稳固的合作关系。建议: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朝着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方向发展,将双方的多种服务联系在一起,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使保险产品与房地产经纪服务相融合,开发全方位服务类的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服务需求,为客户提供更好的综合。

(2)建议监管机构严格对房地产经纪公司保险兼业资格的认定,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公司保险市场准入的监管。严格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资格认定,让具有发展好保险业务能力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入到这个行业,这对我们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让一些中小型房地产公司进入这个市场,由于他们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有限,且有的小公司经营状况也不稳定,很难保证这些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不受利益的驱使,出现挪用、截留或侵占保险费的现象,因此,加强房地产经纪公司保险兼业的准入,能有效控制出现小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市场的风险。

(3)房地产经纪公司保险兼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监管机构对其兼业行为的严格监管。我国的保险行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对兼业机构的管理也处于探索阶段,一些法律规章制度尚处于建立、健全的过程中。目前出现过一些兼业机构在保险业务中有销售误导的行为,不就重要条款向客户充分解释和提示,甚至销售假保单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保险公司利益。如果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经常得逞又得不到及时惩治,社会对我们的兼业机构会产生不信任,甚至持否定态度,这往往会导致出现劣质保险兼业人充斥保险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4)房地产经纪公司从业人员,人员素质良莠不齐,为了避免柠檬市场的出现,一定要建立一个良好的“鉴定”体系,建议:房地产经纪公司及保险公司对从业人员的保险资格严格管理,加强对保险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对优秀的人员进行“认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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