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乔燕强记者秦海峰)6月1日,山西省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网络直播带货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
案例一:某中介通过“快手”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案
案例二:某商贸中心在“快手”不按规定履行公示证照法定义务案
大同市某商贸中心在其开设的短视频账号内销售服装、化妆品。未按法律规定公示证照信息,构成不按规定履行公示证照信息法定义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化妆品店通过“快手”进行价格欺诈案
大同市某化妆品店通过网络直播带货方式销售自营商品时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该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通过“抖音”发布不准确、无依据房源信息案
案例七:海盛某服装店通过“快手”拒不履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案
大同市海盛某服装店利用短视频销售服装,明示“网购商品只换不退”。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某女装店通过“快手”拒不履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案
大同市万联海盛某女装店利用短视频销售服装,明示“网购商品只换不退”。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南郊区某服装店通过“快手”拒不履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案
大同市南郊区某服装店利用短视频销售服装,明示“网购商品只换不退”。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某服装店通过“快手”拒不履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案
大同市某服装店利用短视频销售服装,明示“网购商品只换不退”。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
风险提示:
1.各网红带货主播在宣传商品时,切忌夸大产品的功效,禁止贬低他人产品或服务。
2.公示证照信息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最有效的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之规定履行向广大消费者公示主体经营信息的义务。
3.直播带货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者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