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中介与买方约定,由买方承担买卖双方所有中介费。然而,中介却隐瞒了其已向卖方收取中介费的事实。买方得知后,是否仍需按约支付中介费?日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中介起诉买家要求支付剩余的一半即7万元中介费,最终认定原告行为违反了中介人忠实义务,买方可不支付剩余中介费。
2021年7月,经由某房屋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张女士与卖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并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费确认单,约定就中介公司提供的居间服务,张女士承担房屋买卖双方所有中介费共计14万元。
但张女士在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已经办妥产权过户及交房手续后,却只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一半的中介费,剩余7万元中介费未按约支付。于是,中介公司将张女士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女士支付剩余7万元中介费。
庭审中,被告张女士辩称,其通过原告中介公司负责对接客户的前业务员小李了解到,原告中介公司已向房屋卖方额外收取了13万元中介费。这种双向收费违背了中介费确认单的约定,而原告中介公司隐瞒了这一事实。原告实际已足额收取房屋买卖居间中介费,因此被告不应再承担剩余中介费。
经被告张女士申请,小李作为证人出庭陈述称,当时其作为原告中介公司员工和被告张女士对接,参与了房屋的带看、谈判等工作,并明确告诉张女士,房屋交易只收取被告14万元总中介费,原告中介公司未向卖方收取中介费。但房屋交易过程中,原告中介公司实际已收取卖方中介费,这些情况的确没有告诉被告张女士。
原告中介公司则认为,小李不是店长,不具备调整中介费计价的权限,且没有证据表明小李参与了房屋买卖的交易过程。目前,小李已因违反公司制度被公司开除,其收取中介费的行为无法代表原告中介公司。
经审理,宝山法院认为,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在交易进行时小李是原告中介公司的员工,其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外代表原告中介公司,故其法律后果应由原告中介公司承担。
中介公司隐瞒其已收取卖方中介费的事实,告知张女士应支付的中介费是房屋交易的总中介费,致使张女士对中介费金额形成错误认知。原告行为违反了中介人的忠实义务,而张女士基于对事实的错误认知,签署了涉案中介费确认书。
结合本案中原告中介公司已收取部分中介费的事实,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中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胡明冬新民晚报记者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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