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鉴于该案的法律关系复杂、在区域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涉及区域社会稳定,拟由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清算组,为了及时高效完成清算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要求,本院拟采取竞争方式初选社会中介机构推荐给黄石港区人民政府,由被推荐社会中介机构与清算组一起组成联合管理人。现通知如下:
一、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公司),创立于2001年。由于经营不善,迄今已负担债务2424369901.28元,该公司资产截止目前期末资产总额为1679800784.88元,负债率达到144.2%,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处于资不抵债情况。此外,三江公司开发的三江共和城“黄石广场”商业项目,至今部分配套工程未能施工完成。但已于2018年开始面向市场预售,已投资购买商业地产的客户较多,社会牵涉面广,情况较为错综复杂。依法破产后,主要面临的是招募投资人、复工复产、招商引资等工作。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已入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四)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派驻本案人数不得低于7人(其中注册会计师不少于两人,律师不少于两人);申报机构拟委派管理人团队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申报机构执业人员;任破产管理人期间,需在债务人所在地设立固定办公地点。
三、申报方式
(一)提交“邀请函回执”
社会中介机构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竞争,并通过拟委派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的中介机构统一发送“邀请函回执”。
请报名参加竞争的中介机构确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填写准确,通过“邀请函回执”中注明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中介机构的,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二)提交竞争材料
1.《关于竞争成为黄石市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破产管理人的陈述》(以下称《竞争陈述》)。《竞争陈述》应包含以下内容(请将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清算团队建设情况;针对该案,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拟派出管理人团队常驻人员的规模,并附其姓名、执业证号;
(3)申报机构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如担任案件管理人,拟定的破产案件办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措施、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时限、解决方案等内容;
(4)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其他破产案件的名称、数量及进度情况;
(5)管理人报酬方案;本案报酬方案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五条“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其他机构或人员的报酬根据其履行职责的情况确定”的规定。申报机构确定的管理人报酬的标准时,应考虑调整因素,预估需由有关政府部门人员完成的工作量,扣除后确定报酬。
(1)各社会中介机构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成员;
(2)明确主责社会中介机构,该机构需对联合社会中介机构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并指定负责人,负责管理整个管理人团队;
(3)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内部职责分工协议以及管理人报酬分配方案。
3.《竞争陈述》的基础说明及证明材料
参与竞争的中介机构可以将用于支撑其《竞争陈述》内容的基础说明及证明材料编制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向本院提交,以作为评审委员会决策参考。
四、评审方式
五、其他说明事项
1.参与竞争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少于三家的,将转为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2.中介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本竞争选任资格;情节严重的,本院将进一步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