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由于新政策出台,宋先生与房东以及房产中介公司协商后决定,解除原有的购房合同。然而,中介公司却要求宋先生必须同意“不予退还中介费”这一规定后,才愿意与其解除购房合同。“游戏规则都由中介公司制定,难道没有半点协商的余地?”昨天,宋先生致电本报“立明维权热线81012315”。
合同解除中介费怎么办
今年3月,宋先生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36.8万元的二手房,当时交了4000多元的中介费。为合理避开营业税,大家决定到今年10月份再办理过户手续。因为按照当时政策,今年10月份后,该套房子正好满2年,此时过户不需再缴纳营业税。
房管部门有望介入此事
根据《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中介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中介服务不能收取或不能全额收取中介服务费,但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所以,宋先生认为,中介公司应该退还部分中介费。
“这样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有胁迫消费者的意思。”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海曙区房地产管理交易所,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表示,在解除合同时,中介公司有义务为宋先生顺利完成退房手续提供便利,不能把“不予退还中介费”这样的硬性规定作为解除合同的前提。刘先生告诉记者,关于是否退还中介费以及退多少中介费,这需要双方协商。他表示将对此事进行调查。
据介绍,新政出台后,在办理退房手续时,许多市民遇到了中介公司能否退还部分中介费的难题。但据了解,目前尚未有成熟的处理方式。对于宋先生能否拿回部分中介费,本报“立明维权”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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