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知识库

最高人民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知识库

一、起诉与受理

(一)一般

1、什么是起诉?

就是俗称的“打官司”、“告状”。当您合法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起诉分为民事起诉、刑事自诉和行政起诉。

2、民事官司、刑事自诉官司、行政官司有什么区别?

●民事官司俗称“民告民”,是发生在老百姓之间的人身或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

●刑事自诉也是“民告民”,指他人侵害您合法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已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官司俗称“民告官”,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行政机关应该做的事情没有做或者没做好,您起诉行政机关就是打行政官司。

(二)民事

3、打民事官司有什么要求?

打民事官司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是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

●能确定告谁;

●要说明三件事情:

√想要解决什么问题(诉讼请求);

√依据的事实是什么;

√相应的理由是什么;

●打的是民事官司,受理诉讼的法院有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

●当事人(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要写明代为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明确的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民事起诉状(范本)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

起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5、打民事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单位)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递交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下同);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起诉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必要的证据材料(常见民事案件证据材料,详见问答8-14)。

特别提示:身份证遗失的,可到当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

6、打离婚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民事起诉状;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证明夫妻关系的材料,如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书等;

●财产清单一份。双方无财产争议的,请在诉讼请求中注明。

特别提示:结婚证遗失的,请至婚姻登记所在地档案局开具婚姻登记证明。

7、打相邻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您的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相邻房屋资料;

特别提示1:房屋为产权房的,根据房产证上的产权人确认原告,产权人一人的,原告一人;产权人两人的,原告两人,依次类推。房屋为公房的,公房租赁凭证上的承租人为原告。2:相邻房屋为产权房的,可至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调取相邻房屋的产权人信息概况表,相邻房屋的产权人均为被告;相邻房屋为公房的,可至物业公司查明承租人信息,相邻房屋的承租人为被告。

8、打民间借贷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材料,如借据、收据、借款合同等;

●要求对方当事人归还借款的证据材料。

9、打抚养、赡养、扶养费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您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证据材料,如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

●您每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证明;

●要求变更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10、打变更抚养关系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原抚养关系的证据材料,如户口簿、民政局的自愿离婚协议书或法律文书如离婚判决、调解书等;

●请求改变抚养关系的理由及其证据。

11、打法定继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您以及对方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人身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情况的材料,如房产证、银行存款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房地产权人信息概况表等。

12、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单据、误工证明等;

●侵权事实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终结书、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

13、打民事官司,我需要向法院交多少钱?

民事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表格计算收取:

财产案件

标的金额

计算方法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元-10万元

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

2%+300元

20万元-50万元

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

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

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

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7%+118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5%+41800元

非财产案件

案由

收费标准

离婚

一般情况

2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不另行交纳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3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其他

80元

(三)受理类

14、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期间,可以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请求损害赔偿吗?

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5、票据遗失,怎么到法院请求保护?

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1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起诉谁?

持票人可以起诉出票人和背书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7、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能到法院诉讼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18、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没有顺序要求?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19、在诉讼中,被告死亡了,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20、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交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该问题的意见如下:九、关于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20.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申请费的有关规定,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以强制清算财产总额为基数,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因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强制清算程序依法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申请费;按照上述标准计收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超过3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已经收取的,应予退还。21.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不再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予以拨付;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已经从被申请人财产中优先拨付的强制清算案件申请费不予退回。

21、破产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利害关系人能否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23、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否应当出具收据?

24、诉讼代理人是否只能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25、我作为诉讼代理人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该和谁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提前与该案件的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的,应当与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26、诉讼代理人要查阅案件有关材料要办理哪些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出示律师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应当填写查阅案件有关材料阅卷单。

27、诉讼代理人能查阅哪些案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六条规定,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

28、诉讼代理人能否摘抄或者复印有关案件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规定,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29、法定代表人能否以自己个人名义就法人行为提起诉讼?

不能。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但必须是以法人名义提起诉讼,而不能以法定代表人名义。

30、侨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从国外递交的委托书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31、哪些案件不需交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32、哪些案件是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

以调解方式结案、当事人申请撤诉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3、哪些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可以不预交?

(1)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六)申请破产。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34、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1、35条规定,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35、什么情形下应该退还当事人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6、相邻纠纷中,适格性被告有哪些?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被告一般应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等。

37、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否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38、当事人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对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规定的救济途径并非是诉讼,而是其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则由公证机构予以撤销或更正。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撤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因缺乏法律依据,故不应予以受理。

若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即对公证书公证的事项发生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但此时不应以公证机构为被告,有关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是公证事项记载的权利义务的利害关系人。

另外,《公证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此,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是对事实的证明,是一项证据,不是一个行政决定。因此,在诉讼中若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本身,则该公证书将不能被法院采纳为定案的证据,何况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的有无也不能单独提起诉讼,从这个角度讲,此类案件也不应受理。

39、因公有房屋动拆迁引发补偿分割民事案件中,哪些人员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

40、肖像权侵权纠纷,作者未经本人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出版的书籍中,该书现已出版并发行至全国各地书店销售。现原告提起侵权之诉,除把该书的作者和出版社列为被告,是否同时可把销售该书的书店列为被告?并向该书店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是否可受理?

41、债权人能否单独向担保人申请提起督促程序?

不可以。督促程序是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的。但债权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196条、197条的规定,向担保人提起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42、债权人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必须以经过法院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为前置条件?

债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先行申请强制清算或者破产清算程序。

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尚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44、公司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又发现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遗漏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应当如何处理?

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3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追收,并将追回所得追加分配给债权人。

4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章程记载的经营期限已过,该企业法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46、当事人仅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代码证或非法人代码证,能否据此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或属于其他组织而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诉讼主体资格应按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

47、公司股东退出公司后,又以公司在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对其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为由,诉请对公司行使知情权。公司原股东是否具备提起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种,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故此类知情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不受理。

48、对境外主体向法院起诉的需提交的文件?

(2)当事人为外国籍自然人的,以其所持护照等证件为其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为港澳地区自然人的,以其香港或澳门永久居民身份证为其身份证明文件;当事人为台湾地区自然人的,以其所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其身份证明文件。

49、立案受理时,对起诉状(申请书)中境外当事人的签章有何要求?

对境外当事人的签章,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自然人应出具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除了出具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该法人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起诉状的证明文件。

50、公司决议的撤销或无效之诉案件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若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的决议内容不涉及具体财产数额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若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无效的决议内容涉及具体财产数额的,以立案时原告主张的争议财产部分,按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

51、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诉讼费用如何收取?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依照案外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物价值,按财产案件计收案件受理费。

(2)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对无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免交、减交情形的,按非财产案件收取80元案件受理费。

(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标准计收。

52、当事人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据资料的中文译本是否必须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翻译机构出具?

53、企业破产受理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具体需递交哪些证明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具体应递交哪些证明材料?

破产受理审查程序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54、被破产人的主体资格有否限定?是否所有法人组织都可被申请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破产适用范围是“企业法人”,非法人性质的企业不能适用《企业破产法》。

55、申请强制清算需递交哪些材料?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清算申请书。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理由为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司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57、境外主体资格文件需履行何种证明手续?

(2)外国当事人应将前述已经办理证明手续的外文证明文件交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后,再向法院提交。

(4)外国、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本人到庭的,其身份证明文件一般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其它证明手续,但应交法院审核。

58、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有哪些救济渠道可以行使?

根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9、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60、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后能否再次起诉?

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1、六个月不能起诉的期间从何时起算?

从判决、调解生效之日起计算。

62、男方在何种情况下不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如何判断确有必要,视具体情况认定。

63、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不可以。

64、协议离婚后可否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起婚姻损害赔偿诉讼?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但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的,或者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65、经法院诉讼离婚后,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方有第三者,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必须符合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各项要件,且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

66、离婚起诉时,起诉一方主张对方在国外居住,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是否需要提供对方在国外居住的依据如果证据来自于国外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67、两个中国人,读书期间在国外结婚,回国居住后又登记结婚,是否属于涉外婚姻?

不属于涉外婚姻。

68、两个中国侨民,在国外登记结婚,又回国居住(非户籍地),起诉离婚时应当在哪里起诉?是否需要提供经常居住地的依据?结婚证是否需要公证?

(1)起诉离婚时应当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应当提供经常居住地的依据。

(3)结婚证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两个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至国外定居生活,一方短期回国期间起诉离婚的,应当到哪里起诉?

应当到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

两个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至国外生活,过了几年,一方又回国居住(非户籍地),国外一方回国起诉离婚,应当到哪里起诉?

应当到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69、夫妻离婚后,子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现男方死亡了,子女可否向爷爷、奶奶要求支付抚养费?

子女不可以向爷爷、奶奶要求支付抚养费。子女可以向男方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继承的份额内要求支付抚养费。

70、诉讼离婚后,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怎么变更?

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71、劳动争议案件需要什么基本材料?

72、什么情况下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3、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74、一裁终局案件如何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5、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劳资争议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6、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77、未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就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法院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四条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78、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提交哪些权利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专利权或专利许可使用权:

●专利权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最新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起诉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起诉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79、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提交哪些权利证据?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

●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80、提起商标权侵权赔偿诉讼,原告应当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赔偿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

●如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证据。

●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81、当事人提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提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首先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正在实施或者准备实施投资建厂等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受到权利人以其他方式实施的有关侵犯专利权等的警告或威胁,主动请求该权利人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以合理的方式提供了确认所需的资料和信息,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作答复或者拒绝确认的,也可以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

82、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如果可以的话,具体条件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提出题述纠纷。条件参见当事人提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的条件.

83、专利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提出诉前和诉中禁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84、商标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提出诉前和诉中禁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在商标侵权纠纷中,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85、著作权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是否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提出诉前和诉中禁令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86、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等等。

87、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一致时,可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时,可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具体包括: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88、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9、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谁可以成为被告?

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0、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都有谁?

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1、接受机动车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是否可以要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2、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可否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93、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是否可以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不一定,若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则管理者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94、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的哪些财产损失,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95、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96、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必须死者的继承人(包含具有扶养关系的人)?

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97、人身损害侵权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已经死亡,如果死者的某一个继承人无法作为原告来法院提起起诉,其他原告能否提起诉讼?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包括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9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肇事机动车的车主?

99、精神损害抚慰金可否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

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0、哪些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需要侵权人赔偿?

(三)刑事

101、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打刑事自诉官司?

以下几种情况,您可以打刑事自诉官司:

●必须自诉的案件:情节较为严重或恶劣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如果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如果上述行为的侵害程度非常小且造成危害也不大,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能提起刑事自诉,只能打民事官司。

●您是被害人,并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侵犯您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但您有证据证明他人侵犯了您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02、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当您的人身权利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或者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您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分为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公诉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规定》

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03、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当您受到犯罪侵害导致身体受伤时,可以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当您的近亲属因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作为法定继承人,您可以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当您的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造成了物质损失,可以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

特别提示:在刑事附带民事官司中,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04、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怎么写?

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应当包括:

●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起诉的,还要写明代为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具体的诉讼请求;

刑事自诉状(范本一)

1、依法追究被告人________的刑事责任;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________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范本二)

2、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________的经济损失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5、打刑事自诉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自诉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递交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

●能够证明您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因犯罪行为受到侵害的证据材料。

特别提示:如果您明知道侵害人有两人以上,却只对其中部分人提起刑事自诉,那么在判决宣告后,您又对另一部分人提起刑事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106、被告人下落不明,能打刑事自诉官司吗?

不能,刑事自诉必须有能传唤到的被告人,否则不符合立案条件。但您发现被告人下落或者找到被告人时,可以向法院起诉。

法条提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3条。

107.打刑事附带民事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递交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能够证明因犯罪行为给您造成物质损失的证据材料。

法条提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5、151条。

108、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是否可以提起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四)行政

109、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打行政官司?

当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即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您认为行政机关要求您做的事情不合法,或者您要求行政机关做它依法应该做的事情,但行政机关没有做或没有做好,您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也就是打行政官司。

一般情况下,打行政官司需要符合三个条件:

●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侵犯您合法权益的是有行政职权的机关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侵犯您合法权益的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条。

110、行政起诉状怎么写?

行政起诉状应当包括:

●原告的基本情况(如果是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还要写明代为起诉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的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明确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是指您打官司的目的。例如,要求撤销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确认某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法定职责等;

除此之外,您如果还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您的损失,应当列明赔偿的理由、数额等;

●事实与理由;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41条。

111、打行政官司,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起诉状。递交的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交几份;

●必要的证据材料:

如果您认为行政机关要求您做的事情不合法,您需要证明侵犯您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

如果您认为您要求行政机关做它依法应该做的事情,但行政机关没有做,您需要证明您已经提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申请。

112、打行政官司,该告谁?

一般来说,侵害您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哪个机关或者组织作出的,那么起诉时就应该以这个机关或者组织为被告。

但存在特殊情况,例如:

您在起诉前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并且复议机关改变了原来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应该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具体行政行为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的,应该以这些机关为共同被告。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组织是受其他行政机关委托的,那么应该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果侵害您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已经被撤销,它的职权由谁继续行使,那么就应该以谁为被告。如果没有机关继续行使,那么谁决定撤销的就以谁为被告。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20、21、22条。

●如果您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知道该行政行为后的3个月内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您申请了行政复议,且对复议结果不服,则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的15天内起诉;

●如果您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您,那么您可以在复议期满后15天内起诉。

特别提示:如果您超过起诉时限提起诉讼,有可能无法打赢官司。除非您没有及时起诉的原因是您不知道(不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对您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知道(不应当知道)自己可以起诉行政机关。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38、39、40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41、42、43条。

114、行政复议与行政官司有什么区别?

●行政复议是您不服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原机关)申诉,由接受申诉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结论,即行政系统内部自查自纠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行政官司是您不服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以诉讼方式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115、哪些案件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打行政官司?

在下列情况下,您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再行向法院诉讼:

●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您已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您同税务机关因纳税发生争议的;

●您作为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的;

●您作为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法条提示:《行政复议法》第30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海关法》第64条,《专利法》第41条。

116、法院已受理我的起诉,被起诉的行政行为还执行吗?

原则上,在诉讼期间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将继续执行,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您向法院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44条。

117、行政案件诉讼费交纳标准是多少?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118、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119、行政机关侵犯我的人身权,我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可以依法主张。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20、行政机关侵犯我的财产权,我可以请求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121、刑事诉讼中我的财产权利被侵犯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122、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当事人损害,怎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123、是谁处理我的国家赔偿申请?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124、国家赔偿决定如果确有错误我可以向法院反映吗?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125、检察院可以纠正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吗?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五)管辖

126、什么是法院的管辖?

简单地说,就是您应当到哪个法院打官司。管辖具体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前者是您应当到什么级别的法院打官司,后者是您应当到什么地方的法院打官司。

127、我该到哪一级法院打民事官司?

目前,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如本市各区、县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就本市而言,共有基层、中级、高级三级人民法院,绝大多数民事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128、我该到哪个法院打民事官司?

常见的民事纠纷如何确定到哪个法院打官司请您参见下表:

诉因管辖特别提示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法院管辖,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法人的住所地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

离婚纠纷被告住所地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赡养纠纷被告所在地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一般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管辖

承揽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为地(视为合同履行地)

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者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申请支付令债务人住所地

129、我该到哪个法院打刑事自诉官司?

一般情况下,您应当到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更合适的话,也可以到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例如,他人在静安区侵犯了您的权益,您可以到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您本人是外国人,或者您要告的是外国人,则应到犯罪地所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法条提示:《刑事诉讼法》第19、20、24条。

130、我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到哪个法院打官司?

●如果您没有申请过行政复议,或者虽然提出了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了该具体行政行为,则应当到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倘若复议机关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遇到可以到两个以上法院起诉的,您可以酌情选择到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您向两个法院都提交了起诉状,则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审理。

●如果行政机关限制了您的人身自由,则您既可向您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到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下列情况,请您到相应地区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涉及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不服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14、17、18、19、20条。

131、我收到起诉状,但认为管辖不对,该怎么办?

您可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书),并陈述您相应的事实及理由。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132、哪些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133、被告法人的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到哪个法院起诉?

可以到被告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134、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135、期货纠纷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36、涉证券交易所的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37、诉前财产保全向哪个法院申请?

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38、申请人申请执行仲裁案件,向哪个法院申请?

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39、申请撤销仲裁应该向哪级法院提出?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申请撤销仲裁案件不受级别管辖的限制,不论诉争的标的多大,都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

140、涉外婚姻的我国管辖权?

141、涉外婚姻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需要具体判断,依据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第21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2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42、中国人与外国人在国内缔结婚姻,两个人都在国内居住(非中国一方户籍地),中国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到哪里起诉?外国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中国一方应当到哪里起诉?双方一同至法院起诉离婚的,哪一个法院可以受理?

(1)应当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外国人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

(3)双方一同至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

中国人与外国人在国外缔结婚姻,两人在国内居住(非中国一方户籍地),中国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到哪里起诉?双方一同至法院起诉离婚的,哪一个法院可以受理?

143、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14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法院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145、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46、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标侵权民事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47、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著作权侵权民事案件,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148、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民事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149、垄断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垄断纠纷案件涉及侵权的,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垄断纠纷案件涉及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没有书面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无效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50、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51、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内容的公证地是否可以作为侵权地之一,也就说,被告在外省市的情况下,网络侵权公证地人民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一条之规定,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因此一般情况下,网络内容的公证地不作为侵权地。只有在被告在外省市难以获取其住所地且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情况下,网络内容的公证地作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网络侵权公证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152、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第一条之规定,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情况下,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153、刑事申诉的管辖(申诉应该向哪个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154、法院作出驳回裁定后,当事人还能继续申诉吗?(如当事人仍然不服,应该如何处理?或者当事人还能向哪个部门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155、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怎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56、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57、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其他

158、有什么让欠债的人快速还钱的方法?

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申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请求债务人偿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

●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您与债务人相互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能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

申请成立,法院会在15天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15天内不履行,也不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您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14、215、216、217条。

159、起诉之前我如何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

您可以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您是为了向对方索要钱款或者财物而打官司;

●情况紧急,如果不采取措施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您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请求保全的财产在该法院的辖区之内;

按时缴纳申请费且提供担保。

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30天内,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保全将被解除。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160、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将对方的财产冻结,我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情况登记表;

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

房地产——处所、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房地产登记材料;

个人银行存款——开户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账号;

单位银行存款——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账号;

股票或股票帐户内资金——股东帐户号、证券交易指定场所;

其他财产——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情况。

●有效的担保材料:

若是提供现金担保的:您应当按照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价值交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若是提供实物担保的:您提供担保物的价值应当与申请财产保全所涉财产的价值大致相等。

特别提示:若您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有错误,您需要赔偿被申请人或者案外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100、105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161、我打官司,既有事实、又有证据,一定会赢吗?

不一定。决定官司输赢的关键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而且,打官司对程序、证据、期限等要求都十分严格,一旦不符合法律规定,您的要求或者主张很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面对诉讼风险,您应当:

理性看待诉讼,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打官司来解决;

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官的指引进行诉讼活动,这样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162、民事案件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吗

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63、利害关系人能否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禁令,禁止其作出的行为?

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64、仲裁过程中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165、仲裁过程中能否申请证据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六十八条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166、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属于给付之诉。

●在诉前或诉中提出申请。

●诉中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诉前提出申请的前提是,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167、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的权利合法有效。

●申请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法律事实存在(如被申请人实施了被控侵权行为)。

●申请保全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申请保全的证据与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关联,且具有证明作用。

●申请人提供确切的被保全证据的线索。

●对申请人能够自行取得或通过公证等方式可以固定的证据,一般不予保全。

●保全证据可能导致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申请执行、上诉、申请再审、申诉

(一)申请执行

168、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

支付令;

●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调解协议;

●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169、我应当在何时申请执行?

●法律文书要求义务人不做某种事情(履行不作为义务)的,则从其违反该规定时起的两年内。

除上述一般情况,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还有一些另外规定。例如,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限仅为一年(公民为申请执行人的)或者180天(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执行人的)。

170、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我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经您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申请执行书;

●生效的法律文书;

●您本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者代表单位申请执行的,还应携带好营业执照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例如,您如果作为申请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当再提供该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

171、申请执行书怎么写?

申请执行书应当包括: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

●执行标的以及您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172、申请执行时,我需要向法院交纳申请费吗?

您是需要交纳相应申请费的,但是该项费用一般无须您预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在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缴执行申请费,该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

173、法院为什么要暂时停止执行我的判决?

●案外人对所要执行的财物或是行为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一方当事人确实有客观原因致使无法继续执行程序,例如:

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死亡,并从其死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明确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并从其终止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其他情形,例如:

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被执行的财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因而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执行法院或者提审该案件的上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本案执行的;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等。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依您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对案件的执行。

174、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银行告知因法院执行被冻结了,但本人对法院的诉讼、执行一无所知,该向谁反映?如何解决?

根据采取冻结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的文号或执行案号(银行持有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有记载),向冻结帐户的法院进行反映或提出异议。

175、法院判决生效以后,债权人去世,是否还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应该谁去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因此,债权人去世后可以由其继承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但需提交继承的证明文件。

176、继承案件中,法院已判决某房屋归一方所有,而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去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继承案件中,法院已判决某房屋归一方所有,而其他继承人不配合去办理登记手续,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即明确了其他继承人应配合办理登记手续,同时符合上述规定其他条件,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77、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并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现在借款人未还钱,应向哪家法院申请执行?除了申请执行书、身份证外,还需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178、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以此为线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笔债权吗?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以此为线索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该笔债权。

179、最高法院办理哪些执行案件?

(1)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我院申请复议的。

(2)监督案件:不服高级法院复议裁定,或者因高级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向我院申诉的。

(3)申诉案件:包括①不服中级法院复议裁定,或者因中级法院的执行实施行为,虽已经过高级法院审查并书面处理,但仍向我院申诉的。②未经高级法院审查处理而向我院越级申诉,一般不予立案,按照信访督办程序办理。但是,如具有反映久拖不执,经信访挂网督办6个月后,仍未能执结的以及反映执行行为错误,但下级法院对其反映问题未通过异议、复议程序予以审查情形的,原则上可以立案。

(4)按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我院申请执行的。

180、向最高法院申请各类执行案件立案应提交哪些材料?

(1)复议(监督、申诉、申请执行)申请书及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复议(监督、申诉、申请执行)申请所针对的法律文书。

(3)申诉人提交的各种证据材料。

(4)存有复议(监督、申诉、申请执行)申请书、法律文书的word文档光盘。

181、当事人反映的执行问题在最高法院立案后如何了解办理情况?

凡是2014年8月1日以后立案的案件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或者12368语音自助查询及时获得案件办理的各种信息。

182、对反映执行法院存在违法执行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83、当事人反映执行法院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如何处理?

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84、案外人反映自己的财产被人民法院非法执行的情况如何处理?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5、当事人反映下级法院对自己提出的异议、申诉等问题既不处理也不答复应当如何处理?

186、当事人反映两地或者多地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相互冲突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二)上诉

187、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不服,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按照该法院送达给您的法律文书上的指示与要求在法定期限之内提出上诉,申请该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次审理您的案件。

188、我应当在何时提起上诉?

若您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裁判结果确有错误:

不服判决的,您应当在该判决书送达给您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

不服裁定的,您应当在该裁定书送达给您之日起的10天内提起上诉。

特别提示1: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一般只有不予受理的裁定、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才可以上诉。

特别提示2:适用涉外程序审理的民事、行政诉讼对何时提起上诉有特别规定请注意。

若您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确有错误:

不服判决的,您应当在该判决书送达给您之日起的10天内提起上诉;

不服裁定的,您应当在该裁定书送达给您之日起的5天内提起上诉。

若您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确有错误:

不服与刑事裁判一同作出的附带民事判决的,您应当在该判决书送达给您之日起的10天内提起上诉;

不服与刑事裁判一同作出的附带民事裁定的,您应当在该裁定送达给您之日起的5天内提起上诉;

不服另行审判后作出的附带民事判决的,您应当在该判决书送达给您之日起的15天内提起上诉;

不服另行审判后作出的附带民事裁定的,您应当在该裁定书送达给您之日起的10天内提起上诉。

特别提示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只有您对案件的附带民事部分的裁判结果提起上诉的,第一审对案件刑事部分的判决即会在其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4:逾期不提起上诉的,第一审裁判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89、我住在国外,想对国内审的一起民事案件提出上诉,不知道是否来得及?

您如果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并且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您可以提起上诉的期间都是自该裁判文书送达给您之日起的30天内。

若您不能在上述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190、民事(行政)上诉状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应当包括: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第一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特别提示:行政诉讼的上诉状可参照本民事上诉状撰写。

191、刑事上诉状怎么写?

刑事上诉状应当包括:

●第一审法院的名称;

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起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

特别提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无上诉权,因此其并非本文书中所谓的“上诉人”。若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该判决、裁定后5天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主体为: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另外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192、我该如何递交上诉状?

您应当向作出您案件裁判文书的第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与其他上诉材料以提起上诉;若您直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递交上诉状,也能启动上诉程序,这两种方法的效果是一致的。考虑到您的方便,我们建议您在上诉时直接将上诉状以及其他上诉材料递交给您的第一审法院,以便法院高效地为您处理上诉事宜。

●在向法院递交上诉状时,应当向法院递交一份,同时诉讼中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应当再递交几份。

●民事或者行政诉讼案件上诉时您应当向法院递交您的上诉状。您如果在一审宣判时或者在裁判文书送达时仅仅口头表示上诉,但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则并不会发生上诉的法律效果,相应的裁判文书因此而生效。

●刑事诉讼中,如果您确实书写上诉状有困难,也可以口头的形式向法院提起上诉,您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根据您的陈述制作笔录并签名或者盖章进行确认。

●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提出上诉以有刑事上诉权的人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

193、能否单独对诉讼费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194、刑事案件上诉期限是多少?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195、行政案件上诉期限是多少?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五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196、怎样向最高法院上诉?

197、最高法院诉讼费缴纳账号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最高人民法院-(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前门支行;账号:11-20030********;大额联行号:103100020039。

(三)申请再审、申诉

198、我申请再审要交费吗?

申请再审不要交纳诉讼费。

但是,如果法院对您的再审申请审查后决定再审,并且再审理由是因为您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您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的,您可能需要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

199、申请再审有无次数限制?

就同一民事案件,您一般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一次。再审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的,您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00、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案件是否就能再审?

201、申请再审、申诉后,是否能停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停止原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法院裁定再审的,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您就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亦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您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未进入再审程序前,原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法院裁定再审的,原判决的执行中止。

202、我是否在任何时候都能申请再审?

不是。您一般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如果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或者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不得申请再审,但可以就离婚案件已经处理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

对于刑事案件,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如果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或者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未予受理的,或者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可以不受两年申诉期限限制。

对于行政案件,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申请再审。

203、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是多少?

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04、民事调解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05、对什么案件,我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6、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吗?

不可以。

207、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208、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的案件,还能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吗?

不可以。您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209、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的案件,还能申请再审吗?

不可以。诉讼程序已告终结,您不能申请再审。

210、曾向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已被裁定驳回的案件,能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吗?

211、我不服生效调解书,能不能申请再审?

你要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212、再审申请书应提交多少份?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13、我怎么写再审申请书?

214、申请再审除提交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5)再审申请人对生效已超过六个月的裁判,还应当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新证据,或者证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等。

此外,再审申请人还需提供被申请人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提示:提交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215、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格式有何具体要求?

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再审申请书、身份证明、原审裁判文书、主要证据等书面材料,同时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清晰、完整的电子文本。包括:

(1)再审申请书、原审裁判文书(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等所有裁判文书),格式要求为docx或doc;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电子文本;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的电子文本,格式要求为TIFF或JPEG;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的电子文本,格式要求为TIFF或JPEG;

(5)支持再审申请请求的证据材料的电子文本,格式要求为TIFF或JPEG。

(6)扫描型电子文件以TIFF、JPEG为通用格式,对材料中有多色、红头、印章、插有照片图片、字迹清晰度较差、黑白扫描模式下无法辨识清晰的页面,以及年代较为久远的历史档案,应当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7)再审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的包括照片、音频、视频等信息需符合本院档案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的要求。照片以TIFF、JPEG为通用格式,音频以WAV、MP3为通用格式,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以MPEG、AVI为通用格式。

申请再审人以邮寄方式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但申请再审案件材料不齐备或需要改正的,应当按要求予以补充或改正。

217、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后,如何知道是否立案?

218、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立案流程是什么?

一般为三个月,但不包括因调取下级法院卷宗或组织调解、案件疑难复杂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所扣除或延长的期间。您的案件有可能正在调卷,或因案件疑难复杂处于扣除或延长审限状态。

221、我反映的案件,已经被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下一步应如何维权?

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222、我申请再审的案件,法院向我送达受理通知书,早就超过三个月了,一直没有结果该怎么办?

223、我反映的案件被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后,经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建议、监督),检察机关作出了不予抗诉(监督)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下一步该如何处理?

您的诉讼权利已行使完毕,诉讼程序已终结。您的案件法院无权继续处理。

224、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对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行政案件、中级以下人民法院终审且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的行政案件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25、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刑事申诉的条件的什么?

对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再审判决的刑事案件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26、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国家赔偿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对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结论的国家赔偿案件不服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27、我的案件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我能申诉吗?

228、我的案子没有经过高院复查或审查处理,能够向最高法院申诉吗?

不可以。你先要向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

229、有没有什么不用到北京就能申诉的方式?

230、行政申诉状怎么写?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或申诉人、被申请人或被申诉人以及一审第三人;

●第一、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再审申请理由和请求或申诉理由及请求;

●受理法院的名称、本人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书或申诉状的签写日期。

有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232、行政申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

●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手续及被委托人相应的身份信息;

●原审裁判文书,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法院的裁定或判决;

●原审诉讼过程中已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和新证据材料;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33、我向法院申请行政再审或者申诉了,怎么一直没有回音?

行政诉讼法对复查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你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网站或者12368自助语音查询案件办理流程。

234、能否单独对诉讼费提起再审或申诉?

不能。如果你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235、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诉几次?

二次。第一次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诉,第二次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36、我有一件刑事案子,应该向哪个法院申诉?

你应向案件终审人民法院申诉。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诉。对终审人民法院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但不得越级申诉。

237、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多少?

从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238、刑事案件案外人申诉的问题(案外人对法院判决有异议,可否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

239、刑事申诉的基本要求(申诉需要递交哪些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审判专题

(一)民事

241、作为诉讼当事人,我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作为原告,您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作为被告,您可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应诉和答辩,并可提起反诉;

●作为被告,您可提出管辖异议;

●您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您可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您可申请其回避;

●您可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您可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

●您可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

●您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但小额诉讼不能上诉;

●您可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42、作为诉讼当事人,我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您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您应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您应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

●您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您应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

●您应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43、我被起诉了,可是起诉书上说的不全是事实,我该怎么办

●您可以在收到起诉状后15天内进行书面答辩,也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口头答辩。答辩状的份数:法院一份,同时对方当事人有几个就再提交几份。

●答辩的内容可以是案件程序方面的,如起诉不符合条件等;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如不同意原告的起诉要求等。

●法院会将您的答辩状发送给原告。

244、作为原告,我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您应该提供支持您主张的证据。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请求法院调查收集。

●对您的主张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您的官司很可能会打输。

245、作为被告,我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来保障自己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您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您的主张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您可能会败诉。

246、我能请法院帮我调查、收集证据吗?

●如果您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您应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

247、诉讼中,能委托别人替我和对方进行和解吗?

●可以。但是关于诉讼请求的承认、放弃、变更,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需要在委托书中特别写明;没有写明的,被委托的人就不能代替您做这些事情。

●委托书中只写明“全权委托或者全案委托”,没有说明具体权限的,是一般委托。这种情况下,被委托的人无权替您进行和解。

248、对于我的民事案件,法院将如何审理?

●普通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比较复杂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由法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它有比较严格的程序要求,不能简单化处理。

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您与对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法院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您如果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能否转为普通程序由法院决定。

249、我因为有事不能按时出庭,该怎么办?

●您如果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

●您应当在开庭前及时与法官或者书记员联系,是否能延期由法院决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250、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多久能等到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

●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会有处理结果。有特殊情况的可能会延长。

●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自二审立案之日起30天内会有处理结果。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176条。

251、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是多少?

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特殊诉讼时效为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52、民事一审案件的审限是多少?

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53、民事再审案件审理期限是多少?

再审案件是第一审的,审限是六个月;再审案件是第二审的,审限是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254、我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能否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255、逾期提供证据有没有不利后果?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256、证人无法出庭怎么办?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257、证人出庭的费用由谁承担?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258、鉴定人能否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259、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能否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260、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能否申请专家出庭作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回避申请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的时候提出。如果案件开始审理后您才知道申请回避的原因,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64、法院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多久会作出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265、离婚案件中被告经传唤不到庭,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66、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诉前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67、离婚案件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本人是否可以不必出庭?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69、诉讼时效什么情况会中止、中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70、劳动争议案件由谁来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71、哪些情况属于一裁终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272、劳动仲裁的时候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去法院诉讼前是否需要对遗漏的当事人重新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273、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少?

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74、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期限?

(二)刑事

275、法院为什么让我撤回刑事自诉案件?

刑事自诉案件存在以下情况的,法院会劝说您撤回起诉:

●证据不充分;

●被告人死亡;

●被告人下落不明;

●您的纠纷经法院调解已结案,但您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起诉的。

276、提起刑事自诉后,我还需要收集证据吗?

●您需要积极向法院提供被告人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线索;

●如果已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充证据;

●如果因客观原因自己不能取得或者提供证据,您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法条提示:《刑事诉讼法》第205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64、268条,《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规定》第12条。

277、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公诉案件的审限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278、刑事申诉复查的期限(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诉后,一般多久作出处理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279、刑事案件一审审限是多少?

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80、刑事案件二审审限是多少?

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三)行政

281、诉讼中,我能与行政机关和解吗?

可以的。您可以通过和行政机关协商和解解决问题,这种方式可能更快更好地保护您的权益。您和行政机关和解后可以撤诉。

282、行政官司中我收集不到证据,该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一般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提供证据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您作为原告也要积极举证。

●如果您起诉的是被告应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却没有作出,那么您应当举证证明您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

●如果您在起诉时还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那么您应当举证证明您受到了侵害,而且还有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损失。但如果在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而要求赔偿的,行政机关应当证明其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您能够提供线索但无法拿到证据,您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调取证据。

法条提示:《行政诉讼法》第31、32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9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22条,《国家赔偿法》第15条。

283、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复议决定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4、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时效是多少?

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5、行政案件一审审限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86、行政案件二审审限是多少?

两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87、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诉讼时效是多少?

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288、国家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是多少?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289、我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要求国家赔偿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290、两年诉讼时效是否扣除被羁押的期间?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国家赔偿案件的两年诉讼时效之内。

291、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92、哪些情形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93、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期限是多少?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四)其他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143、144条。

●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得改变,不由当事人协商,如立案期间、上诉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

●指定期间可以变更,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例如,法院规定当事人在某日内提交诉讼材料,确定某日开庭等。如果在指定期间内,出现了新情况,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确有困难,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原定期间予以变更。指定期间虽然属于可变期间,但一般而言,指定期间一经确定,不宜随意变动。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82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期。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例如,星期六、日、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但像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不包括在内。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82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79条。

297.申请免交诉讼费的条件是什么?

298.申请减交诉讼费的条件是什么?

你只有符合以下情况才能申请:一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是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是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是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法院准予减交的比例不得低于30%。

299.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条件是什么?

主要包括四种情形: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办事指南

300、我看不懂判决书,该怎么办?

●您可以对判决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判决主文的含义等向审理案件的法官提出疑问,并要求说明。

●您也可以到法院立案大厅的判后答疑窗口要求接待法官解释。

301、没有钱打官司怎么办

●到法院打官司要交诉讼费,但如果确实经济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交纳诉讼费、部分免除诉讼费或者全部免除诉讼费。

法条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4、45、46、47、48条。

302、我能查阅法院的判决书吗?

●您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并凭身份证到法院查阅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您不能查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等的裁判文书。

●您在查阅时可以进行摘抄,需要纸质文本的可由工作人员帮助打印或复印。工作人员会向您收取工本费用。

303、其他人在法院里打官司,我也能到法院来听听吗?能拍照、摄像吗?

●可以的。法院的案件一般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您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并凭身份证到法院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案件不能旁听。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等。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134条,《刑事诉讼法》第152、163条,《行政诉讼法》第45条。

●您不能在庭审时使用照相、录音、摄像等器材。

●旁听庭审时,您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法庭内要保持安静,不能大声说话,不能吸烟;

√开庭过程中不能随意走动,不能进入审判区;

√手机要调至静音状态。

304、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后要做什么?

305、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领取登记表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来访人是当事人本人的须出示:齐全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居民二代身份证或军官证、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户口簿、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须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当事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须出示护照。

来访人是代理人的,分以下几类情况:

特别提示:代理人是专利代理人的,必须是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名单中所列人员才能进行专利诉讼代理活动。

306、我下一次什么时候可以再来?

来访的记录在三个月内都是有效的。你下次可以到案件一审法院或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视频接访。

307、登记就是立案吗?/登记多少次可以立案?/登记可以给下级法院施加压力吗?

登记是为了录入案件信息,便于来访群众到侯谈区等待接谈,与立案或交办、转办案件没有任何关系。

308、案件未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判,可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吗?

未经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案件应到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

309、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了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终结了我的案件?我仍然不服怎么办?

按照有关规定,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或高级人民法院终结后不再处理。

310、最高人民法院是否设立了巡回督导合议庭?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第四、第五合议庭负责巡回督导。

311、巡回督导的内容是什么?

巡回督导合议庭主要负责督导涉诉信访终结移交、重大信访事项督办、窗口工作作风检查等工作。

312、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向巡回督导合议庭提出申诉吗?

当事人应依法向我院负责接待来访群众部门提出申诉,有关信访问题可以通过信件向巡回督导合议庭反映。

313、如何向最高法院来信?

当事人可通过平信、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将申诉材料邮寄至我院。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法院立案庭,邮编100745。

314、什么材料可以通过信件寄给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状、民事申请再审书、行政申诉书、国家赔偿申诉书、刑事申诉书、执行申诉书、送达回证等。

315、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立案大厅在什么地方?我怎么去?

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红寺村316号。你可以乘坐5号线到宋家庄站,再乘坐524公交车到双庙东下。

316、最高人民法院网址是什么?

www.court.gov.cn。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上进行网上申诉信访、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给大法官信息、举报投诉等。

317、我想查询案件信息,找谁呢?

你可以通过12368自助查询,也可以通过审判流程公开网站查询,可以通过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上提供的密码或短信发送的密码进行查询,查询内容包括案件进展、合议庭组成人员、审理期限、开庭公告。

THE END
1.房屋遗产继承诉讼费多少钱律师不过,具体的费用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你可以根据房屋遗产的价值等具体情况,大概算一算需要交多少诉讼费。 11-15 本文字数较多,预估阅读时间较长 展开全文 房产纠纷调解顾问 咨询我 房屋遗产继承的诉讼费,它是按照标的额来计算的。要是标的额不超过 1 万元,那每件就只要交纳 50 元;要是https://m.64365.com/question/25920578.aspx
2.房产继承公证费从法律角度,确保房产继承公证费合理缴纳的方法包括:首先,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收费标准;其次,根据房产的实际价值,按照分段计费标准准确计算公证费;最后,通过正规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确保费用缴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异议,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向相关部门投诉。 2024-11-24 14:18:06 平台广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634214.html
3.房产继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免费法律咨询房产继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通常根据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确定。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https://www.66law.cn/question/49488499.aspx
4.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税费(新规继承父母房产不需公证了)感谢委托人的锦旗和对我们的认可!一个继承纠纷案件,从继母不配合做委托人父亲的行为能力鉴定,到推翻https://www.dalvlaw.cn/question/483199.html
5.继承房产要交多少税印花税,其中合同型是按照房子总价值的百分之零点零五,也就是说房子价值八十万的话,那需要交80万乘以0.05%等于400元的合同印花税。而权证印花税是每本五元。契税,假如是法定继承人,可以免交,假如非法定继承人,要按照百分之一点五的税率交。https://m.jia.com/zixun/jxwd/960344.html
6.房产继承找律师多少钱房产继承找律师多少钱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2)法律文书:600元https://www.falvzhijia.com/question/2925/
7.遗产房产继承过户问题一、房产人去世了,他占有的房产份额就会涉及到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遗嘱的,由遗嘱上的指定继承人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一般情况下,是由第一顺位http://www.jzlawzx.com/zmt/24900.html
8.房产继承的公证如何办理?公证办理需要多少费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需要一些费用,主要包括房产继承公证费用、房产过户的税费以及房屋估价费用。那么房产继承的公证如何办理,房产继承的公证办理需要多少费用呢? 办理继承房产过户需要一些费用,主要包括房产继承公证费用、房产过户的税费以及房屋估价费用。那么房产继承的公证如何办理,房产继承的公证办理需要多少费用呢? https://m.fang.com/zhishi/xf/qg_177314.html
9.房产继承公证要多少钱?房产继承要多少钱房产继承需要多少费用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房产继承公证要多少钱?房产继承要多少钱房产继承需要多少费用相关内容 听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房产继承公证要多少钱?房产继承要多少钱房产继承需要多少费用相关内容的相关内容知识,希望https://m.471.cn/zt/6547435.html
10.房产继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继承应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才可以发生,房屋的产权也不例外,且是最重要的条件。有时候房产权属拥有人为了避开继承人争夺房屋,生前就把房屋进行了合法的分配,这虽然是一种合法行为,但却不是继承行为,而被叫做生前的赠与行为。https://m.jiwu.com/baike/28516.html
11.继承父母留下的房产,过户等费用一般是多少?我们都知道房产过户要需要一笔费用的,但是对于继承父母的房子要不要缴费或者缴费多少,相信许多人还是不了解的。而我们现在如果继承父母的房产需要多少费用?下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做一些整理,在这里我们所说 及时楼市资讯,就上楼盘网 长按识别二维码,查看详情! https://m.loupan.com/bazhou/news/202211/5014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