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老张夫妻俩有一套蚌埠市区学区房,小外孙今年就要报名上小学了,但经过咨询他们才了解到,这套学区房必须要过户到女儿名下,小外孙才能用学区顺利入学。老张夫妻有些担心,万一房产过户给女儿,以后女儿不叫他们住了或者私自把房产处置了怎么办?万一女儿和女婿婚姻出现变故,那这套房子被分割怎么办?带着这两点疑问,老张夫妻来到市众信公证处咨询、求助。
公证员表示,他们二老担忧的这两点,是很多父母普遍担心的问题,他们可以通过与女儿共同办理赠与合同公证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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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将该学区房赠与女儿个人单独所有不属其夫妻共有财产。这样房产过户到女儿名下后,登记为单独所有,与女婿无关,不会因为女儿婚姻变故造成房产被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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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赠与合同中明确,女儿作为受赠人要履行附加义务,即女儿要在该房屋上为老张夫妻设立居住权,保证老张夫妻有生之年有权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双方共同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和居住权登记,这样就不用担心女儿私自处置房屋的情况发生,因为未经居住权人同意,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能擅自出售、出租。
在现实生活中,赠与合同附件义务一般包括居住权、收益权等。比如将商铺赠与子女,但要求由父母继续收取租金。根据法律规定,如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赠与人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661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665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