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交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1990]60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三、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四、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土地使用税
1、非房地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企业
六、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七、企业所得税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若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对此部分租金收入按租赁期在不同的年度间均匀摊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