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保房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要求,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自2016年9月19日起实施住房限购政策,暂停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为落实好住房限购措施,现将《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9月18日
实施住房限购有关事项操作细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提供二手住房买卖居间代理服务。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附件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购房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确认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信息表》(附件2)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3)申请信息确认,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对购房人是否属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信息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核对后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及拟购房人签字确认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统一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附件4),对符合条件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出具《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
四、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信息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凭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或二手住房转让合同。其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和《杭州市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原件,在办理房产交易确认手续时一并提交。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须留存备查。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限购规定从事销售、经纪业务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抄告国土、税务、工商、银监、人民银行、公积金等部门。
附件3:
杭州市区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地址
1.杭州市房产档案馆一楼服务大厅
开元路40号87068826
2.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
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1楼A区89898924
3、杭州高新区(滨江)城建档案馆
新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一楼87795846
4.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之江分中心
转塘街道象山社区368号81109651
5.萧山区房地产管理处档案馆萧山区城厢街道人民路308号82768879
萧山区市心北路888号市民服务中心83587653
6.余杭区房地产管理处
临平南大街265号(余杭区市民之家)89282585,86139827
注:
1.该查询记录仅供办理购房及办理房产交易确认和产权登记专用。
2.该查询记录的信息为杭州市区限购范围内(不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富阳区)的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及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信息。
3.查询人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