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
释义在本自查报告中,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一、自查依据
1、根据国发[2010]10号文第五条第(八)款规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根据国办发[2013]17号文第五条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券监管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或重大资产重组,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禁止其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二、自查方法及手段
针对本次专项自查事项,公司通过如下自查方法及自查手段进行自查:
(一)明确自查范围
公司根据《监管政策》的要求,将本次专项自查的自查范围明确为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在建、拟建及已完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涉及闲置土地情形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2、查阅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设批准文件;
(三)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涉及炒地行为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
(四)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采取的自查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1、查阅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项目中的商品住房
项目(以下简称“经自查商品住房项目”)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三、自查的项目范围
经公司自查,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共计351个,其中拟建项目29个,在建项目170个,已完工项目152个,具体项目如下表所示:
四、本次自查的具体内容和结论
(一)关于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的自查
(1)国务院于2008年1月3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8]3号文”)第二条第(六)款“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规定:“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3)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修订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现行《闲置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4)《监管政策》规定:“对于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问题认定,以国土资源部门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为准;对于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事项,中介机构应当充分核查披露。”
2、自查结果
经自查,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未曾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因闲置土地发出的《闲置土地认定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告期末,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因闲置土地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或正在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况。
3、自查结论
(二)关于是否存在炒地行为的自查
(1)国发[2010]10号文规定:“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2)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对“炒地”的含义、内容或适用条件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发[2011]1号文”)规定:“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3)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
(1)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将开发建设投资未达到项目总投资25%以上(不含土地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外转出的行为。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炒地行为,符合国发
[2010]10号文、国办发[2011]1号文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的自查
(4)国办发[2013]17号文第五条规定:“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2020年4月底至2020年5月初,网络媒体上出现了“招商蛇口深圳一楼盘“捂盘惜售”、192套房源遭锁定”的报道。经自查,上述涉事楼盘系深圳市太子湾乐湾置业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发的位于太子湾DY02-04地块的云玺大厦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
根据深圳市太子湾乐湾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住
鉴于上述,太子湾云玺大厦项目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情形,不存在因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因此正在被主管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基于上述自查情况,公司及下属公司报告期内纳入自查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符合建房[2010]53号文、国办发[2010]4号文、国发[2010]10号文以及国办发[2013]17号文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之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