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龙江网讯在中介人员带领下去看了房,并签订了居间合同。相中房子后认为价格高而未买,后来却私下与房东交易。中介认为遭遇“跳单”,状告买主按照协议中登记价格的5%索要中介佣金。2015年11月10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买方有违诚信,但中介方索要佣金依据为违约条款,标准过高,故应予调整,最后按照合同条款中房屋成交额的1.5%支付佣金的标准,判决买方支付给原告中介佣金10800元。
2014年12月17日,被告张先生与金女士(系夫妻关系)共同来到原告大庆一房地产经纪公司,欲通过原告公司购买房屋,随即原告公司工作人员崔某便带二被告先后看了五处房屋。
二被告表示对上述房屋中大唐世家的一栋楼房很中意,并要求原告联系房主与二被告见面进一步协商。
两天后,因此房主系学生,且在外地上学,为此,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上了房主的父母,组织他们与二被告在原告公司进行协商。
经过多次磋商和沟通,但都因房主的父母要价过高而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致使本次购房未能成交。
之后,二被告未通过原告公司,再次找到了该房主的父母,与其进行协商,达成了房屋买卖意向,并办理了交易手续,交易价格为72万元。
原告公司得知此事后,便向二被告索要中介费用,但被对方拒绝。为此,该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中介佣金53000元。
在诉讼中,二被告辩称,本案系居间合同,原告公司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也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佣金条件;自己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本案房屋的交易信息完全合情合法,作为购房人有权以更合理的价格选择交易条件,该行为不应视为对《居间合同》的违反;另外,原告公司也违背了居间人的诚实信用原则,无权要求购房人支付任何佣金及费用
近日,经过审理,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给付原告中介佣金10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及看房确认单》属居间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该居间合同成立并已生效。
作为中介公司,原告已经履行了带领二被告看房的义务,并为二被告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提供机会,二被告与涉案房屋的原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成交,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佣金。
双方签订居间协议第四条约定,法官认为,此条款不是佣金条款,应系违约金条款,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损失,应予适当的调整,因此原告以此条款主张要求支付53000元佣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应按照房屋成交额的1.5%支付佣金较为合理。
关于被告抗辩本案的居间合同原告没有履行,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佣金的条件的主张。法官认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带领二被告看房的义务,并为二被告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提供机会,故对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抗辩自己是在其他途径获取本案房屋的交易信息完全合情合法,其有权以更合理的价格选择交易条件,该行为不应视为对《居间合同》违反的主张。法官认为,因为被告没有提供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本案房屋信息的证据,同时虽然与房主私自以合理的价格交易,但不影响居间合同的成立。
关于被告抗辩原告在确认单上填写房屋价款为106万,而实际成交价为72万,因此原告故意隐瞒实际价格从中获利,违背了居间人的诚实信用原则,无权要求其给付任何佣金及费用的主张。法官认为,争议房屋的价格由开始要价106万到成交价72万均系房主所为,并非原告故意为之,因此不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说,故对此辩解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二被告应按照房屋成交额的1.5%向原告支付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