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篇一:房屋漏水纠纷案例(3397字)【基本案情】2005年春,一直在山区生活的赵某欲进城安度晚年,便委托女婿杨某为其在某县城购买一套楼房。同年7月,杨某以自己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赵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三楼以上为住宅,二楼以下为商铺)中一套三室两厅住宅(房号为307)。双方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该房交付后,赵某又委托杨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中,杨某对房内的自来水管线进行了改装,并附加了球阀。2006年11月6日,杨某在某房产局为赵某办理了私
2、房产权证,产权确定日期为2005年6月30日。因赵某的丈夫被摩托车撞伤,一直在原籍休养,该房无人入住。2006年10月29日早晨,在赵某楼下经营内衣的刘某与丈夫一如往常到店里开门营业,当她走到门口时,发现店里向外流水,便急忙打开店门冲到店后的库房,顺着水声望去,只见屋顶的自来水管处涌出一条水柱,就赶紧搭梯子去堵水,直到上午12点左右,杨某找来城建局的工作人员关掉总供水阀,才止住了水。经刘某与杨某妻子王某和刘某店内的店员对被水浸泡的货物进行了清点,被损坏的货物价值达37740元。为保全证据,刘某请来了当地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对现场事实及受损清单进行了公证。当日,杨某
3、给刘某出具了受损货物数额价值确认书,并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予以证据保全。2006年10月30日,某公证处为杨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7号公证书,对307房因自来水主管道阀门脱落、跑水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当日,该公证处也为刘某出具了(2006)额公经证字第188号公证书,对其店内被水浸泡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清点被水浸泡的物品,确认了因浸泡损失的物品价值,并收取公正费300元。漏水事故发生后,刘某多次找杨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经查,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经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审核,于2005年
4、7月以合格竣工验收。该商住楼交付使用后,多次发生供水阀门破裂、脱落事故。2006年11月1日,因该商住楼再次发生漏水事故,某城建局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通知,责令某房地产公司对其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室内供水管线进行排查、维护,将供水阀门全部进行更换,赔偿供水部门及用户的经济损失。另查,依据某房地产公司给杨某和各住户提供的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保修协议,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银联商住楼,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发生本次漏水事故时,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2006年10月31日,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4万
5、余元。答辩中,杨某以自己不是307房的房主,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为由,要求驳回刘某对自己的起诉。同时,以发生漏水事故是由于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的主供水管道阀门破裂、脱落造成的,刘某的损失应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为由,申请追加某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得知发生漏水事故的307房的产权归赵某所有后,刘某也向法院提出了追加房主赵某为共同被告的申请。法院依法准许杨某、赵某申请追加被告的请求。诉讼中,某房地产公司主动放弃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否是杨某改装室内供水管线所致的司法鉴定。【观点碰撞】针对此案的裁判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引起
6、漏水事故,造成原告店内货物毁损及店面装修损坏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要准确判断谁是责任主体,就必须查清谁是造成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的责任人,谁是造成此次漏水事故的人,谁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房地产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307房漏水的情况下,应对刘某的损失予以赔偿。1。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是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造成财产损害的原因是赵某房屋内供水阀门破裂跑水将刘某经营的内衣店部分内衣损坏。某房地产公司并没有给刘某造成财产损害,至于赵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安装的供水管道阀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7、。本案应由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若某房地产公司出售的房屋的供水管道阀门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是引发本此漏水事故的直接原因,赵某可以通过向某房地产公司追偿挽回自己的损失。法理评析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某房地产公司与住户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第5项的约定:“该商品房配套公共建筑使用权归出卖方(某房地产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给排水管道尚在保修期内的事实,某房地产公司是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的使用人和维修人,即对307房室内供水主管道负有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
8、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一旦出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本人、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情况下,建筑
9、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免除责任。因此,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和举证倒置原则,即某房地产公司要达到免责的目的,必须提供本案供水主管道阀门破裂、脱落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证据。事实上,在发生此次漏水事故之前,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因供水阀门破裂已发生多家多次漏水事故,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三种免责事由存在。依此可以推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住楼虽然是以合格竣工验收的,但并不等于其销售给赵某的住房的室内供水主管线没有质量问题。其次,本案杨某在为赵某装修307房时,确实对室内供水管线进行了改装,此改装是否是
14、屋的共用部位,而共用部位的质量问题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后,应该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但如果透寒部位属于业主自用部位,保修期满后,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不能使用此资金。漏雨透寒是在保修期内出现的房屋质量问题且您有证据证明曾向开发商要求过维修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维修责任。如已超过保修期且属于公共部位的,则应要求物业公司予以维修。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业主可以请物业公司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至于物业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金,
15、业主可以主张从其应交的物业费中扣减。律师提示:房屋的共用部分维修主体是开发商和物业。目前,房屋质量问题中常见的就是房屋漏雨和透寒,但维修及处理方式则各不相同。业主购买的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开发商,由其负责维修。保修期满,出现质量问题的,如属于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可使用启动房屋维修基金,并由物业公司组织维修;如属于自用部位的,则应由业主自行负责维修。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未进行维修或未能修好,在保修期满再次发生问题的,仍应由开发商负责维修,或者由开发商委托其他单位负责维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6、2003年6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3。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
17、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
18、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篇三:房屋漏水纠纷案例(910字)一、案情简介:2006年3月,北京胡先生(化名)购买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的最顶层,面积1000多平米,胡先生交付了房款,2007年5月收房。该楼盘名为住宅,实为写字楼。胡先生收房后,正遇夏季,顶层不时漏雨,为此,找物业公司进行了多次维修,但仍未全面解决顶
19、层漏水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胡先生遂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讼请求:1.要求房地产公司对房屋漏水情况进行修复。2.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该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房地产公司应按每天每平米5元的租金标准赔偿原告胡先生。3.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房地产公司承担。二、法院裁判:经过委托房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胡先生的房屋漏水属于严重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应予维修,维修期间的损失应由房地产公司赔偿。经价格事务所鉴定,租金损失每平米每天5元。法院遂判决自2007年7月30日起至该房屋实际修复之日止,房地产公司按每平米每天5元的租金标准赔偿胡先生。诉讼费、鉴定费由房地产
20、公司承担。三、案例点评:1.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履行、违约责任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合同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对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诉讼,均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2.适用法律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可以参照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
22、了厕所和厨房的隔墙导致上下层防水层损坏而致漏水,而王某则认为自己的装修并没有破坏楼体结构,认为房屋漏水是开发商所建房屋的质量存在问题。双方僵持不下,最终闹上法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
24、水的状况,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但是随后也有法学家提出了反对意见,因此房屋漏水案件能否先予执行的探讨便没有了结论。希望这一问题,能引起法律界的重视,真正理解案中当事人所遭受的痛苦。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的邓永清律师认为房屋漏水,找出漏水原因是关键,若漏水原因是因为楼上业主的疏于管理或者未注意谨慎义务而导致的积水渗透,这种情况下楼上住户必须出对漏水造成楼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篇五:房屋漏水纠纷案例(1731字)2014年的房地产投诉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从这些案例中市民可以吸取哪些经验?近日,市消委会发布了去年十大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关于房地产领域的维权典型案例有三个。案例一房屋漏水开发商不愿
25、维修2014年4月,南头消委分会收到一宗投诉:消费者何先生于2013年6月1日与某装饰贸易部约定,由该店承接消费者房屋的铝合金窗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40458元。因缺乏施工前期相互沟通,造成工程安装质量不过关,该房屋窗户每逢下雨天便严重漏水,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消委会介入后,按照新消法要求商家承担装修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商家最终承认,该店工人在该项工程确实存在失误,商家承诺免费为消费者维修全部窗户直至不漏水。5。消委会点评:装修有问题需经营者举证无责以前发生装修质量问题,装修公司通常会要求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