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西民主大街17号一处房产出租
项目编号
长春市-GY-ZL[2023]003号
披露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年10月31日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年11月13日
11月6、7日,标的所在地。
2023年11月14日15时
标的展示联系人
王哲
13943199977
项目咨询联系人
陈先生
0431-88779646
2023年11月15日
交易系统网址
交易系统咨询联系人
软件客服:4009980000
0431-88779873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西民主大街17号一处房产出租项目通过长春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请予审核。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出租方: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二、出租标的简况
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是否
是否
存在优先承租权人
出
租
条
件
及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竞买人(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标的简介
拟出租标的为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所有位于西民主大街17号的房屋一处,按现状将房屋整体出租。
标的1:原花店,1/7层,无抵押,拟出租面积约30平方米,有供电、上下水、供暖,简单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少量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竞买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即以成交价为首年租金,价格不再作调整。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尾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意向承租方应在竞买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三、出租期限:3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租金调整约定、标的交付期限
1.首年租金挂牌价详见明细表;
2.租金按年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交齐;
3.每年租金不变。
4.成交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向出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详见明细;
5.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交齐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五、招租方式及交易保证金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交易保证金详见明细表。
1.承租方须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承租方不得改变
承租期间承租方所需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聘用,承租
七、税费问题约定
八、期满后的处置
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收回标的,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其在15日内自行拆走,逾期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
九、违约责任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扣除。
三、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名称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基本情况
住所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文化街158号第5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玖生
注册资本(万元)
1696.0
经济性质
11
内部决策
情况
以下决议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符合规定。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会议纪要
出租行为
批准情况
批准单位
名称
吉林省财政厅
批准内容
同意
四、交易条件
交
易
公告期
限时报价周期
90秒
挂牌底价
4.5万元
挂牌底价对应租期(月)
详见明细表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
公告期满,如未产生意向承租方
或在报价期内没有有效报价的
□信息发布终结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申请信息发布
□其他
其他条件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证金
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是□否
2023年11月14日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交纳方式
以在系统注册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转账(不接受他人代付款)
保证金账户信息
保证金户名: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幸福街支行
标的编号
标的名称
保证金账号
保证金金额(万元)
长春市-GY-ZL[2023]003号00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幸福街支行(3113610042956420020)]
1.3
保证事项
1.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出现下列情形时,出租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D.承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承租的;
处置方法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承租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资产出租明细表
(附表)
(房屋土地)
序号
出租资产名称
权证号
坐落位置
目前状况
出租面积(㎡)
证载用途
出租期限(月)
挂牌价(万元)
交易保证金(万元)
租金交纳方式
租金调整约定
标的交付时限
附属设施
履约保证金(万元)
限时报价周期(秒)
备注
1
长房权字第10304248号
长春市朝阳区西民主大街17号
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约30㎡
营业
36个月
4.5
12个月
租金按年交纳。成交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成交价款(首年租金);成交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纳剩余成交价款(首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在上年租金到期前3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交齐;
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1年租金)交齐后5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