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

1.执法主体名称: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执法机构设置:住房管理科、建筑市场管理科、城乡建设科、济南市莱芜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济南市莱芜区建筑业服务中心、济南市莱芜区城镇化与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3.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

4.联系方式:0531-76217045

二、执法职责、权限

行政许可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1.执法事项

(1)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2)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已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注:其他29类工程需要一并完成专家论证并出具合格意见,该专家论证由区住建局申请、省住建厅消防处落实)。

2.执法机构和岗位

实施机构:济南市莱芜区建筑业服务中心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即时送审查岗位审查;

⑥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⑦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⑧办理时限为5天。

(2)审查岗位职责:

①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③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④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⑤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机构,由审核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⑥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⑦办理时限为13天;

⑧立卷归档。

(3)合法性审查岗位职责:

①审查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等;

②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

③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审查岗位执法人员的书面报告交由审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④办理时限为1天。

(4)决定岗位职责:

①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②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

③办理时限为1天;

④交审查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4.执法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执法事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3)行政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

2.执法机构

行政征收

1.执法事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依据:

关于转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莱芜区财【2019】2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

《济南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济建发【2020】50号

《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济建发【202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0号

《关于印发优化济南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工改字【2020】12号

(1)征收岗位职责:

①接收申请人报送的申报资料或者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由其他岗位转来的需要本岗位征收行政征收项目的信息资料;

②审核申请人申报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③审核申请人享受减免行政征收项目待遇的,在减免行政征收项目期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申报;

④审核申请人申报缴纳行政征收项目方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⑦对申请人违反规定逾期缴纳行政征收项目按规定应加收滞纳金的,征收岗位人员可同时开具滞纳金缴款凭证征缴入库;

⑧征收机关采用现金方式征收的应在收取现金的当日或次日,将行政征收项目款与缴款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填开汇总缴款凭证将现金向国库解缴;

⑩办理时限为当天。

(1)关于转发《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莱芜区财【2019】21号)

(2)《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基础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8】33号

(3)《济南市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济建发【2020】50号

(4)《济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征收标准》济建发【2021】1号

(5)《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19】10号

(6)《关于印发优化济南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济工改字【2020】12号

行政确认

(一)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1.执法事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原件及其电子档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

3.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①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予以行政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出具行政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③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⑤送达行政确认书;

④发现行政确认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⑤写出拟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合法性复核岗位审查;

⑥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⑦办理期限为20天。

(二)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

行政确认的依据:【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实施机构:济南市莱芜区城市更新服务中心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行政确认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⑥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⑦办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四)公租房租赁补贴资格确认

行政确认的依据1.【部委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部委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二、明确租赁补贴具体政策(一)研究制定准入条件。……具体条件和比例由各地研究确定,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布。(二)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各地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补贴申请家庭支付能力以及财力水平等因素,分档确定租赁补贴的标准……(三)合理确定租赁补贴面积。……原则上住房保障家庭应租住中小户型住房,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超出部分由住房保障家庭自行承担。(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三、强化租赁补贴监督管理(一)规范合同备案制度。租赁补贴申请家庭应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二)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按户建立租赁补贴档案,定期进行复核,及时掌握补贴发放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信息的变动状况。……(三)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行政确认的依据:1.【其他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45号)七、监督管理(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2.【其他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

1.【其他文件】《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45号)七、监督管理(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

2.【其他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行政管理工作。

(六)产权单位向城镇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认定

1.【其他文件】《关于清理公有住房出售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7号)文件全部内容。

行政检查

(一)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1.【部委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162号,2007年11月8日)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2.【部委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济政办发【2022】1号)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与“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工作相结合,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检查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二)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执法事项:

行政检查的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三)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五十五条:“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4.执法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第五十八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二)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七)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4.执法责任: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七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注销资质证书。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九)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第四条、第四十三条;《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十)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46号,2019年4月修改)第三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八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十一)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十四条。

(十二)对其他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条。

(十三)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

(十四)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十五)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21年12月3日修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民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实施机构:济南市莱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管理办公室。

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六)对建筑市场的监管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8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委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改)第四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二条。

实施机构:建管科

3.岗位职责

4.执法责任

(十七)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2015年1月通过,2018年12月22日修改))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2007年6月制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通过,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修正)第三条、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2011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

(十八)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实施机构:莱芜区住建局燃热办

依照《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一)公租房租金收缴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十三)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4.执法责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住建部令第29号修改)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4.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四)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4.执法责任: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改)第11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行政检查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十六条:“开发项目经批准确立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性能认定要求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

4.执法责任: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五十八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第五章:“5.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抵押等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及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5.2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3预购商品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4存量房抵押备案一般程序:……;5.7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建立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二项第五条:“推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制度。房屋抵押当事人应将房屋抵押合同通过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经网签备案的房屋抵押合同,作为金融机构发放抵斩贷款的依据之一。”

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17号)第二项:“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屋买卖和抵押流程管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抵押合同网上签约以及备案管理工作……”

4.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行政检查的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住建部令第8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第6号令)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行政检查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4.执法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通过,2018年3月修订)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

行政检查的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4.执法责任: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一)对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明或者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预售许可证明的;(二)发现商品房销售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十一)商品房预(现)售合同网签备案

行政检查的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3.5现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参照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流程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八)延伸端口就近办理。“新建商品房买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买卖,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办理网签备案;金融机构提供房屋贷款的,可由金融机构为当事人办理房屋买卖合同、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十三)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按照房屋网签备案业务操作规范要求,统一流程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工作,及时获取和上传交易数据,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全覆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二)工作目标”实现房屋网签备案全覆盖,在全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全面实行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三)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实现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网签备案系统全覆盖。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十一条:“商品房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并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备案机关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4.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七十一条:“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2001年6月旅行)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行政检查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过,2007年8月修订)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的监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通过)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

《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

四、执法程序

一般行政检查流程图

五、监督途径

1.行政复议: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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