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司法保障政务公开常务公开
二、行政--政府内在和外在动力将持续促使政府信息公开常态化
三、司法--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保障将更加有力、有效
四、用法--公民申请和获取政府信息将更方便,更理性
五、功能--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和功能将更多元化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价值和功能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发挥政府信息对发展社会经济、科研创新和人民生活的作用,但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并不限于这些。例如,在反腐败和提高政府公信力方面,在保障公民对国家政策和政府管理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方面,在防止自然灾害和应对突发事件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7年2月6日中央深改组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其意旨即在于更充分发挥和利用公共信息资源(公共信息不等于政府信息,但包括政府信息)的多元功能和作用。该《意见》尤其强调,要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进一步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促进信息惠民,发挥数据大国、大市场优势,促进信息资源规模化创新应用,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释放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功能的发挥和利用,在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也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十大政府信息公开案例中的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即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行政审判的这一趋势。
六、界限--政府信息公开和例外的界限将更明晰
案例一: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
案例二、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
案例三、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
2012年5月29日,奚明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05〕403号)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2012年6月25日,公安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公开。奚明强不服,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书后,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是秘密级文件;《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系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内容密切关联。公安部经进一步鉴别,同时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信息,且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判决驳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
奚明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将进而推进执政党党务信息公开
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决定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与中国共产党党务信息公开具有密切的联系。因为中国共产党不是一般的国家执政党,它对国家整体的经济、社会、文化事务实施领导,并且直接行使部分重要的国家公权力,如党管干部、党管意识形态、党管监察监督等。因此,在中国,政府信息的源头往往是执政党的党务信息,例如,中央的许多政策文件是由党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地方的许多政策文件是由地方党委和地方政府共同发布的。各级政府发布的许多决定、命令往往是对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从而在中国,政府的公开透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仅有政府信息公开是不够的,还必须有中国共产党党务信息的公开。事实上,近十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作,已经对执政党党务信息公开产生了很大的推进作用。2013年,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即明确确定要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近几年,党中央制定和发布的多项专项党内法规(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均对执政党党务公开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以预言,随着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执政党党务信息公开制度将进一步健全、完善。
八、深化–更加注重政务公开,更加注重公开的精细化、更加注重公开实效
政务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进一步的扩展和深化。政务公开的“政务”涉及国家行政权的整体运作,包括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管的整个过程,政务公开的主体也因此比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更为多元。而且,政务公开不仅包括行政权运作形成的静态信息的公开,还包括行政权运作过程的动态活动的公开,政务公开内容也因此比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更为广泛;另外,政务公开不仅包括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申请主动获取政府信息,而且更包括政府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将政务活动向公众开放,使公众能通过直接参与政务而影响和监督政务,政务公开的方式也因此比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更多样化。
为了促进政务公开的实效,《要点》还规定了4项专门保障措施:其一,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为此,要更好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政策的同步解读,政府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带头解读政策,另外,应加强热点舆情收集、处置、回应和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其二,提高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设,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其三,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制定出台全国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增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其四,提高政务公开队伍专业化、理论化水平,并将政务公开工作全面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所占分值权重不应低于4%。
透过2016年中办、国办发布的《政务公开意见》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我们可以深切感受到我国未来政府信息公开发展的重要趋势之一:更加注重政务公开,更加注重公开的精细化,更加注重公开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