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2年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苏建函建〔2022〕27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25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苏住建建〔2021〕12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7号),现就2022年一季度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在此期间,之前未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新企业可根据自身资质情况进行登记注册、专业申报、纳税额分配、业绩和奖励信息录入等工作;已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须进行企业信息更新维护、纳税额分配、业绩和奖励信息申报等工作。各地住建部门须对企业各类信息进行审核,并录入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和日常检查结果。“系统”关闭之后产生的信用信息,将计入下季度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一)企业方面
4.纳税额分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在纳税额确认无误后,可根据企业申报房建、市政、装饰三个专业的情况,对企业纳税额进行比例分配(轨道交通专业取企业纳税总额,不参与比例分配)。企业须在本季度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关闭前完成纳税额的分配工作(未进行纳税额分配的专业,将没有纳税得分)。纳税额分配每个企业每年仅一次机会,一旦确认分配额,全年不可再调整。
(二)管理部门方面
3.日常检查得分录入。本季度各地住建部门可根据辖区内日常检查的工作安排情况,在“系统”内录入项目的日常检查得分,该得分将于今年二季度纳入企业2022年上半年的日常检查得分统计。
5.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请各地住建部门按照文件内容,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工作,确保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准确、严肃。
三、管理工作要求
近期,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今年我市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请各地住建部门坚决落实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强化与企业信用评价、市场准入、招投标等方面的紧密联系,进一步发挥“两场联动”的作用,具体要求如下:
2.强化不良行为录入。各地住建部门须进一步加强企业各类不良行为的信息录入工作,尤其是一般不良行为的信息录入。目前,仍有多个地区未落实企业一般不良行为的信息录入工作,请各地住建部门以当前我市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为前提,提高思想认识,按照“隐患即事故”的原则,强化现场检查,落实不良行为扣分,多手段、多维度地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工作。
3.做好工程项目监督。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信息要素归集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38号)要求,落实合同信息归集情况的核查、施工过程的监管以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等工作,定期向社会公示合同归集信息,接受社会的监督。
4.规范日常检查工作。请各地住建部门严格按照《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力争做到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日常检查全覆盖。请各地住建部门认真严肃对待日常检查工作,确保过程公平公正、打分标准一致。我局将适时开展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工作的督查行动,对日常检查管理不到位的地区将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