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所有权登记

第二节抵押权登记

第三节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第六十四条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地役权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其他必要材料。第六十五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第六十六条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节预告登记

第五节其他登记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第九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二)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THE END
1.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房产登记管理办法在实施之后,其实就是为了能够创造更加健康的房产交易环境,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产交易安全,保护购买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https://www.jiwu.com/baike/88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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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产登记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是什么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 进行登记。 展开全文 咨询在线律师 34250 位律师在线 网友都在问 换一批 如果房产信息有误,如何根据管理办法进行更正? 房产登记管理办法中是否有https://m.66law.cn/v/wenda/1435777.aspx
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7. 档案管理的监督和评估: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方法,包括定期检查、评估等。 以上是一些可能包含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范中的内容,实际的规范内容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https://www.danganj.com/news/17297.html
5.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细则(十)接受市教委的监督和指导,完成房地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和后勤保卫部门工作职责由其他相应管理办法或细则规定。 第三章取得与登记 第八条 事业单位土地的取得主要由下列几种形式: (一)政府划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其他事业单位无偿划拨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https://gzc.shu.edu.cn/info/1020/1027.htm
6.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条 本市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 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占有、使用、 经营、处置权的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核实和确认房地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26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