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现在卖二手房,房产中介说要到住建委进行登记委托中介才能卖房,不知是否需要到住建委网上去登记签名?
答:您好,业主售房时可自由选择委托中介或自行寻找买家进行自助交易。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规定,如中介接受消费者委托买卖房屋,中介作为受托方应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为保障委托方权益,进行委托时需在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上进行注册,以便办理电子签章。业主进行委托后,可实现一家委托全网联卖,大大提高房屋销售效率,减少后续纠纷。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二、联买说
星级指标征求意见啦!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资讯版2022-02-1617:04
2021年11月19日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正式上线,标志着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正式迈入“单边代理”时代——卖方“独家”,全网联买,相互监督的全新交易模式。在此基础上,新版二手房交易网签系统通过与深房中协数据对接,取得了全市实名登记的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综合评价(包括从业年限、信用状态、专业程度、服务效率、成交业绩等多维度)数据,并进行评级排序,最高为五星级,星级越高,代表该中介从业人员信用良好、服务专业、业绩突出,新系统将优先推荐给委托人,而信用不好的、业绩差的、长期没有成交业绩的中介人员,新系统会将其排在后面,通过市场竞争,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
蒙圈儿归蒙圈儿。但是在法律上,有两点,我是还需要说一下,有不同的意见可以讨论。
基于上述2点考虑,我一直认为不应该叫全网联卖。以自己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后缀为其他公司的房源编码信息,若没有得到业主的委托,业主投诉以后,可能会被处罚,或者说被其他中介公司投诉,擅自以其他企业名义开展业务。
一、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是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
三、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信息应当与事实相符,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未经核实的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不得采取内部认购等手段营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误导和欺骗当事人。不得泄露或利用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与他人串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2017修正)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并附有相应的信息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与当事人签订书面经纪服务合同,取得系统自动生成的房源信息编码。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凭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编码,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对相应的房源信息进行查验。
第四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企业名义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开展业务;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地产交易价格等信息,赚取交易差价;
(三)为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的房地产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超过规定限额代收或者监管当事人交易款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超出部分的款项,按超过限额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行为每次处5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未发布或者未按规定发布房源信息编码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发布或者未按规定发布的房源信息编码每条处1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有第四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房地产经纪人执行业务时未按规定签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按未签字执行业务数量每宗处5000元罚款,对所属房地产经纪机构按未签字执行业务数量每宗处1万元罚款。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
一、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一)规范中介机构承接业务。中介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中介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
(二)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委托人同意后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进行房源信息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五、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规〔2021〕1号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通过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在网站等渠道发布房源信息实行实名制。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未经核验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查封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违反此条规定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地产经纪信用评价标准(修订版)的通知芜市建函〔2021〕86号
(十八)未经当事人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签订网签合同。(-6分)
七、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管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沈房发〔2021〕3号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3.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承揽业务时未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相应房源信息。
八、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国有房产中心,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化管理的通知2021年01月12日
九、佛建〔2021〕65号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房源信息真实性校验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委托人同意的才可以对外发布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应当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租金、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