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系统

关于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新村旧城区

改造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旧城区改建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委托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依法作出东钱湖钱湖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2016〕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征收范围为东至东钱湖旅游学校,南至钱湖西路,西至供电路,北至镇幼儿园。具体位置为钱湖西路1幢(6弄)、4幢、5幢、6幢、7幢、8幢、10号、10-1号、10-2号、10-3号、10-4号、2弄2号、12弄(10-23)号、14弄(1、2、3、7、8、9、11)号;供电路1幢、2幢、5号、6号;东钱湖旅游学校教工楼1-3号、宁波盛通汽车部件厂。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9640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39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东钱湖镇村镇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

三、签约期限为3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三日,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为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新村旧城区改造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网站网址WWW.dqlake.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2016年7月7日

附件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钱湖新村旧城区

改造工程(二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至旅游学校,南至钱湖西路,西至供电路,北至镇幼儿园。具体位置为钱湖西路1幢(6弄)、4幢、5幢、6幢、7幢、8幢、10号、10-1号、10-2号、10-3号、10-4号、2弄2号、12弄(10-23)号、14弄(1、2、3、7、8、9、11)号;供电路1幢、2幢、5号、6号;东钱湖旅游学校教工楼1-3号、宁波盛通汽车部件厂,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9640平方米,其中住宅17937平方米,非住宅1703平方米;涉及总户数约239户,其中住宅233户,非住宅6户。房屋地段等级为东钱湖一级。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建发〔2015〕7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5〕107号)以及《关于印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东旅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其中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应当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经测绘)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建筑面积的房屋,其补偿的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具体细则如下:

1.住宅房屋均按封闭式阳台计算面积。如一楼另有搭建并认定为可补偿面积的,阳台投影部分重复计算的应予以核减。落地房除前阳台外,其余阳台投影部分不得计入可补偿面积。

2.征收砖混结构成套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统一以最大一套建筑面积作为补偿面积。最大一套房屋不包括带阁楼的顶层房屋和所有权证记载明显错误的房屋。

3.商品房面积(含阳台)经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绘,以测绘面积或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从高确定(权证记载面积有明显错误除外),所有权证记载面积已包含自行车房(车棚)面积的,应予核减。

4.征收自建房屋,面积(含阳台)经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绘,以测绘面积或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从高确定(权证记载面积有明显错误除外)。对未计入所有权证的原建房时所属阁楼高度大于2.2米部分,经测绘后计入可补偿面积。经整修后新搭阁楼增加面积不得计入。

(三)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东钱湖管委会组织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具体细则如下:

1.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绘确定。

2.认定可补偿面积应满足住房建筑规范标准,且符合以下二款之一的,可认定为可补偿面积。

(1)1998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第二部土地管理法之前),以国土部门提供的2005年完成的地籍调查成果图为准,与相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并户计算。

(2)1998年12月31日后建造,有合法、有效批文,并在批文有效期内建造的,经认定后与相应国有土地上房屋并户计算。

六、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一)补偿

1.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3月2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使用年限为20年,内部无装修,住宅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为成套普通商品住宅9094元/平方米,落地房(自建房)9224元/平方米。本项目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2.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五十四平方米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评估比准价格给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4.改变用途房屋停产停业费补偿。对改变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并领取营业执照且合法经营的,给予改变用途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停产停业补偿。

(二)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货币补偿补助。

2.住房困难补助。对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四平方米的,不足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他处另有房屋的除外。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按照《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办法》(甬政办发〔2015〕107号)的规定办理。

3.临时安置费补助。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给予6个月的临时过安置费补助。其中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计发。

七、住宅产权调换补偿方案

(一)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及预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原则上为东钱湖郑隘安置小区、老镇安置小区期房,房屋地段等级为东钱湖一级。如因安置房源套型难以对应的,在黄隘安置小区以及东钱湖安置房范围内统筹安置。

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3月2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钢混二等结构,南中朝向(朝向差价率为0),标准层次(层次差价率为0),房龄全新,内部无装修,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均为9764元/平方米。本项目安置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面积及差价结算

1.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差价结算。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包括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住房困难补助金额或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金额之和)除以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比准价格为基数,按基数的15%给予产权调换面积补助后,再增加10平方米向最接近面积的套型上靠确定,其中,住房困难补助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按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上述产权调换住宅房屋按评估价值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价值结算差价,其中按基数的15%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上述增加的1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及向最接近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建筑面积部分,按该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15%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被征收人、承租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五十四平方米部分或者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含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过五十四平方米部分且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按规定结算差价;被征收人、承租人无力结算差价的,差价部分折算的建筑面积可比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被征收人、承租人安置后要求购买该部分建筑面积的,仍按征收时差价补购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公摊面积补助。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在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直接扣减后计算产权调换面积,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附属自行车房,按其评估价值的5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四)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对其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阁楼,按其评估价值的50%给予差价结算补助,在差价结算时直接核减。

(五)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土地出让金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国有出让土地、产权调换房屋为国有划拨土地的,产权调换房屋土地出让费由征收部门按产权调换房屋土地登记面积乘以国土部门确定的最新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予以全额补助。

(七)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过渡用房,过渡期限为24个月。征收部门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5元给予自搬迁之月起到提供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交付后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其中,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补偿。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最新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改变用途房屋停产停业费补偿。对改变用途为商业的房屋并领取营业执照且合法经营的,给予改变用途面积每平方米400元停产停业补偿。

八、非住宅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3月2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中砖混二等结构,层次为地面第一层,层高3.0米,使用年限为18年,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9700元/平方米。本项目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工业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工业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下列比例给予补助: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0万元以下部分为20%,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部分为10%,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

(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2)非住宅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地点和评估价格

本项目商业非住宅产权调换地点为东钱湖郑隘安置小区,产权调换房屋由评估被征收房屋同一家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商业用房)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时点为2016年3月25日,按照市场比较法评估,预测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钢混二等结构,全新,层次为地面第一层,层高5.4米,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预评估比准价格为22159元/平方米。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并按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增加补偿。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补偿,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其中,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2.0,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5.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九、奖励标准

十、其他事项

(一)征收补偿协议生效的签约比例。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80%签约比例的,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否则,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公有住房承租人已办理房改审批手续的,审批效力同时终止。补偿协议签订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二)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政策,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中心(房屋征收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东钱湖镇村镇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30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后另行公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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