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两种离婚方式下都可以就房产分割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分割。本文主要介绍离婚时双方可以采取的几种房产处理方式,以及法院对房产一般如何处理。
本文所述的房产分割有一个前提,那就是房产为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如果房产虽然是夫妻双方出资,但是登记在别人名下,那么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无法处理。
一、协议可以如何处理
1.可以约定房产都归某一方所有,无需支付给另一方补偿
这种情形下需要注意,一定要就房屋过户问题进行约定,避免离婚后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
此时,还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虽然不支付另一方补偿,但是另一方在离婚后可以享有房屋的居住权。
但注意,居住权一旦设立很难更改,并且会影响日后房屋的买卖。
2.可以约定房产归某一方所有,但是需要支付另一方一定的金钱补偿
此时的补偿可以是房屋市值的金额,也可以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金额。
3.可以约定双方离婚后房产继续共有,或离婚后卖掉房产双方分割房款
这种分割情形,常见于夫妻双方都没有办法继续还贷或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因此共同协商后可以将房屋出售,就剩余的房屋出售款双方进行分割。
4.可以约定将共同房产赠与子女,待子女成年后进行过户
这也是离婚时一种常见的房产处理方式。约定房产给孩子,可以有效避免日后对方将房产留给再婚生育子女的风险。同时,一旦离婚协议中确定了房屋赠与给子女,那么双方都不可以再反悔,任意一方都有权起诉对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房屋过户手续。
二、协议不成时法院如何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结合秦嘉泽北京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离婚时在法院就房产常见的争议有以下几种情况: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只有一方主张所有权,但是双方就房屋折价款是多少争论不休。
1、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
如果双方开出的条件仍然相似,那么法院会优先结合双方是否有别的房屋可供居住、抚养权归属(要给孩子提供住所)、房屋出资以及使用现状等,多方面考量后确定房屋产权归属。如果双方同意通过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所有权,那么就由双方竞价,价高者得,但需要按照其提出得价格支付对方一半的折价款。
2、只有一方主张所有权,但是双方就房屋折价款是多少争论不休
按照法律程序,双方可以就房屋价款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法院可以进行评估。结合秦嘉泽北京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评估机构所得出的房屋价格大部分时候远低于实际市场价格,所以关于折价款的确定其实是一种心理博弈。
以上就是有关离婚房产分割的基础内容。
现在的婚姻不稳定因素太多,很多人在很早就开始研究婚内财产转移的办法。其中,转移房产是比较困难,尤其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更难转移。但生活中依然会有转移房产的情况,针对不同的转移方法,杭州婚姻财产律师给出对应的对策,以免在离婚时处于被动地位。
一、夫妻一方偷偷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
这是隐匿夫妻共同房产的办法。夫妻一方一般会在其他城市购买房产,登记自己名下,配偶如果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没有办法查询到这套房产离婚时也就不能分割。
对策:平时注意对方是否有大额转出,是否有向房产公司汇款记录等情况。,当然,在出资上他们也会注意,不用自己的账户转账,这种从账面上也就没有办法查到。可以假设如果对方购买房产会是为了什么?投资?给小三住?还是给家人住?通过这些目的,可以找到小三或者家人的住处,通过房号查询是否是对方名下的房产。
李律师提醒:如果对方有意隐匿房产,您很难查到线索,所以,李律师不建议花太多成本去调查这类房产。平常生活中多留意,有风吹草动注意收集证据即可。
二、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
婚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实际出资是夫妻一方。
对策:这种情况和第一种情况一样,主要注意生活中的细节、注意出资的转账记录等。
以上两种情况,真的发生在生活中的,说明隐匿一方做了充分准备,很难留下证据给您查。但第三种情况我们还是可以注意避免的。
二、擅自出售房屋套现后转移现金存款。
这是常见的一种转移方法。常见于婚后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一旦有离婚可能,房产登记方想办法出售自己名下房屋取得售房款后,用投资亏损或其他合理理由消化掉。
对策:如果是夫妻共同房产,李律师建议尽量写两个人名字。如果房产写对方名字,一旦发现对方蓄意出售房产,可以采取不动产异议登记或保全手段来保护房产。如果发现对方已经出售房产而房屋出售款还在,需要及时对银行存款进行保全冻结。如果对方已经处理一部分出售款,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举证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以得到补偿。
实务中,法院对于财产转移会谨慎认定,对于一般生活消费,即便超出了以前的生活消费水平,也不一定会认定转移,法院认定转移财产情节证据要求很高。
杭州婚姻律师建议:
如果房子的确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请务必加上您的名字。房产证上有您的,对方想擅自出售房产,很难。
有婚姻财产纠纷,一定找专业婚姻律师帮您解决,分析更清晰,服务更专业。
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是部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如果房产赠与尚未完成过户,是否可以撤销赠与条款?如果受赠方不是离婚协议当事人,是否具有请求履行权?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首先,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全面权衡利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财产分配、子女抚养等形成的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因此,在离婚协议中涉及到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的条款时,如果协议签订后赠与房产尚未转移,一方以此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条款的,法院不会支持。
其次,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但是,受赠的第三人非离婚协议当事人,一般不具有给付请求权。但是,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协议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
最后,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视为一个整体,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共同所有的房产处分给第三人的行为,是有约束力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赠与条款不能随意撤销。对于第三人是否对此种赠与有独立诉权的问题,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第三方受益合同的规定。
再次,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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