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手机APP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APP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公开听证委托检测
【要旨】针对手机APP等互联网软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基本案情】2020年7月,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昌市院)从有关媒体报道中发现,本地部分手机APP存在侵害用户个人隐私和违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问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2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就诊者个人信息保护源头治理
【要旨】针对非法获取就诊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的市场乱象,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类案监督,完善社会治理,构建长效机制,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温州某儿童摄影公司员工张某某、某儿童培训公司员工卢某某等人,为公司商业营销需要,采用购买、交换等方式从温州多家医院非法获取1万余条孕产妇个人信息,期间张某某等人还向他人出售、提供孕产妇个人信息。涉案两家公司对员工非法收集、使用、泄露孕产妇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的违法行为未尽到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严重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鹿城区院)在刑事检察部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发现本案公益损害线索,于2019年7月31日成立专案组立案调查。专案组通过调阅刑事卷宗、检索监管依据、搜集处罚案例、走访职能部门等方式,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明确监督对象,找准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个人信息享有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负有监管职责。张某某等人因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涉案公司未因张某某、卢某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孕产妇等个人信息进行商业营销受到相应处罚。2019年8月29日,鹿城区院向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涉案公司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检察建议发出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查处工作一度停滞,鹿城区院持续跟进监督。2020年7月,区市监局对摄影公司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培训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与此同时,区市监局开展全区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查处违法公司4家,罚没款16.8万元。其中一案获评浙江“亮剑2020”保护重点领域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开展“送法上门”宣传活动,督促重点领域和经营单位严格履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办案过程中,鹿城区院针对就诊者个人信息主要从温州两家医院泄露这一情况,分别向两家医院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加强就诊者个人信息保护。两家医院通过案例开展警示教育,采取了加强信息查询权限分级管理、重要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工作电脑加密等措施积极落实整改,完善个人信息安全源头管理。同时,鹿城区院结合办案,联合区公安分局、区市监局等部门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司法协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形成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司法合力。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针对非法获取就诊者个人信息用于商业营销的市场乱象,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推动医疗机构加强源头管理,构建执法司法长效机制,全方位保护就诊者个人信息安全,营造让人民群众放心的医疗就诊环境。
案例3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快递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快递单个人信息保护隐匿化技术处理公开听证
【要旨】针对快递单直接显示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隐患,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快递收发前端和末端的监管,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收到检察建议后,市邮政局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邮政行业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的通知》并进行专项整改。对快递企业负责人集体约谈,要求快递企业规范管理和定期销毁快递运单,杜绝倒卖用户信息前科人员从事快递行业,对快递单采取隐匿化技术处理等措施;开展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法制宣传,对快递员进行用户信息安全培训。
2020年10月14日,市邮政局就整改情况向平凉市院进行了书面回复。经抽样调查,快递企业有的在运单加盖了个人信息保护提示印章,有的在快递网点和快递车悬挂了信息安全提醒标语。顺丰快递单和快递员通信终端用户手机号已全部实现隐匿化技术处理。其他快递企业正在参照推进。各快递企业销毁纸质运单105万份,所有快递企业今后不再留存纸质运单。
【典型意义】快递管理系统和运单存储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容易被不法分子获取、利用,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围绕快递收发前端和末端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通过随机问卷调查听取社情民意,通过诉前磋商和公开听证与行政机关和快递企业代表进行会商,共同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方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督促快递企业多方面完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以最小的司法投入取得最佳的办案效果。
案例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学生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学生个人信息保护圆桌会议校外培训机构监管
【要旨】针对校外培训机构非法获取学生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招生、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和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职,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发现可能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将案件线索移送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锡市院)进行审查,该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调查。通过调取孟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卷宗,全面了解孟某违法事实;通过对办学场所实地调查,摸清两公司目前经营状况;通过走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发放、培训行为监管、学生个人信息保护等履职情况。2019年11月4日,无锡市院与无锡市教育局召开圆桌会议进行磋商,无锡市院阐述分析了教育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职导致学生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实和理由,并听取了无锡市教育局的意见。无锡市教育局对检察机关的调查予以认可。2019年11月8日,无锡市院向无锡市教育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和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
【典型意义】
校外培训机构非法获取学生个人信息用于营销招生,不仅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易引发电信诈骗等多种关联犯罪,对学生及家长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全面履职,一方面,及时堵漏补缺、完善人防技防管理措施,加强自身及校园对学生个人信息的保护;另一方面,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保护学生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5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去标识化处理
【要旨】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时泄露不应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整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2020年5月,江西省乐安县农业农村局在乐安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了四份内容为该县2017年至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情况的政府信息,信息内容不仅包括购机农户姓名、购机型号、购机数量、补贴金额等基本情况,还含有未经去标识化处理的农户个人信息,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对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既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也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存在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风险,可以通过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进行整改,实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职能的“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6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装饰装修行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7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第三方调查评估调解协议
【要旨】针对APP违法违规收集、存储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检察机关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还可以对APP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责任,多维度保护众多不特定用户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浙江省杭州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经营的一款音乐视频教学类APP,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等情形,违法违规收集、存储用户个人信息,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为进一步确定公益损害的后果,余杭区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社会调查,近九成受访者认为个人信息被侵害对其正常生活和工作造成影响。先后两次组织论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互联网行业代表、高校的专家学者、行政机关的技术人员,就网络侵权行为的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诉讼请求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和论证,并形成一致意见:该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已侵害不特定多数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余杭区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6月23日,余杭区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被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违法违规收集、储存、使用个人信息并公开赔礼道歉。同年9月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案涉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等证据,充分阐述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被告同意履行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删除违法违规收集、储存的全部用户个人信息1100万余条;在《法治日报》及案涉APP首页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今后合法合规经营,若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将自愿支付50万元违约金用于全国性个人信息保护公益基金的公益支出。
达成调解协议后,余杭区院引入第三方代表评估,由网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合规检测,确保调解协议执行到位。2020年11月18日,经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调解协议内容已全部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公民面对APP侵权行为存在取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难以通过私益诉讼获得有效救济。检察机关回应民生诉求,在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监管、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针对APP过度采集并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公益侵害问题,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APP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继续侵害。同时,检察机关立足企业发展利益,在征询网信部门意见引入第三方合规检测的前提下,以调解方式实现全部诉讼目的,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效益的办案效果。
案例8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欺诈电子数据调查取证惩罚性赔偿
【要旨】针对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并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权益的惩治力度,维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
保定市院经公告,并函询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意见,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7月20日,保定市院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66.3815万元;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11月4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上述调取的证据,证明李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消费欺诈,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30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例9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诉H科技有限公司、韩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网络运营者责任关闭网站删除数据
【要旨】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利用互联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网络运营者未依法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情形,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时,可以依法追加其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为促进源头治理,宝山区院将案件中“某公司天猫旗舰店”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白云区院),并就调查取证等工作开展跨省协作。白云区院审查线索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磋商。行政机关认定“某公司天猫旗舰店”的经营公司在执行网络安全信息制度的防范措施上存在明显漏洞,遂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针对咨询、房地产中介、汽车销售、保险等重点行业发出预警信息公告,开展系统治理。
案例10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熊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开听证支付赔偿金
【要旨】针对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并公开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熊某某通过技术软件非法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出售给他人获利。同年12月,熊某某传授其女友王某甲,并由王某甲协助其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同获利。其间,王某甲又传授给其弟王某乙,使王某乙亦在网上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至2019年4月,熊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共计70余万元。
西秀区院经公告,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2020年6月1日,西秀区院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熊某某等3人自行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0年7月23日,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公诉人及公益诉讼起诉人出示、宣读了本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熊某某等3人非法获取、出售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西秀区人民法院在当庭判决熊某某等3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的同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熊某某、王某甲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本案判决现已生效并移送执行,赔偿金将存入检察机关与财政部门共同建立的公益诉讼专项资金账户。
【典型意义】通过互联网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损失等公益损害责任,加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成本,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11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诉谭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业主个人信息保护庭审观摩行业治理
【要旨】检察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切入点,通过诉讼判决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并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依法履职,以案为鉴推动行业规范治理,全方位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调查和诉讼】2020年9月22日,广宁县公安局将谭某某等5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宁县院)审查起诉。广宁县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职责中发现,谭某某等人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8月18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调查。在充分把握刑事案件证据的基础上,办案人员通过询问被告人、走访有关部门和企业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补强民事侵权的证据,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构建完整证据链条。广宁县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谭某某等人所获取的小区业主信息,足以识别公民的个人身份,属于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上述被告人不仅侵害了业主及其同住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人格权利,还具有危害其财产安全的可能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公益损害责任。
2020年12月4日,广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广宁县院检察长出席法庭履行职责,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机关、住建部门有关负责人及县房地产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代表受邀观摩庭审,庭审还通过现场网络直播形式向社会公开。经审理,法院当庭判决谭某某等5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目前已全部履行完毕。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行业监管薄弱环节,广宁县院向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召开听证会督促其依法履职,做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涉案装饰装修企业作出了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同时,广宁县院向广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案庭审当天召开全县物管企业整顿会议,并邀请检察官开展法治教育,教育警示物管企业采取措施预防公民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