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纳税义务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三、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四、税率临城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及税额标准表
单位:元/平米
房产税
一、征税范围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征收。
二、纳税义务人房产税以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一)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
(二)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三)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者缴纳;
(四)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五)出租房产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
(六)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房产税,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七)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三、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省规定按房产原值减除30%的余值计征。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四、税率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实际用途,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者建成后30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从购入或者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账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者购买日期,以备核查。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当月起按照规定计征房产税;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当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1日至15日申报缴纳本季度房产税。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六、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七、征管法有关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