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9、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10、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11、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的初审。
12、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建筑业企业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审批的初审。
13、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初审。
14、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甲级、部分乙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准的初审。
(二)整合的职责
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的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等有关政策研究、政策执行和行业管理等职责划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在组织拟订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发展战略、重大政策和各类法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统筹城市维护资金、信息等方面的指导、协调、审核职责。
2、加强城市管理中的综合管理和综合协调作用,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承担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综合协调市有关部门以及区政府共同推进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3、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除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监管以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城市运行安全工作职责。
1、政务公开
1)机构职能
2)人事信息
3)法规文件
4)政策解读
5)新闻发布
6)政务动态
7)规划总结
8)实事折子绩效
9)财政信息
10)专题专栏
11)数据统计
2、政务服务
1)人员资格审查
2)房屋管理
3)企业管理
4)工程建设管理
3、政民互动
1)意见征集
2)答疑解惑
3)问题解答
住建委通常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它是负责住房与城乡建设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住建委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工作,包括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住房保障对象的管理。
3、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包括住房供应、住房价格、住房分配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
4、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和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重点项目工程的协调、监管以及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5、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市场秩序的维护、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管,以及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6、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秩序维护,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和房地产价格的监督管理。
7、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理,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热、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8、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10、住建委还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公用设施建设与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它旨在通过上述职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