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没有标注实名的商用房源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检察官用有力证据锁定犯罪事实——(引题)
业主房源信息不可随意贩卖(主题)
近年来,针对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多发易发、引发各类犯罪的情况,上海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前不久,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办案检察赵文华向记者讲述了该案的来龙去脉。
检察官针对案件争议点进行分析研判
业主房源信息被贩卖
赵文华介绍说,“房利帮”平台的会员套餐分为四档,有效期为30天,月均有超过2000人在平台付费购买信息,柯某非法获利达150余万元。
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发现犯罪嫌疑人非法出售的部分信息购自“房利帮”网站,遂对柯某立案侦查。
从海量电子数据中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拿到移送来的卷宗后,我们发现柯某公司后台的房源信息数据海量庞杂且真伪交织。”虽然已事隔几年,但赵文华说起该案仍记忆清晰。他介绍说,经过审查案卷,他们及时建议公安机关结合信息性质和平台经营模式,从电子数据、言词证据两方面继续取证,并从柯某公司使用第三方服务器存储信息入手,进一步查证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准确数量。
“在审核侦查机关从‘房利帮’在第三方数据库中提取的业主房源数据时,我们发现有些数据虽命名方式不同,但仍属于同一条房源信息,如某小区和某路某号实际上是同一个地址,这就带来了如何对现有数据进行筛选和去重的问题。”赵文华回忆说,在计算数据时,检察机关始终以涉案信息“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为标准,通过准确提炼关键性识别要素,筛除模糊、无效及重复信息,最终从41万余条业主房源数据中,认定有效信息数量为36万余条。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柯某提起公诉。
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要素
在法庭上,柯某及其辩护人对业主房源信息的性质提出异议,认为房源信息是用于房产交易的商用信息,且部分信息没有业主的实名,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否认柯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没有标注实名的商用房源信息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赵文华介绍,2017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表述与范围界定,其中“可识别性”成为判断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的关键要素。
超范围使用限定公开的信息要担责
2019年12月31日,金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采纳金山区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意见,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