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可征一次性契税。(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可征。
契税的定义
契税(DeedTax)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其承受者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中国境内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权属包括下列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偿债务,以获奖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
特点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
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契税征收的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⑵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除了考虑土地增值税,另由承受方交契税。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⑶房屋买卖:
即以货币为媒介,出卖者向购买者过渡房产所有权的交易行为。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⑴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⑵以房产作投资或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⑶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纳税。
房屋赠与赠与方不纳土地增值税,但承受方应纳契税。
房屋交换在契税的计算中,注意过户与否是一个关键点。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如果问起,恐怕很多人会这么回答:房屋买卖时,办房产证时要交的一种税。
这种答案,虽说根源于亲身经历,却既对也不对。
在所有税收中,契税是种很特别的税。
这要从契税怎么来的说起。
大约在东晋的时候,中国开始征收一种税,名字叫“估税”。人们买卖田宅、牛马等的时候,如果立有契据,官府就要征税,买卖双方都要缴,卖方缴3%,买方缴1%。
这税缴了有什么好处呢?
官府会把这些契据登记在案,将来如果因为所有权产生纠纷,就有据可查了。在官府登记过后,想把别人的土地、房屋冒为自己的,可能性会很小。
这就是契税的由来。
只不过因为买方是主要的受益者,让卖方缴税,不大合适。所以,大约在宋朝的时候,这种税改成由买方承担,而且主要适用于房屋、土地买卖中。
由买方承担,这是契税的很重要一个特点。
▍契税和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有很大关系
契税还有一个特点:一般的税都要靠政府工作人员去征,契税却是往往要靠纳税人自觉向政府申报投税,请求发给契证。
报纸上、电视上,时不时能看到这样的新闻:很多年前就买了房子,因为种种原因,却没去办房产证,结果原房东把房产证拿去抵押了,自己花钱买下、住了好多年的房子,不是自己的了……
这种新闻里没详细说清楚的“种种原因”,很多时候要么是买房人想“省下”契税,要么是原房东“好意劝告”:不去办房产证,可以“省下”契税。
这种“省下”有着巨大的风险,因为它意味着产权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为没办房产证而不时出现的各种官司,就是明证。
因此自古以来,向来有这类说法:“地凭文契官凭印”“买地不税契,官司没凭据”。
通俗一点,就是:因为有不动产买卖行为了,产生契约了,这个契约需要得到政府保护,所以要交契税,而买卖这个动作的发起方是买方,这种政府保护行为的受益者也是他,所以契税由买方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