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重庆市发布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通知,房地产税真的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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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真的来了!
税率0.5%!
1月24日,重庆市政府发布《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宣布正式对居民房产开征房产税。
一、《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
1、征收对象: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2、纳税人: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3、税率:应税住房税率为0.5%。
4、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5、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2)免税面积的计算。
扣除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的应税住房均不扣除免税面积。
6、税收减免与缓交税款
(1)对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拥有的普通应税住房,如纳税人在重庆市具备有户籍、有企业、有工作任一条件的,从当年起免征税,如已缴纳税款的,退还当年已缴税款。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和缓缴税款。
(4)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
7、征收管理
(2)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3)应税住房转让的,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一并征收当年个人住房房产税。
二、《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中对之前房产税的部分规定做了调整:
附:文件下载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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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房产税计征案例解析
案例一: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应税独栋商品住宅
重庆市民王某持有2018年在两江新区购买的家庭首套应税独栋商品住宅,当年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交易价320万元,原税率0.5%。政策调整前后王某应缴纳该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下:
案例二: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应税独栋商品住宅
重庆市民张某持有2017年在九龙坡区购买的家庭首套应税独栋商品住宅,当年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170平方米,交易价323万元,原税率0.5%。政策调整前后张某应缴纳该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下:
案例三: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应税高档住房
重庆市民李某持有2017年在渝北区购买的家庭首套应税高档住房,当年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190平方米,交易价285万元,原税率0.5%。政策调整前后李某应缴纳该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下:
案例四: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应税高档住房
重庆市民刘某持有2017年在渝中区购买的家庭首套应税高档住房,当年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交易价240万元,原税率0.5%。政策调整前后刘某应缴纳该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下:
案例五:第二套及以上的应税高档住房
(续例4)重庆市民刘某还持有2018年在北碚区购买的应税高档住房,当年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160平方米,交易价256万元,原税率0.5%;该房是刘某家庭持有的第二套应税高档住房,根据规定免税面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政策调整前后刘某应缴纳该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下:
案例六: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应税普通住房
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赵某持有2022年在南岸区购买的应税普通住房,当年办理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90平方米,交易价108万元;该房是赵某在重庆持有的第二套普通住房(自2023年10月起,赵某在重庆持有的首套普通住房不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政策调整前后赵某应缴纳第二套普通住房的个人住房房产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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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房地产税
别搞错了!
房地产税比房产税范围更广:
也就是说,目前没有房地产税这个税种,或许以后随着国家立法的推进会成为法律条文,而我们目前常说的房地产税只是一个名词或者说一个概念,是指关于房地产涉及的各项税收的汇总,其中涵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税种。
2、房产税:是包含在房地产税收系列里面的一个税种,以房产为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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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房产(含继承、赠与、婚内更名等)涉税分析
一、住房买卖
注①: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政策截至2024年12月31日。
注②:“满五唯一”指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