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4年11月最新版)

02.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03.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至2025年12月31日)

04.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至2025年12月31日)

05.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6.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07.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08.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9.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10.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1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12.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至2027年12月31日止)。

鼓励高新技术

0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02.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至2027年12月31日)

03.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促进企业发展

0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至2027年12月31日)

02.个体工商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至2027年12月31日)

03.小型微利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至2027年12月31日)

04.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05.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06.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

07.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08.地下建筑用地暂按50%征收免土地税

09.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10.廉租房用地免土地税(有关廉租住房税收政策的规定自2014年8月15日起废止)

11.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支持三农

01.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至2027年12月31日)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01.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02.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他支持事业

01.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2.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03.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04.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05.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06.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07.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08.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09.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免土地税

10.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140号

特定行业和地区

01.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

02.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89号

03.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1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05.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1989)国税地字第13号

06.港口的码头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23号

07.民航机场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32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119号

09.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6号

10.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11.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89)国税地字第007号

12.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13.核电站部分用地免征土地税

14.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15.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16.4家金融资产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17.金融机构抵债不动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18.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19.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的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0.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

21.大秦公司市场化运作前其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秦铁路改制上市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2号

22.广深公司承租广铁集团铁路运输用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号

23.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

24.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25.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20241120】

THE END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4/03000418/20230927135204202.shtml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http://www.taxtai.com/h5/law/morerelated/id/9690/tid/7
3.税法大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3年5月最新版)详见链接:【税法大全】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3年5月最新版) 九、印花税(535-611项) 详见链接:【税法大全】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3年5月最新版)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612-681项) 612.地震造成纳税困难免土地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8380175.html
4.供热企业常见税收问题分析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 2011 年 11 月 24 日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https://m.wang1314.com/doc/webapp/topic/21123222.html
5.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精选6篇)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https://www.360wenmi.com/f/filehe3z1d1l.html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含学习笔记)4.享受优惠政策的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56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