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缴纳的增值税=(1325-800)÷(1+5)×5%=25(万元)。
(2)展销集团以展馆投资时的转让所得=(1325-25)-(840-340)=800(万元)
2023年的投资计税基础=(840-340)+800÷4=700(万元)
2024年的投资计税基础=700+800÷4=900(万元)
2025年的投资计税基础=900+800÷4=1100(万元)
2026年的投资计税基础=I100+800÷4=1300(万元)
(3)家具展销中心接受投资的该展馆2023年计税基础=1325-25=1300(万元)。
(4)展馆转到展销中心后,应交的房产税有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变化。
理由:母公司以房产投资于已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房产的入账价值是公允价值,房产税的计税基础发生变化,家具展销中心与展销集团计征房产税的房产余值不一样,所以房产税有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因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未发生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不变,所以城镇土地使用税无变化。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某境内企业计划委托外单位研发新产品,针对委托的研究开发费用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咨询如下问题,请予回答:
(1)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计入加计扣除基数的金额如何确定?
(2)委托境外单位进行研发,实际发生的委托研发费用,如何确定加计扣除的基数?在程序上与委托境内单位研发有什么区别?
(3)委托境内或境外的个人进行研发,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若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应取得怎样的扣除凭证?
(1)①委托境内单位进行研发,由委托方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①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②涉及委托、合作研究开发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该资料需要留存备查。其中,发生委托境内研发活动的,由受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3)①企业委托境内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②企业委托境内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个体户小张从事文具零售,系小规模纳税人,其经营业务均适用3%征收率,2023年度选择按月缴纳增值税。小张1月、2月、3月份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分别是40000元、110000元、130000元。其中3月份有一笔业务开具了一张金额为50000元,税额1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无法追回。
(1)分别计算各月应缴纳增值税是多少?
(2)若小张选择按季度缴纳增值税,则第一季度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3)由于按月和按季度缴纳增值税存在差异,小张根据实际经营业务,是否可以从第二季度开始选择按季度缴纳增值税?请简述理由。
(4)若小张的经营业务销售额超过了免征增值税标准,改为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是多少,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企业拥有的土地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被依法征收而搬迁。按照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搬迁合同约定,将企业原有的土地收回后,政府有关部门会以另一宗土地补偿该企业,用于补偿土地的价值超过了搬迁补偿款,差额部分由该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以货币形式支付。假定该企业原有土地的原值为A,账面净值为B,经评估搬迁补偿款为C,换入土地的公允价值为D。
(1)企业因搬迁取得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是否应缴纳增值税?请简述理由。
(2)企业因搬迁取得土地方式对价的补偿款,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请简述理由。
(3)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换入的土地应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多少?请简述理由。
(4)企业因政策性搬迁换入的土地,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多少?请简述理由。
酒店式公寓经营者以长(短)租形式出租,有两种运作模式:第一种是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叫醒、保洁、安保等酒店配套服务,另一种是出租公寓不提供配套服务。已知酒店式公寓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
(1)两种运作模式下,经营者出租酒店取得的收入缴纳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2)酒店产权为经营者所有时,两种运作模式下应缴纳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和适用税率分别是多少?
(3)酒店为经营者租入时,两种运作模式下,谁是酒店的房产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