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征求《进一步加强租赁房源信息发布核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意见的公告,旨在进一步加强武汉市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要明确房源发布的主体责任、完善租赁房源信息发布、加强房源信息核验宣传、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通知》要求: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
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
网络平台应对发布超过6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及时撤除;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租赁房源
信息发布核验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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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房管部门、网信部门,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真实性,保障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市房管局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市房管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房规〔2021〕8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源发布的主体责任
1.机构依规设立。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已分别获得由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市租赁平台)、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机构信息编码(二维码);
2.人员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已获得由市经纪平台生成的从业人员实名登记信息编码(二维码);
3.房源真实有效。签订房屋出售(租)合同等业务资料,且出售(租)房源信息已分别获得由市租赁平台、市经纪平台生成的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网络平台应依法履行联网备案责任,对申请进入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在房源信息展示页面同步展示机构、从业人员及房屋信息编码(二维码),并定期核实更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对个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当审查其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或等效法律文书)等必要信息。网络平台不得非法使用、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机构、从业人员和房屋等信息。
二、完善租赁房源信息发布
(一)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通过门店、网络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房屋出租信息前,应当及时向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分别申请房源权属核验,通过核验获得房源核验码。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出租人与公安机关签订的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各网络平台在发布房源前,应核验房屋信息真实性。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联机交易接口核验房屋地址、建筑面积等指标是否与发布房源信息一致,对发布房源信息与联机交易接口反馈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未取得房屋权属或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的,应当核实提交的出租人信息、房屋出租信息是否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一致,对发布信息与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信息不一致的应不予发布。
(四)各网络平台应做好发布信息审核,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平台仅可发布一次,禁止套用房源核验码发布其他房屋信息,对不同机构发布的同一房源应合并展示。
(五)各网络平台不得将在本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及房源核验码提供给第三方的住房租赁专营机构或房地产经纪机构。
(六)房源信息发布后,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及时更新维护房源信息。
三、加强房源信息核验宣传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各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其内部人员管理,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督促旗下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要严格管控人员信息发布权限,分级管理,杜绝冒用信息发布不实房源信息。
(二)各区房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企业、经纪机构日常巡查检查,不定期对企业在各类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房源发布、暂停网签备案、扣减信用分等方式从严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房管局市网信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武汉市存量房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武房规〔2019〕9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