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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仅记载了一位产权人的姓名并不必然代表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若此房屋系在婚姻关系形成前购得且仅登记了单一居住者的姓名,除非存在特别约定,否则应视为个人独立所有之财产。
倘若该房产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的,那么无论房产证上记载了几位居住者的姓名,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而言,符合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房产皆可定性为夫妻共同资产:
3、即使房产系由婚姻关系形成之前所购买,但房产证上同时记载了夫妻双方姓名的房产亦可涵括在内。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获得的来自于其父母赠与的房产将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若父母在赠与房产时向夫妻两人明确表示仅将此房产赠与其子女个人,那么根据法理,这部分房产便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当被认定为该受赠方的个人私有财产。
抚养权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变更:其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这会直接影响到其对子女的抚养能力,此时另一方可申请变更抚养权。其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这种不良行为对子女成长极为不利,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其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子女的意见对于抚养权的变更具有重要参考价值,若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可变更抚养权。其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例如抚养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已无力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等情况,也可考虑变更抚养权。总之,变更抚养权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离婚后是可以争夺孩子抚养权的。首先,若离婚时双方对抚养权的归属已作出约定,但在后续生活中,一方的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经济状况改善、居住环境更利于孩子成长等,另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其次,若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发现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如虐待、遗弃孩子等,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最后,孩子自身的意愿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如果孩子年满八周岁,其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那么法院在判决时也会予以考虑。总之,离婚后只要有合理的理由和证据,一方是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孩子的最大利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