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权法》修改后,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以下简称165号令),除对维修资金交存主体、范围、标准等基本事项进一步明确外,还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管理模式以及监督措施等作出了规定。但上述法规政策有些规定较为原则,有些问题没有规定。为了加强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问:《办法》有哪些新内容呢
答:一是维修资金交存时点前移。为确保维修资金归集到位,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又具有可操作性,《办法》将商品住宅的购房人维修资金交存时点由原来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前移至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这样化解了原来因部分业主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致使其应交存的维修资金不能归集到位,而导致已交存维修资金业主无法及时使用维修资金的矛盾。
二是未售出的房屋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交纳。针对未售出的商品房,为保证即便有房未售,也不会影响小区使用和划转维修资金,《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初始登记前,就其未售出的房屋按照规定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再向开发建设单位交纳该笔维修资金。
三是维修资金可划转到业主大会(全体业主)。《办法》规定,达到法定条件后,维修资金可划转到业主大会(全体业主)。通过业主的自主管理,使维修资金的使用更方便、快捷。
四是增加了应急维修程序。当发生紧急情况且危及公共安全,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又不作为时,《办法》规定由所在区的房管局按规定程序组织代修。
五是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下放。《办法》将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房管局,缩短办事时限和环节,方便维修资金使用。
六是余额不足要续交维修资金。针对维修资金分户帐金额不足、业主续交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办法》规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交存额30%的,要续交维修资金。
问:如何做到维修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答:维修资金事关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管好维修资金,业主知情权非常重要。我们通过以下三点最大限度的保障了业主的知情权:
二是维修资金使用公开。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165号令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使用方案须在小区内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方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