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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7
附件:《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劵)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券)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房票(人才住房券)(以下简称“房票”)是指政府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发放的用于租购房屋的补贴凭证。
第三条市区招才、经信、招商等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房票发放对象申请受理、发放工作,房票所需资金纳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预算。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接收房票,负责房票结算工作。
第四条房票发放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章房票监制
第五条房票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联合监制。
第六条房票实行实名制,不得提现、转让、赠与。
第七条房票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24个月。未在有效期限内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依据房票年度专项预算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领取相应数量的房票,自行核发。
第三章受理发放
第十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企业或个人的房票核发申请。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制定的房票发放标准,对申请企业或个人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发放房票。
房票年度核发总额不得超过各部门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额。
第十二条房票须完整载明领取企业或人才名称和金额信息。
第四章房票使用
第十三条房票仅限于企业或个人在我市范围内租购房屋(含厂房、经营用房和住房)。
第十五条非本市户籍个人凭房票可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
第十六条使用房票所购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十七条房票抵付购房款时,应全额使用。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需积极配合武汉市房票政策实施工作,优先安排持房票企业或个人购房,不得拒绝使用房票。
第五章房票结算
第二十条各主管部门核发房票时,需在7个工作日内将等额房票结算资金划拨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专用账户,供房票结算使用。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接收的房票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企业或个人先行垫付的,由其持房票、购房合同及发票(购买二手房屋的,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区房管部门出具的该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至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结算。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在1个月内将房票补贴经费划拨至申请兑换企业或个人。
第六章信息平台管理
第二十三条房票实行信息化管理,信息管理平台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开发及维护。
第二十四条房票受理、发证、使用、结算均在房票信息管理平台中完成,建立房票档案,实行“一票一档”制。
第二十六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进行房票结算工作时,需收回房票,在房票管理信息平台中将其注销,并将持票企业或个人租购房屋信息录入房票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应及时将房票管理信息平台中持票企业或个人购房信息反馈至不动产登记部门,由房管交易管理部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分别在房屋交易管理系统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中备注“房票补贴政策享受对象,该住房自×年×月起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房票由各部门凭年度预算和发放标准,一次性申报领取。未制定发放标准和编制经费预算,或超过发放标准、人数限制、年度预算总额的,一律不予申报领取。
第二十九条房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将房票资金用于人员、办公等与企业人才住房保障和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第三十一条企业采取变造、伪造税收完税凭证或财务报表、虚报投资规模等骗取房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收回,取消其本行业中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支持,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