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原告雷某与被告何某、加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何某、加某将其名下的全成本微利房以3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雷某,雷某分期支付购房款,何某、加某将房屋交付雷某使用并办理转商品房手续(即通常所说的“绿本转红本”)和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雷某依约支付了首期款20万元,何某、加某将涉案房屋交付雷某使用。
2014年,涉案房屋已具备了“绿本转红本”的条件,但何某、加某拒不办理“绿本转红本”和过户手续,而且还强行收回涉案房屋。雷某交涉未果,于2015年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经南山法院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房屋转让协议》。判决生效后,何某、加某仍不履行应负义务,雷某遂向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该房产的市场价格已超过500万元。
卖家输了官司被多次通报依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
在最初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其他情况,由于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导致本案的执行一度陷入僵局。据南山法院查明,涉案房屋已具备“绿本转红本”的条件,何某、加某是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南山法院执行人员多次采取口头以及书面责令何某、加某主动履行义务,到何某的工作单位了解、通报有关情况,将何某、加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措施,但何某、加某仍然拒不履行义务,拒不提交办理“绿本转红本”的有关材料。
南山法院在查明“绿本转红本”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后,主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调取了部分材料,但因何某、加某未向住建部门提交申请,导致迟迟无法办理。执行人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涉案房屋的价格已较十几年前增长了十几倍,双方的利益分歧太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南山法院强制执行买家终于拿到房产证
雷某在了解到涉案房产“绿本转红本”的难度后,曾提出愿意将购房款增加到涉案房产目前市场价的一半;或者何某、加某按目前市场价的一半来赔偿其损失,其愿意放弃房屋所有权的方案。但何某、加某“自信满满”地认为该案不可能执行,只愿意退还首期款20万元并象征性地赔偿几万元给雷某,甚至还称雷某应向其支付2004年至2014年的房屋使用费,导致双方再次无法达成执行和解。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何某、加某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主动找执行人员商量,并说现在愿意接受雷某曾提出过的执行和解方案,愿意按涉案房屋目前市场价的一半来赔偿雷某的损失,以收回房屋的所有权。此时的雷某断然拒绝何某、加某的和解请求,坚决要求按照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