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流程有:
1、申请: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办理登记的申请材料。
3、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进一步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4、登薄: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核发不动产权证。
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下列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填写《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表》(发证办窗口提供);
3、土地使用权证书(附图)原件及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证明;
5、建设部门出具的质量验收证明。
办理房产证的注意事项如下:
(四)若有购房按揭贷款,房产证需要在贷款银行作抵押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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