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换证申请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本人xxx,家庭住址是长沙县xx镇xxx村XX村民小组,身份证号:xxxxx,系烈士xxx的儿子,我**因——————————牺牲,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原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因保管不慎造成遗失,根据《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烈士直系亲属中目前只有儿子XXX,(或者烈士直系亲属中目前只有XXX,XXX,XXX,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确定XXX为持证人)故本人要求作为持证人换发《烈士证明书》,请予以换发。
申请人:***
20xx年7月24日
本人xxx,户籍地:宣州区水阳社区,系烈士xxx的女儿,持有1984年版的烈士证明书,根据国家政策,要求换发烈士证明书,因原持证人是我母亲,现已过世,所以现由本人申请做持证人,请予换发。
申请人:
20xx年5月30日
烈士申请书三:县民政局:
本人xx,性别男,xx年x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
烈士xx,性别xx,xx年xx月出生,xx年xx月牺牲。原持证人xx,为烈士之子。
本人系烈士之兄。符合持证条件的其他烈属为烈士之xx。经家庭内部协商无异议,由本人作为持证人,特向民政部门申请换发新版烈士证。
方法将8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按随机数字表分成训练组和对照组各40例,对照组按照精神科疾病护理常规进行护理,训练组在对照组基础上从认知、情感表达、培养共情三方面进行为期6个月的情感技能训练,观察比较两组患者述情障碍和人际反应情况变化。
结果训练前,两组患者TAS-20和IRI-C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经训练6个月后,两组TAS-20和IRI-C评分均显著改善(P
结论情感技能训练能促进精神分裂症患者人际交往能力恢复,有助于减轻述情障碍程度,提高患者共情,为患者回归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精神分裂症;述情障碍;情感技能训练
中图分类号:R749.3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3-1383.2017.03.022
【Abstract】ObjectiveToexploretheeffectofemotionalskilltrainingonalexithymiaofpatientswithschizophrenia.
Methods80casesofschizophreniaweredividedintotraininggroupandcontrolgroupaccordingtorandomnumbertable,with40casesineachgroup.Thecontrolgroupweregivenroutinenursingcareaccordingtopsychiatricnursingroutine,andbasedonwhich,thetraininggroupweregiven6monthsofemotionalskilltrainingfromtheaspectsofcognition,emotionandempathy.Andthen,changesofalexithymiaandinterpersonalresponsewerecomparedbetweenthetwogroups.
ResultsBeforeemotionalskillstraining,differenceofTAS-20andIRI-Cscoreswasnotstatisticallysignificant(P>0.05).After6monthsofemotionalskillstraining,TAS-20andIRI-Cscoresofthetwogroupsimprovedsignificantly(P
ConclusionEmotionalskillstrainingcanpromotetherecoveryofinterpersonalskillsofpatientswithschizophrenia,helptoreducethedegreeofalexithymia,andimprovethepatient’sempathy,whichlaysagoodfoundationforpatientstoreturntosociety.
【Keywords】schizophrenic;alexithymia;emotionalskillstraining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组病例80例,其中男44例,女36例;年龄21~59岁,平均(30.6±9.5)岁;文化程度:小学13例,初中、高中、中专48例,大专以上19例;病程5~22年,平均(7.0±3.5)年;临床分型:偏执型52例,未定型28例;入院时阳性与阴性症状量表(PANSS)平均(77.95±25.43)分,阳性症状平均(10.29±5.06)分,阴性症状平均(13.44±7.61)分。入组标准: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及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年龄≥18岁、病程≥5年、小学以上文化程度或有一定的阅读理解能力、未参加过类似的技能训练、多伦多述情障碍量表(TAS-20)评分>51分、患者及其家属或监护人知情同意自愿参与。排除标准:伴有神经系统疾病、严重躯体疾病、其他认知和精神障碍、精神症状严重无法配合和完成训练者。将80例患者按随机数字表分为对照组和训练组各40例,两组患者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病程、临床分型、PANSS评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勺榛颊呔给予常规精神药物维持治疗,对照组患者按照精神科疾病护理常规进行护理,内容包括心理干预、健康教育、日常生活训练、文体娱乐活动训练、社交技能训练等,训练组在对照组基础上从认知、情感表达、培养共情三方面进行为期6个月的情感技能训练,具体措施如下。
1.2.1训练方法
1.2.2训练内容
1.3效果观察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分析软件,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组内前后比较采用配对样本t检验,组间比较采用两独立样本t检验,检验水准:α=0.05,双侧检验。
2结果
训练前,两组患者TAS-20和IRI-C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经训练6个月后,两组TAS-20和IRI-C评分均显著改善(P
3讨论
3.1精神分裂症患者述情障碍的发生机制
在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中,能够理解并能为他人的需要和处境着想,并产生较合理的情感及行为反馈,是良好人际关系建立的关键。当精神分裂症病情发展至慢性阶段时,患者出现意志缺乏、情感淡漠、思维贫乏,对周围的事物缺乏主动性、反应减退,社会交往能力减退,与他人相处困难,社会环境适应能力降低;还表现为缺乏外向性思维和描述情感能力、缺乏识别情绪和躯体感受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念、愿望、感受和态度的抒情障碍;无法对他人的情感反应做出正确辨识,很难设身处地为别人考虑并理解别人的需要与愿望,做出恰当的应对和正确反应[9],述情障碍和共情缺陷可影响到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人际交往和社会功能。
3.2情感技能练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述情障碍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黄惠君,林敏,陈慧月,等.自我接纳训练对恢复期精神分裂症患者情感表达的影响[J].护理学杂志,2016,31(17):80-82.
[3]王婷,王维利,洪静芳,等.临床护士共情能力对职业倦怠感与主观幸福感间关系的调节作用[J].中国护理管理,2015,15(3):280-283,284.
[5]张凤凤,汪凯,董毅,等.精神分裂症患者共情缺陷与述情障碍及其护理对策[J].临床护理杂志,2010,9(2):4-6.
[6]中国行为医学科学编辑委员会.行为医学量表手册[M].北京:中华医学会音像出版社,2005:235-331.
[7]TaylorGJ,BagbyRM,ParkerJD.The20-ItemTorontoAlexithymiaScale.IV.Reliabilityandfactorialvalidityindifferentlanguagesandcultures[J].JPsychosomRes,2003,55(3):277-283.
[8]詹志禹.年级、性别角色、人性取向与同理心的关系[M].台北:台湾政治大学教育研究所,1987:7-14.
[9]李旭光.精神分裂症患者述情障碍与共情缺陷之间的关系与护理[J].河南医学研究,2014,23(4):120-121.
[10]田红梅,钮伟芳,刘平,等.心理情景剧对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共情能力的影响[J].中国全科医学,2014,17(32):3796-3799.
[关键词]舒适护理;糖尿病肾病;血液透析;负性情绪;并发症
[Abstract]ObjectiveToinvestigatetheeffectsofcomfortablenursingonnegativeemotionandcomplicationofpatientswithdiabeticnephropathyinhemodialysis.Methods94patientswithdiabeticnephropathyinhemodialysiswererandomlydividedintoobservationgroupandcontrolgroup,47casesineach.Thecontrolgroupwasgivenroutinenursing,theobservationgroupwasgivencomfortablenursingonthisbasis.Thenegativeemotionscoreandcomplicationratewerecomparedbetweenthetwogroups.ResultsAfternursing,theanxietyscoreanddepressionscoreoftheobservationgrouppatientswerenotablylowerthanthoseincontrolgroup(P
[Keywords]Comfortablenursing;Diabeticnephropathy;Hemodialysis;Negativeemotion;Complication
对照组患者实行常规护理,包括常规健康知识讲解、动静脉内瘘护理、日常注意事项告知等。观察组患者在此基础上实行舒适护理:①环境舒适护理。保持透析室干净整洁,维持适宜的温度与光线;定期进行消毒和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②心理舒适护理。积极与患者进行沟通,对内心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行针对性的心理疏导措施;认真、耐心回答患者提出的疑惑问题,消除内心的顾虑;鼓励患者说出自己面临的困境和烦恼,并最大限度提供帮助;根据患者喜好,为其选择喜爱的电视节目或音乐,以缓解透析过程中出现的不适;向患者介绍治疗效果较好的病例,树立其对未来的信心。③透析过程舒适护理。采用轻柔娴熟的动作对患者进行穿刺,尽量做到一针见血,以减轻患者的痛苦;加强对患者的巡视,有并发症发生时及时处理;在不影响治疗的情况下,为患者选择合适、舒适的;通过按摩等方式缓解和预防肌肉痉挛。④饮食舒适护理在常规强调饮食原则的基础上,鼓励患者及家属改变烹饪方式,以减少食物中钾的含量,并做到不食或少食高盐食物及含钠高的调味品或配料;对口干的患者可使用无菌湿纱布湿润口腔,以提高舒适感。
1.3观察指标及判定标准
观察两组患者护理前、后的负性情绪及并发症情况。负性情绪包括焦虑和抑郁两项,分别采用焦虑自评量表(SAS)和抑郁自评量表(SDS)评价,得分越高,代表焦虑或抑郁程度越严重[4]。
1.4统计方法
所有数据均由SPSS19.0统计学软件处理。计量资料用(x±s)表示,行t检验;计数资料用[n(%)]表示,行χ2检验;以P
2.1负性情绪比较
两组患者护理前的焦虑及抑郁评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观察组患者护理后的焦虑及抑郁评分均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并发症比较
观察组患者的并发症发生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舒适护理是目前开展极为广泛的一种护理方式,核心理念为使患者在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方面都达到最佳的舒适和愉快状态[8]。将舒适护理应用于糖尿病肾病血液透析患者,环境护理可减少周围因素对患者的感官刺激,心理护理能使患者的不良情绪得以疏导,透析过程中护理能有效提高患者的舒适度,饮食护理则根据患者喜好制定个体化饮食方案,与患者口味更贴近,从而促进患者摄食,机体抵抗力增加[9]。该研究结果提示:实施舒适护理的观察组患者焦虑及抑郁状态均较对照组得到明显改善,并发症发生率也较低。
C上所述,舒适护理能有效改善糖尿病肾病血液透析患者的负性情绪,减少并发症的发生,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王琛,沈良兰,张芬,等.前列地尔联合缬沙坦对糖尿病肾病患者尿蛋白排泄率及血肌酐水平的影响[J].黑龙江医药,2016,29(5):860-862.
[2]柴剑丽,吴春燕,王文娟,等.糖尿病肾病患者血液透析中低血糖管理的持续质量改进[J].中华护理杂志,2015,50(2):170-174.
[3]王方,程小芹,杨婷,等.优质护理和常规护理对老年糖尿病肾病血液透析患者的效果对比[J].中外医疗,2015,34(12):154-155.
[4]黄锦桂,钟德福,杨志红,等.血透病友之家综合干预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焦虑抑郁疗效观察[J].中国医学创新,2016,13(16):68-71.
[5]张桂燕.综合护理干预在糖尿病肾病血液透析患者中的应用[J].中国医药科学,2015,5(2):108-110.
[6]王金环.心理护理联合舒适护理在血液透析护理中的临床应用研究[J].山西医药杂志,2016,45(8):967-970.
[7]陈丹,陈钰.血液透析治疗糖尿病肾病患者不良心理反应护理干预[J].西南军医,2015,17(4):445-446.
[8]杜萍.舒适护理在老年血液透析患者中的应用[J].实用临床医药杂志,2015,19(22):125-127.
二、新生报名:
1、首先到工商银行或农业银行办理自考报名缴费卡,每科15元(不含订教材款),委托专业每科30元。有关事项到办卡处咨询。
2、2月16日至3月10直接上网报名并缴费,并于次日上网(或160)查询报名结果及新准考证号。
三、2007年2月15日老生换证摄像,换证后的考生在2月22日至3月10上网报名。
四、公安管理本专科、律师本专科、法律本科的考生直接上网报名。
五、领取教材:2007年4月16-17日凭身份证和网上报名所给的密码到本人报名时所选择的领书点领取。新生同时进行电子摄像。
六、注意事项:
1、凡已上网报过名的考生,无论上次考试是否通过,一律使用原来准考证号码上网作为老生报名。
2、每位考生在本次报名期间只能报考一次(最多能报四门课程),考生如报多个专业(如报本科加试专科课程)也必须使用一个准考证一次性完成。
3、参加考试的考生请在考前一周左右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考试通知单(新生凭网上报名的准考号、老生凭准考证领取)。
4、考生一律凭有效身份证、准考证、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三证缺一不可。严禁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市直(屯溪)0559-2512968,0559-2525950
黄山区0559-8530335
徽州区0559-3514843
歙县0559-6519523
休宁0559-7512900
祁门县0559-4512300
黟县0559-5522138
绩溪县0563-8162085
黄山学院0559-2544659
司法局教育科0559-2355282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
(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
(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名称确定。
第三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程序
第九条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行政机关网站或者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需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十一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如下资料: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
(三)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五)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储存设施、设备目录;
(七)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申请。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拟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作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已经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公众有权进行查询。
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人员、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八条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提交加盖本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应当同时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变更仓库地址的,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说明。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事项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需要现场验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准变更的决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已经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处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中止受理或者审查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变更申请,直至案件处理完结。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登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企业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辖地迁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换证并予补办相应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届满时予以换发新证,收回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时注销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的第1周将上季度《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作废、收回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保存5年。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二)企业注册地址及仓库地址变动情况;
(三)营业场所、存储条件及主要储存设施、设备情况;
(四)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五)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一)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二)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企业。
第三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换证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可一并进行。
第三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告并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
(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者未获准换证的;
(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终止经营或者依法关闭的;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接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
(二)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正本应当置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姓名、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许可证号、许可证流水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项目。
20xx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登记流程,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房屋登记流程
(一)一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二)依法只进行登记不发放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归档
(三)查封限制由受理人员直接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二、房屋登记承诺办结时限
①个人二手房转移登记5个自然日;②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2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上房屋初始、转移、变更登记40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审核15个工作日,缮证5个工作日);③房屋注销登记5个工作日;④遗失补证、换证4个工作日;⑤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⑥查(解)封记载即时办理;⑦预告登记10个工作日;⑧更正登记、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房屋登记所需要件及注意事项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注意事项
1、单位新建非商品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或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⑥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⑦其他必要材料。
2、私人新建房屋初始登记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④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⑤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⑥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个人建房三层以下(含三层)可不收取第四项要件。
3、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⑥房屋测绘报告及2份附图;⑦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该类业务包括开发企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及注意事项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提交要件:①登记申请书;②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③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初始登记证明(商品房产权登记备案证);④商品房买卖合同(联机备案的合同需提交备案信息表,非联机备案的合同,应经过备案);⑤完税凭证(办证联原件);⑥物业维修基金缴存凭证;⑦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⑧其他必要材料。
注意事项:①受让方为单位的,第(2)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②经济适用房、安居房提交购房审批表;③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还应提交安全部门批文;④法院判决(裁定、调解)转移房产,需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⑤买受人单方申请登记的,申请表应由开发企业在转让方盖章。
20xx办房产证需要的证件办房产证需要的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房产证办理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6、提交申请材料
20xx房屋抵押登记流程规定一、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其它均须提供原件):
1、《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抵押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4、查档结果证明
5、抵押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合同,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
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8、房地产估价结果证明或双方价值认定书
9、以房改私产抵押的须提交抵押人婚姻有效证明并夫妻双方到场;
二、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1、市房屋登记管理中心:发改价格【20xx】924号
登记费:住房80元/套;非住房550元/件
工本费:10元/本
印花税:5元/本
2、市房产档案馆:价费字【20xx】152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30号、桂财综【20xx】54号;价费字【20xx】79号
档案资料查询服务费:50元/宗
档案证明费:10元/份
档案保护费:0.05元/页
档案复制工本费:a4纸:0.3元/页;a3纸:0.6元/页
五、注销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1、《房屋他项权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收件凭据
3、《房地产抵押注销登记申请书》(须有抵押权人公章及受托人签字)
4、以房改私产抵押的,注销时应提供抵押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委托书或夫妻双方到场
5、委托书(须有委托事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单位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六、注意事项
2、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如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办理时,应提交当事人的公证委托书(原件一份)或当场签署的委托书、人的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购买的商品房(不包含独立别墅)、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可暂不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4、抵押权人为外地金融机构且无法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金融许可证原件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原件后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份。
5、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6、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提交《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最高额抵押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一、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一)举证责任分配方面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对具体案件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除《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已有明确规定以及当事人对事实的自认和事实免证外,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的规定执行。然而,该规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增加了法官贯彻执行的难度。为了弥补缺陷,《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这一规定赋予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的的自由裁量权(或可称举证责任的分配权),在民事诉讼中,哪些层级的人民法院拥有举证责任分配权,应当于何时作出分配,能否作出举证责任倒置的决定,采用什么方式进行等没有进一步作出规定。
(二)举证期限方面
过去,当事人往往利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时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才提出证据,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这种情况,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人民法院大量重复劳动,浪费了有限的审判资源,妨碍审判效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法》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个阶段均可提出证据。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确定了“举证期限制度”: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关于举证期限所作的规定,旨在克服“以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存在的弊端,加强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理程度,提高审判效率。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如果认为需要质证,唯一的方式,是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诉讼规定不满,以及利益上的对立,一般都不会同意。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一般都未申请延期举证,由于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即使证据对案件处理结果确有重大影响,一审又不能采信,只能作出错误裁判。
(三)证据材料交换方面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确定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庭前证据交换的目的在于,在诉讼机会平等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双方收集证据证明其主张,明确争执焦点或形成争点本身,以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辩论。尽管从理论上说,法官可以不限于通过一次庭审了解案情,但在现代民事诉讼量剧增而司法资源相对匮乏的现实条件下,对于据于作出裁判的庭审提出了更高的效率要求。在其他条件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庭前证据交换显得尤为重要。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不仅能够帮助法官迅速、准确地把握案情,使其裁判最大限度地接近真实,而且对于提高庭审的效率,加强司法审判资源的合理利用无疑大有裨益,促使案件繁简分流、纠纷解决多元化。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于:在证据材料交换阶段,举证很大程度上成为一种诉讼技巧,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一方人(以被告方为多)在举证期满前到法院要求查看对方的证据,其主要目的是为自己举证作准备。有的当事人千方百计地推迟举证,甚至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供己方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而对单方查阅证据没有规定。可以这样理解,《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单方查阅证据是持否定态度的,想用庭前交换证据的方式取代单方查阅证据。单方查阅证据,实际上是一种不对等的证据交换,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利的。从审判实践看,有的被告人在查阅原告提供的证据后,在举证期限的最后一天才提出一些证据,让原告方措手不及。如果法官拒绝其查看证据,则被告的人可能提出异议,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诉讼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而且还存在着一部分案件并不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情况,此时一方当事人能否事先查看对方的证据,现行法律规定也不明确。
(四)证人出庭作证方面
民事诉讼法及以后相应的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得比较笼统,关于证人出庭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的一些问题不明确,难以操作。《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八专门作了规定,明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效力。如果证人是由一方当事人所提供,该证人又不能出庭作证,在证据效力上,该种证言只能作为一种传闻来看待,其证明效力远远弱于到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还明确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于:首先,相当数量的证人拒绝作证,一些证人虽不拒绝作证,但是却拒绝出庭作证。在庭审中,法官对不出庭证人的证言,只好宣读,对证人的质疑和盘问难以进行,合议庭无法了解证人证言的产生过程,证人作证时所处的环境和心态以及证人作证过程中是否受到威胁或贿买等情况,无法当庭查证属实,使得证人证言作为证据采用的可信度降低。其次,在审判实践中的做法,证人出庭通知书往往由法官委托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代为送达,并由其直接预付作证费用给证人。实际上形成了申请的一方与证人同行、同住、同吃的情况,从感情上说,存在影响如实作证的可能性。由于《民事证据规定》对证人出庭作证义务的法律规定以及违背这些义务所应给予的强制性制裁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不能很好地贯彻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审核清理范围目标和条件标准
(一)审核清理范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通过审核清理,取消经整改仍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企业的定点屠宰资格,进一步规范小型屠宰场点管理。
(三)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和标准。审核清理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及《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要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条件。坚决取缔不达标的小型屠宰场点,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审核清理时限和程序
(一)严格工作时限。底前完成审核清理工作。前,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从月份起建立旬报制度,每月日、日、日前将《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旬报表》上报市商务局。
前,各定点屠宰厂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在确保符合条件后,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与《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报送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前仍未进行自查或未提交审核换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1),联合审核市永康定点屠宰厂;
(2),联合审核市金凤定点屠宰厂和市超前定点屠宰厂。
,迎接省有关部门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审核清理工作进行的检查验收。
(三)做好备案管理。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合格、换发证牌或发生取消资格等变更情况的屠宰企业名单,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
(四)建立资格公开制度。对于经审核合格并换发证牌的企业,要在媒体上进行公布;对于审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达标,依法取消定点资格的企业,要通过媒体及时予以公示。建立违法企业“黑名单”备案和公布制度。探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完善“12312”等举报投诉服务体系。
三、加强对审核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做好2013年海上渔业安全生产、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和渔业船舶检验审证等工作,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渔业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物价局、省海洋与渔业厅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和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及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捕捞许可证年审、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
二、收费标准及办法
(一)收费标准:见《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及渔船检验审证收费标准表》、《75KW以上渔业船舶检验审证收费标准表》。
(二)收费办法:各项收费必须在渔业船舶证件签发的当日缴清。以船为单位结算,由收费人员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逐船开具凭证。
2013年度海洋捕捞许可证审核和渔业船舶检验审证工作分两批进行。
四、捕捞许可证审验的有关事项
(一)审核范围和原则
1、凡经2012年度审核、缴足渔业资源费并在省厅渔政处微机档案存档的渔船,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均可参加2013年度许可证审核,并缴纳2013年度渔业资源费。凡2012年度脱审、因未换发新版渔业许可证渔船已在中国渔政指挥系统注销作废的,不再参加2013年度年审。
2、任何单位不得在渔业船舶年审和船检过程中搭车收取其它费用。
3、凡违规受处罚未执行完毕的渔业船舶(含涉韩、涉日水域受国内处罚渔船),必须先执行处罚决定,再按规定年审。
(二)审核内容
主要审核许可证中“渔船登记内容”、“核准作业内容”等项目,重点审核船名号、船舶所有人、主机型号、主机额定功率、马力凭证、作业类型等具体内容是否私自涂改变更。对照许可证审核渔船,核对渔船与“三证”是否相符。
(三)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说明
2、渔船建造完工并办结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后,由申请人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所列材料二份,向区渔政管理监督站提出申请,逐级报上级渔政机构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
4、捕捞许可证丢失的,须到当地派出所开具捕捞许可丢失证明,并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办理补发手续,期间不办理其渔船购置、制造、更新改造等事宜。
5、2012年度脱检、脱审渔船,按规定作注销处理,其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许可证由区渔政管理监督站收回。
6、其他情况,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处理。以上各项如省厅有新规定,另行通知并按新规定执行。
五、渔业船舶检验审证的有关事项
(一)检验范围
凡已参加2012年度渔船检验,并持有合法有效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均应按规定申请检验。
(二)检验的方法和要求
2、根据农业部第1562号公告,新版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自2012年5月1日启用,1996年农业部的海洋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证件样式同时废止。
(1)船名:捕捞渔船用“鲁城渔”、养殖渔船用“鲁城渔养”、水产运销船用“鲁城渔运”,船号:以“6”开头的五位船号,取消船名与船号之间的空格。
(2)船名号的刷写要求:参检渔船必须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刷写船名号和船籍港,船首两侧的船名号皆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船籍港为“罗家营”,小型渔业船舶无尾部护板的可不刷写船籍港。船名号和船籍港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字型为宋体,字体必须工整、清晰,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长12米以下渔船船名号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船长12米(含12米)以上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200毫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渔船检验申请。
4、渔船检验时,船东需为验船师提供登船检验和拍摄渔船全貌的条件,否则不予受理检验申请。
5、参加船检、年审的渔业船舶必须按检验证书的规定,配齐有效的救生、消防、通讯、导航、号灯号型等安全设备,船东必须开启机舱,由验船师登船检验。参检渔船应在3个月内进行过坞内修理或其他维护,船长12米(含12米)以上的渔业船舶还须提供有资质渔船修造企业出具的坞修质量证明书,方可申请检验审证。
6、1997年、2001年、2005年和2009年建造的主机功率14.7KW(含)以上的渔业船舶须申请换证检验,并缴纳换证检验费。
7、审证时须将检验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航行签证薄、渔业船员证书一并交齐。职务船员应按照海洋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要求配备足额的职务船员,并登记审核。
9、主机功率29.4KW(含)以上的捕捞和水产运销船,须按规定配备救生筏,并提供2013年度救生筏检修报告;44.1KW(含)以上捕捞和水产运销船,须按规定配备单边带电台、AIS渔船防碰撞系统、新型渔用对讲机,并确保单边带电台的通讯距离达到设备载明的功率标准(现场试机)。
10、达到老旧船龄的渔业船舶的检验审证工作按照《省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1、验船师对安全技术状况达不到要求的渔业船舶现场出具《渔业船舶检验不合格通知单》,并告知船东限期整改。
1、渔船年检结束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向渔业船舶检验部门申请临时检验:
(1)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2)发生影响船舶安全的海损或机损事故时;
(3)改变航区、作业区域、作业方式或变更用途时;
(4)涉及船舶安全的任何修理或改装;
(5)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届满要求展期时;
(6)其他原因造成检验证书失效时。
2、船舶因转让、买卖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必须先办理登记注销手续,再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所有参加2013年度海洋渔业许可证审核、渔船检验审证的渔船必须详细填写《渔船安全生产自查情况报告表》(已下发至各社区),各社区按照“生产作业海区相同或相近”的原则进行生产编队,指定生产编队队长,并将各编队渔船的《报告表》装订成册报区渔政管理监督站备案。
(二)所有参加2013年度海洋渔业许可证审核、渔船检验审证的渔船必须与所在社区或街道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或责任书,必须明确船长或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煤炭实施口岸检验监管的方式,对出口煤炭实施产地监督管理和口岸检验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进口煤炭检验
第五条进口煤炭由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进口煤炭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进口煤炭不准销售、使用。
第八条对进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收货人或者其人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出口煤炭检验
第九条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和日常监管。
出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出口煤炭的检验。
第十条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出口煤炭生产企业自愿申请,对其质量诚信度、生产加工工艺、生产技术条件、质量保证能力等按照标准进行考核,将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分为A、B、C、D4种类别,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根据自愿原则,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分类管理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文件;
(五)企业矿(站)区平面图;
(六)生产工艺说明;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查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考核,并在现场考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类别。
第十三条A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
(四)配备有足够的运行有效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
(五)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
(六)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四条B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三)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五)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事故;
第十五条C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当是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以及未被评定为A、B类的精煤生产企业、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
(四)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
第十六条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或者提出申请,但不符合A、B、C3种生产企业分类类别的,自动列入D类企业。
专项抽查检测内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者其主管部门下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可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延期。检验检疫机构经核查确认准确无误后,可将相应批次《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有效期续延3个月。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出口配煤报检时,应当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载方式等资料。
第二十条出口煤炭由产地运抵口岸后,应当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在具备检验条件的场所卸货。
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对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设置明显标记,不得混堆。
第二十一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的数量进行核销。
第二十三条对出口煤炭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成出口煤炭经营企业在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发现涉及安全、卫生、环保严重质量问题,不能进行有效处理的,不准出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口岸进出口煤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二)企业质量诚信情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情况及运行状况;
(五)生产加工工艺情况;
(六)专项抽查检测;
(七)质量问题调查;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建立煤炭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第二十六条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
第二十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向该企业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一)发现有不诚信行为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故意逃避监管的;
(三)发现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配置不齐全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四)发生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五)专项抽查检测不合格批次超过其所申报批次5%的。
第二十九条出口煤炭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诚信意识,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
第三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有效措施,简化程序,方便进出口。
办理进出口煤炭报检和检验监管等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文件的形式。
第三十二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实施信息电子化传递方式。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每3个月就出口煤炭检验监管互相通报情况,并就检验监管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沟通。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辖区内出口煤炭生产企业的分类评定情况。
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将收集到的国内外反映强烈的进出口煤炭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问题严重的情况预警通报。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疫机构对伪造、涂改、冒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及其他违反商检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商检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执行职务。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文明服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