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岑xx与小范结婚。2003年,岑xx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岑xx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范有了外遇,岑xx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范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岑xx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岑xx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xx确表示这1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岑xx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岑xx和小范的共同财产。可见,岑xx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岑xx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xx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岑xx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条款
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xx,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二、律师解读
适用条款: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严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xx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应该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容先生的100000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三、婚前婚后购买公房产权有截然区别
案情简介:李xx与王xx1994年结婚,婚后两人生活在丈夫李xx家中。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产生隔阂,夫妻关系紧张,最后发展到妻子王xx带着儿子在外借房居住。由于担心房子的问题,两人的关系一直处于这样的僵持状态。2004年,实在无法忍受的王xx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得一半房款。李xx也同意离婚,孩子可归李xx直接抚养,但他要求继续居住在原来的住房,因为房子是婚前自己购买的产权房,与王xx无关。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例时了解到,当事人李xx和王xx的房产属于共同承租公房,但在结婚前,李xx已经通过购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了公房的承租权,婚后又通过售后公房的形式变成了产权房。
在离婚的时候主要的问题纠纷就是关于财产分割,而对于很多家庭来说家庭中主要的财产就是房产,因此很多时候对于房产的分割争议矛盾比较大,按照婚姻法如果是共同财产就要人一半的原则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