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2020-07-24
发布日期:2020-07-24
各区、市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了《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7月14日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区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
第六条查询人可通过不动产具体坐落查询:(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或异议登记情形;(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查询人可核验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证明、权属信息证明和不动产权证书的内容。证明可通过证明类型及证明编号核验;不动产权证书可通过证号和产权人身份证号后四位核验。
第八条在填写查询条件时,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应与不动产权证记载的信息完全一致,不一致将无法显示正确查询结果。不动产登记信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为准。
第九条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由系统自动加盖电子查询印章,查询人可打印、验证。
第十条查询人认为网上查询结果有误,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有关证明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核实,属实的可以按程序申请更正。
第十一条查询人通过网上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需用于查询目的,不得泄露。
第十二条涉密不动产登记信息不适用于网上查询。
第十三条本规则由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查询流程
注意事项:查询前需登陆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完成账号注册和中级实名认证。
申请人在申请查询前须仔细阅读本须知
一、申请人首次办理网上查询业务时,需登陆山东省统一政务服务门户网站完成账户注册和实名认证,同一账号每项业务每日限查五次。
二、网上查询的业务种类:不动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房屋网签合同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查询)、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办理、购房资格查验证明作废、权属证书及网上查询结果验证,在办理具体业务时系统会自动弹出操作提示。
三、网上查询的信息范围为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系统内的交易登记信息。
四、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因涉及家庭状况联网核查,目前只能办理18周岁以上法定结婚年龄以下的本市户籍居民的购房资格查验证明。对网上不能办理的购房资格查验证明,或对网上办理有异议的,请到拟购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办理或反映处理。
五、对其他网上查询不能办理的业务或对网上办理有异议的请到相应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办理或反映处理。
六、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查询)是为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申请人提供的查询。
七、申请人承诺:所添加的家庭成员信息与查询时点现状相符,严格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查询结果,不将查询结果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询结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八、本查询生成的查询结果证明与各区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人工窗口及现场自助终端机打印结果具有同等效力。
九、网上申请查询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十一、本系统移动端仅支持安卓和IOS操作系统(其中IOS系统只提供证明浏览操作),PC端建议使用Windows7以上操作系统及Chrome浏览器,获得最佳显示效果。
完成后会进入如下界面:
点击上图中底部橙色“登记信息查询不动产网上查询”模块。进入如下界面:
3.进入不动产公开查询(自然状况查询)系统
点击上图中黄色“不动产公开查询(自然状况查询)系统”,出现如下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