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契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的审核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2.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①房屋的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应由受赠人按规定缴纳契税。
②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③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缴纳契税。
3.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因未发生权属变化,不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不缴纳契税。
二、契税税率的审核
契税税率为3%至5%。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审核
(一)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具体适用税率
(二)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2.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1)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
(2)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3.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4.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5.“营改增”后,成交价格等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也不含增值税。
四、契税税收优惠的审核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上述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上述第1项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4.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5.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6.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7.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8.与个人购买住房有关的契税优惠
五、契税征收管理的审核
1.基本规定
项目
具体规定
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纳税地点
土地、房屋所在地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3.纳税申报
自2021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