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条为改善我市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加强商品房交易,维护房地产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是指取得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资格的各类公司(简称“开发企业”),为销售而建盖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含统建房和搬迁房)。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和经营的地方各类开发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办法。
军队企业建盖的对社会出售的商品房,除遵守《中国人民***房地产管理条例》外,还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市房地产交易所对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范围内的商品房交易业务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交易鉴证。市属各县交易所对该县范围内的商品房交易业务实施统一管理并负责交易鉴证同时接受市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市房管局负责签发。市属各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县房管部门负责签发。第五条商品房交易双方必须到上述指定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办理交易手续,服从交易所的管理,禁止场外交易和偷漏税费等非法行为。第六条昆明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负责。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盖的住宅和按有关规定提供的微利商品房、福利商品房(含“安居工程”建房)的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其中,市属四区范围内的,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审批;市属八县范围内的,由该县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备案。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盖的社会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交易价格应分别报市、县房管部门、物价部门备案。第七条交易主体及条件
(一)卖方:
1、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并按当年下达的基建投资计划组织实施,按时、按量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房。
2、各开发企业在房屋销售(或预售)前.必须将销售(或预售)计划报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3、对定期还本售房的开发企业,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请具有担保能力的单位担保,其保证书由保证单位和被保证单位签章后经公证机关公证;还本售房办法登报公告。当被保证单位到期不还本给购房者时,由保证单位负责还本。
4、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或预售)商品房。
(二)买方:
1、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房,销售对象放开。即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但我国境外单位或个人购房时必须用外币支付。
2、购买本市四区内的微利商品房的,必须是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四区常住户口的个人和地址在四区范围内的单位。
3、购买四区内福利商品房的,必须是经市房管局批准并在四区范围内的全额财政拨款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政策性亏损企业和居民中经济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户(含住宅合作社社员)。
4、市属八县内的微利商品房和福利商品房的销售对象,由各县根据上述原则确定。
5、购买商品房符合申办本市蓝印户口条件的,按《昆明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第八条交易手续和程序
(一)买方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证件、填报购房资格审查表,经指定的交易所审查合格,双方签订协议并由交易所鉴证后付款。
(二)房屋交付时,双方办理结算。其中属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房,一律按协议结算;属国家定价的商品住宅,按房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核定的结算价结算。
(三)凭购房资格审查表、协议、结算表、产权申报表及其他票证等有效证件,分别到市、县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商品房,***归购买者所有,其中福利房的产权比例按有关规定确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盖的房屋所有权期限与土地使用期限相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期。
3、前往昆明市的房地产中介公司进行咨询,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可能会有订阅第三方数据平台的服务,他们可以向您提供更详细的本地房地产市场数据信息。
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好。
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成立于2023年,为房产交易及房屋权利人确权提供服务。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的***、抵押、租赁和中介服务活动。第三条昆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负责全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县(含县级市,下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房地产***、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和办理有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章房地产***第六条房地产***,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互换(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第七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在出让年限内可以***。
土地使用权***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报该幅土地所在地的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审查批准,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第十条下列房地产不得***:
(一)无合法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手续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期间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五)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六)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房地产权属有争议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下列行为视同为房地产***:
(一)以房地产权作价出资、入股与他人成立新的法人企业的;
(二)一方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房屋产权分成的;
(三)收购或者兼并企业时,房地产转移给新的权利人的;
(四)以房地产作价清偿债务的;
(五)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房地产转移行为。第十二条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
(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进行分割的;
(二)国家机关、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与其下属机构之间进行房地产行政调拨的;
(三)依法继承的房地产。第十三条在同一房地产权出售时,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按下列顺序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房地产抵押权人;
(三)房地产承租人;
(四)其他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第十四条房地产***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合同登记备案和土地使用权***审批手续。第十五条房地产***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房产、土地评估机构对该房地产依法进行价格评估,并按评估价计征有关税费。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图;
(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