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调整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工作流程的通知中房网

为进一步提升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水平,提高存量房交易便利度和安全性,防范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实施意见》(粤建房函〔2023〕680号)有关要求,我局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升级,并开通手机端线上办理业务功能。系统有关优化内容通知如下:

一、系统开通存量房交易资金默认监管模式

(二)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主体,在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分别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交易当事人可从监管系统中选取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对应开设的账户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不收取存量房买卖双方任何费用。监管资金及利息将按照分配原则和交易结果由监管银行即时划转,原则上不超过1个工作日。

二、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办理流程指引

(一)网签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手机端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生成专用子账户

2.买方、卖方、监管银行以电子签名方式依次签署协议后,监管银行生成本次存量房交易监管资金专用子账户。买卖双方可在“我的监管协议”栏目查询资金监管业务办理进度。

买卖双方、监管银行无法通过线上办理手续的,可前往网签合同时所选定的监管银行网点,按照银行工作指引,线下签署《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由监管银行生成监管资金专用子账户。

(三)监管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买方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首期款等约定监管的房款存入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监管资金子账户,监管系统发送资金到账通知信息。

(四)同步到账信息。监管银行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到帐后,即时同步到账信息至监管系统。监管系统向买卖双方发送存量房网签手续办结的通知信息。

(五)买卖双方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存量房转移登记到买方后,监管银行根据登记信息和监管协议约定将监管资金及利息一并划转至卖方账户。

三、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监管业务办理流程指引

买卖双方自行交易存量房并提出明确要求取消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当事人双方可按系统提示共同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监管业务。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监管后,存量房交易资金未纳入监管所产生的风险和法律责任,由交易当事人自行承担。

(一)买卖双方办理完成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后,可按系统提示共同提出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监管申请。系统提示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监管业务办事指南及监管银行指定办理营业点信息。

(二)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共同前往对应监管银行指定的营业点,申请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监管业务。

(四)监管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束后监管银行向监管系统反馈业务办理结果。

(五)监管系统向买卖双方发送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监管业务办结确认信息,买卖双方通过手机端确认。买卖双方于2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监管业务办结,监管资金及利息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七)买卖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申请注销存量房买卖合同的,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无需申请,自动取消,监管资金原路退回。

四、监管银行操作指引

(二)银行端通过银行审批业务流程,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取消业务的两级审批负责制,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监管系统。监管银行不得配合经纪机构引导买卖双方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取消监管业务。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操作指引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优先通过“粤商通”手机应用办理电子签章,实现存量房合同网签全流程电子化,提高后续房产缴税及不动产登记办理效率。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应支持并协助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监管系统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不得额外收取代办服务费。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通过监管系统中指定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得诱导、协助买卖双方当事人通过系统申请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不得通过非正常水平调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额度变相规避资金监管。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六、房地产行业协会加强监管系统推广应用

市房地产业协会组织房地产中介机构,推广使用“粤商通”手机应用办理电子签章,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及监管系统操作培训,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业务能力,引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规范开展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按监管系统有关要求开展存量房交易经纪业务的,及时给予自律处分,并向市、区住建部门反映。

七、各区住建部门加强系统宣传使用

(一)各区住建部门做好存量房资金监管系统推广和宣传引导,在原网签服务基础上增加存量房资金监管系统的操作指引及服务工作。

新业务流程自2024年2月1日起启动,各有关单位应提前做好业务开展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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