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民富市强、幸福佛山为核心,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以落实城市升级三年行动计划为抓手,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规划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按照问需于民、以需定建、先规划后建设、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从建立健全机构,落实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优惠政策、多渠道筹集房源以及加强配租管理和后续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新时期住房保障建设、营运和管理模式,推动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总体目标

三、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订实施方案

(一)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制订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研究部署、指导实施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统筹协调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把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职责,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本方案,结合各自的实际,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制订具体的操作细则,并向社会公布。要依据制度创新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确定本区域的改革目标、改革措施、工作进度、配套政策、保障条件、责任主体。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四、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明晰管理责任

(一)市设立住房保障委员会,住房保障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组成,行使住房保障工作的决策管理和专责监管权,负责审议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等事项。

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做好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对象准入和退出资格审核,确保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

五、创新住房保障建设和管理模式

根据《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结合佛山实际,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试点工作,在保障体系、建设模式、融资方式、用地机制、行政审批、管理体制、监管机制、物业服务等方面形成系统、长效、常态的政策体系:

1.合理确定保障对象。

公租房保障的对象主要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各类引进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新就业是指自大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就业地户籍,居住困难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就业城镇有稳定职业,但不具有就业地户籍的从业人员;各类引进人才是指符合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制订的引进人才申请住房保障条件的人员。

2.针对不同对象分类保障。

按照户籍人口与非户籍常住人口分开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向社会租赁、商品住宅项目配建的公租房主要是面向具有本市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产业园区及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则主要是面向新就业职工和各类引进人才、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

3.科学制订保障标准。

(2)租金标准。政府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各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不同经济收入层次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考虑设立分层次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价租金80%。

(二)建立需求调查和申报登记制度,科学确定建设规模。

1.建立需求调查和登记制度。符合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户籍家庭按照自愿申请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登记住房保障需求;各类产业园区务工人员向其用工企业提出住房保障需求登记,由用工企业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当地住建部门申报备案。

3.制定建设规划。根据保障对象需求登记情况,结合市(区)财政能力,按照逐年分步解决和定期轮候的原则确定保障幅度,制定公租房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建立起持久、长效的建设机制。

4.做好定点需求登记。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公租房建设规划,认真做好项目选址,将拟建公租房项目的选址地点、规划设计方案和配套设施向社会公布,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定点登记,并按照登记情况确定年度建设规模、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三)创新建设模式。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城市升级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十二五”期间,我市要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各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创新建设模式,大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建设,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增加公租房房源供应。具体筹建模式有:

1.政府投资建设。即由政府划拨土地、政府投资、政府管理的公租房。政府也可通过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公租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项目可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经营管理,租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租房项目建设和管理。

2.单位自筹建设。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利用自有存量土地或与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合作建设公租房,单位建设的公租房纳入当地政府统一管理,主要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住房困难职工出租。

3.开发企业配建。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租房,产权由政府持有。公租房配建比例一般不低于规划住宅建筑总面积的10%,具体配建要求及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的公租房应以幢为单位进行集中建设,并与所在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和同步竣工交付使用。竣工时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进行验收。

5.村镇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权属不变的原则,可以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经济发展留用地建设公租房。建成后可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也可以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向村集体组织团租后,再向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公租房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7.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如政府依法收回、没收或接受捐赠的住房。

(四)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

1.落实规划保障。

市、区政府根据本区域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定期编制公租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公租房项目的选址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充分考虑承租对象的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安排在交通便捷、周边公共设施配套较成熟、完善的区域,并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公租房项目容积率可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的上限掌握,并适当预留公共绿地。公租房项目可以适当配建配套的商业设施,以缓解公租房后续管理经费的不足。

2.落实用地保障。

(1)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保障用地供应并落实具体地块,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先重点保障。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把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创新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模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只租不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流转不抵押、整体确权的原则,可以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住房。

3.落实资金保障。

4.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五)建立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制订出台《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从准入、轮候、分配、动态监管、退出等方面切实加强和规范管理。

1.规范准入管理。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从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标准和人均住房面积三个方面,严格规范住房保障准入管理。建立国土规划、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地税等机构业务协同办理机制,进一步提高保障资格审核的准确性。

2.建立保障档案。各区住建部门要将经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予以登记入册,并录入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纸质和电子档案。

4.规范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定点登记、摇珠分配、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方式,实行登记结果、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监察部门应对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和监督。

(六)规范公租房小区服务管理。

公租房小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公租房小区应由属地社区居委会会同住建部门引入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并可由政府给予物业服务管理补贴,公租房小区配建的商业物业收益可统筹用于祢补物业服务经费的不足;规模较小的公租房小区也可以由属地街道办管理,提供基本服务,维护小区和谐和稳定。产业园区和企业自建的职工公寓、宿舍由园区和企业自行管理。

六、实施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制度创新工作,把它作为民生领域改革的重点任务。根据本实施方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并第三季度之前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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